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反贿赂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30 06:22
本文关键词:新加坡《反贿赂法》研究 出处:《安徽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新加坡在独立后不久腐败治理就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已经达到如今的清廉水平。新加坡之所以能迅速扭转自治时期腐败泛滥的局面,并长期维持高水平的廉洁,《反贿赂法》功不可没。本文系统而详细地论述了新加坡《反贿赂法》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及执行状况,进而分析了新加坡反腐败举措及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研究《反贿赂法》,有助于我们了解新加坡反腐败的历程,借鉴新加坡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本文首先对《反贿赂法》的历史进行了梳理。新加坡对腐败犯罪的规定起源于殖民时期《海峡殖民地刑法典》(1871年),为了有效治理腐败,殖民政府颁布了《反贿赂条例》(1937年)并对其进行了修订,但由于内容上的缺陷以及执法机构的不独立,最终难以遏制腐败泛滥。新加坡自治后,随即颁布实施了《反贿赂法》(1960年),并先后10次对《反贿赂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先后四次探索贪污调查局中职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使得贪污调查局的人员结构不断趋于合理。增加犯罪未遂和共谋比照既遂定罪处罚、境外新加坡公民无条件适用《反贿赂法》和未决受贿罪加重处罚的规定,增设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罪,以及提高1960年《反贿赂法》中所有的罚金数额,惩治贪污的力度不断加大。赋予总统任命产生的贪污调查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和特别调查员公务员身份,增加了保护贪污调查局官员利益的职业退休规划,并赋予上述四种人员进行武装的权力,对贪污调查局的人员保护在不断加强。经过三个修正案,贪污调查局搜查和扣押的范围扩大至与犯罪相关的任何物品和财物,贪污调查局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至一切犯罪,犯罪嫌疑人向检察官提供相关信息的范围由其自身扩大到其配偶和子女,贪污调查局和检察官的权力在不断扩大。此外,赋予总统任命贪污调查局局长实权使得该局的独立性不断增强。《反贿赂法》之所以能够得到不断完善,主要由于英国长期的殖民统治给新加坡带来了法治的传统和习惯、新加坡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李光耀的推动以及党派竞争的影响。其次,本文对《反贿赂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剖析。《反贿赂法》对腐败犯罪的犯罪对象"贿赂"做了最宽泛的解释,即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还将许诺、约定上述利益的行为认定为贿赂;并引入代理人和委托人概念,构建了以代理人为主体的主要受贿犯罪,腐败犯罪侵害的对象为委托人利益。赋予贪污调查局调查权、逮捕权、批准保释权、搜查和扣押权,以及检察官起诉权、授予调查权、授予查账权和获取相关信息权等广泛的权力以查处腐败犯罪。规定了与腐败直接相关的犯罪与处罚,以及妨碍查处腐败的犯罪与处罚。为了更好更快地查处腐败,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证据制度,主要有贿赂推定制度、习惯证据不予采纳制度、污点证人制度和保护检举人证据制度。再者,本文对《反贿赂法》的执行状况进行了介绍。该法的执行机构贪污调查局有着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合理的人员构成;该局为人民提供了多种举报途径,并对举报的接受、处理和调查做出了明确的程序上和时间上的规定。从贪污调查局近几年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该局办案效率在不断提高;腐败主要集中在私人领域。该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了反腐法律的完善,为新加坡赢得清廉美誉;还促进了新加坡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该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近几年高官腐败案件频发,使新加坡清廉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该法反贪实效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总理的个人意志,缺乏对总理的制约监督。。论文最后分析了新加坡《反贿赂法》对我国当前反腐败的启示。新加坡通过《反贿赂法》治理腐败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原因在于严厉的腐败犯罪的立法、反贪机构的严格执法以及强烈的政治决心。在立法、执法及政治决心上,新加坡都贯彻了腐败"零容忍"策略。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进入新阶段,为了清除腐败,无论是从立法、执法还是政治决心上来说,我们仍需要学习借鉴新加坡腐败零容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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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33.9;D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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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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