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9 21:36
本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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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公开是国家权力主体对公民对社会的义务,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世界各国通过信息公开法以及信息公开制度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但在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不够全面及时、不予公开范围不明确等,同时也出现了各国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问题不仅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正当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对该问题进行适当的规制。2015年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为陆红霞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具有正当目的性,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这一认定引发了很多争议与思考,如怎样定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规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象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反思等等。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规制滥用知情权行为之间寻求平衡点,从而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现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在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问题时,有必要厘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以此限制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从而达到保障公众知情权的目的。同时,通过分析现有的大量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现象,可以看出,申请人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大量反复的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造成了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浪费,阻碍了正常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有必要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工作程序、司法审判程序等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进行规制。造成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现状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一方面是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的申请目的,另一方面主要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因此,解决申请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问题的根本在于信息公开制度的重新构建,细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等等。同时,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救济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滥用信息公开行为的实体审查,以限制滥用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对现有信息公开制度的修正和完善,来确保申请人正当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在合理认定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对之进行必要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应当是谨慎的。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重构,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发展。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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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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