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18 07:03
基本权利的内核和边界共同构成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内核所指的是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边界所指的是基本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所受到的限制。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有两种方式:其一,依赖违宪审查机关通过合宪性判断的方式保障;其二,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立法,形成法律权利。从我国宪法规范来看,采用的是立法机关保障方式,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产生内心的自觉,在起草、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要求违宪审查机关对所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合宪的判断。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标准不仅指导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也能作为违宪审查机关对法律判断合宪与否的标准。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的保障首先要保障人作为人应享有的人性尊严,并且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具体地规定基本权利的内核与边界,基本权利的内核不容限制,对基本权利其他内容的限制要合理区别对待,所采用的限制方式必须与立法目的的实现符合比例原则。立法机关也需要因应基本权利在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不同功能类别下而采取不同的具体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558901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标准的法理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内核与边界
一、内核与边界的一体两面性
二、内核与界限具体化后转变成法律权利
三、基本权利的内核与边界构成保护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基本权利边界的确定者
一、违宪审查机关还是立法机关
二、我国基本权利的边界确定者为立法机关的理由
第三节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标准的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
一、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的自觉
二、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标准
第二章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的一般准则
第一节 立法内容应以人性尊严作为最低保障准则
一、最低保障准则的“人格尊严”条款
二、法律应保障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人性尊严
第二节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基本权利的内核与划定边界
一、宪法规范要求以法律形式保障基本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内核与边界在法律中应明确和具体
第三节 法律应合理区别对待
一、立法内容上应当符合平等原则
二、法律所规定的区别对待应合理
第四节 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比例原则
一、基本权利的内核不受限制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方式与立法目的之间符合比例原则
三、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应符合比例原则
第三章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的具体标准
第一节 立法者在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下的保障标准
一、防御权意味着法律不得肆意划定边界
二、立法机关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划定防御权的边界
第二节 立法者在基本权利受益权功能下的保障标准
一、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确受益权的内核
二、立法形成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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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刘家烨;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8年
2 崔佳;论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D];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55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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