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归属及其处理
发布时间:2017-12-29 20:01
本文关键词:违法建筑的归属及其处理 出处:《浙江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本文以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为基础展开探讨,笔者将违法建筑制度的内在逻辑构造及其所欲实现的制度目的与征收制度相类比,发现两者均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产物,并结合《立法法》第八条所传达的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立法精神,认为违法建筑所违之"法"应作狭义理解,只能包括法律及行政法规,即"违法建筑"应是惟一的统一规范用语选择。在强调违法建筑是一个公法上的法律概念的同时,笔者通过梳理从建筑物建造伊始至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整个规范评价过程,提炼并导出了违法建筑这一概念即指未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虽经许可,但未按各许可证的规定建造致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检验。关于违法建筑得否成为所有权客体,学界有否定说,区分情形说和肯定说三种学说。笔者支持不动产所有权说,但认为绝非系建造这一事实行为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产物这般简单。笔者致力于回到最基础的房地关系上探究违法建筑的整个建造过程。就"建造中的建筑物"的性质,笔者认为其应属动产。其从建造之初即适用加工的规则,认定其归属于建造人所有,至其建造到达社会交易观念上(认定其成为不动产)的独立性时,其从动产一跃成为不动产,至于其归属并不随其性质发生变更,其依然属于建造人所有。违法建筑本是公法评价的产物,但其存在可能同时触发公法及私法上的法律关系,遭受公法和私法的否定性评价。关于违法建筑的私法上处理,频发于建造人无权占有土地建造违法建筑的情形,此时,土地权利人得依法向无权建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或妨害排除请求权)、用益返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此外,土地权利人除走上述路径与建造人对薄公堂外,还有另一种弹性的处理方式可供选择即与建造人进行合意协商,将土地权利转让给建造人。深入观察大陆地区的土地制度,笔者意识到其在法律构造上掺杂了一层厚重的政治外衣,使得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质上相当于其他土地私有制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样存在。剥离去名义上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大陆地区土地公有制下违法建筑的私法上处理规则与笔者上述以土地私有制为模板整合的违法建筑的私法上处理规则无异。在公私视域融合的视角下,笔者结合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享有主体及其类型,将国有土地四分,并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秉承私法评价先行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理顺各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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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7;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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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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