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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7-12-21 21:22

  本文关键词: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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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企业重整时,关联关系不当存在会危害债权人利益,分别重整存在许多弊端。对比公司法人格否认原理与衡平居次原则、实质合并规则,参考国内外关于实质合并规则的理论与运用,笔者认为,我国关联企业合并重整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关联企业均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关联企业之间人格高度混同、各企业独立重整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关联企业重整时,如何选择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如果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不足,没有达到实质合并的条件,但又有重整需要,可以采取程序合并、整体重整方式;如果已经达到人格混同的程度,但缺乏破产申请或各方同意,可以采取法人格否认原理由关联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代为清偿,或运用衡平居次原则将该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视为股本或置于劣后的清偿顺位等方式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尽管是否适用合并重整,如同法人格在个案中的否认,法院都享有自由裁量权与最终决定权,但笔者不推荐由法院直接依职权裁定合并重整,以避免法院过度干涉重整程序。在法院裁定实质合并前,各关联企业尽管存在混同情形,仍属于独立主体,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会议表决可以作为实质合并的前置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关联企业债权人的真实诉求,以便法院在表决结果基础上裁定是否实质合并。人民法院审查关联企业是否符合合并重整条件时,除审查实质合并申请主体资格外,应当重点审查“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意志独立性,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显著、广泛持续存在”以及债权人会议决议结果及其有效性。合并重整案件制定多个重整计划草案时,需要注意各个重整计划草案的延续性与整体性。法院违背债权人意愿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不能简单地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率高于假设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为由,而应该协调各方利益,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合理性基础上,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最终裁定。另外,也不应当仅仅因为债权人所在组已经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就剥夺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其依法提起复议,在批准草案前引入听证机制(强裁前亦同),为反对者提供充分表达意见的途径。合并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可以适当超出9人的限制。审理破产相关诉讼时,法院应当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倾向性地强化对破产企业方的保护。实质合并规则只是合并各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可以适用于重整转清算案件。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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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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