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21 23:35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分析 出处:《上海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控烟立法是规范吸烟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立法目的、场所范围、法律责任、相关机制,构成了上海市控烟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以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为分析依据,选取了这几个方面作出具体的分析和评价:首先,分析了吸烟行为的性质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什么要控烟”。吸烟行为不能定性为法律权利,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而是一种价值选择。在公共场所范围内,吸烟者与被动吸烟者的利益诉求不同,必然导致价值选择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是控烟立法产生的前提。由于公权力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且“控烟”的寿命周期成本远低于“禁烟”,因此规范吸烟行为的手段采取了“控制”而不是“禁止”的做法。其次,分析了上海市控烟的场所范围,即“在什么场所控烟”。公共场所应当全面禁止吸烟。对于“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做扩大解释,其解释越是宽泛越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及良好的空气环境。本文通过对比修订前和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分析了场所范围划定的进步性和取消吸烟区(室)设置的原因。然后,分析了上海市控烟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控烟条例吸烟将会被如何处罚”。警告是控烟法律责任设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责任方式。罚款是最受器重的一种责任方式,但是应当看中罚款的作用,而不是过分看中罚款的数额。总体来说,控烟法律责任的设定体现了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思想。在控烟的语境中,“责令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方式,而是警告这一行政处罚方式的附带性的效果。另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行政拘留,这一责任方式有着上位法依据。而概括引用刑事责任规定则形式意义大于其实质意义。最后,分析了上海市控烟工作的现状和困境,并针对相关的监督执法机制、场地管理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提出了优化建议,即“如何更好地实现控烟立法的目的”。控烟工作面临着多部门监督执法难跟进、场地管理者难配合。对此,可以改进执法模式、重拳整治执法盲点、建立统一的监督执法评估机制来优化执法机制。可以以场地管理者的自律为基础,同时以法律责任的细化落实为兜底优化场地管理机制。可以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优化公众参与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7;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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