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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

发布时间:2017-06-24 16:0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学界对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呼吁由来已久。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后,学界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构建研究愈加踊跃。及至2013年两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正式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文章的研究目的是通过理论研究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统一的框架,提出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统一的方案,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提出制度建议。文章摈弃了将统一登记制度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登记机构的选择之上的做法,同时厘清了登记制度的统一与登记制度完善之间的关系,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登记制度的统一上。文章的研究意义在于能够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现,从而明晰不动产物权状态,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文章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基本法律原理进行理论研究,,论证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厘清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研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范围统一,不动产登记类型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机制统一等四个方面,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研究框架,并在此框架下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文章通过文献研究,综合当前各领域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归纳并总结出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不动产登记范围不统一、登记类型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以及信息公开不统一四个方面的现状,并通过调查研究指出其弊端,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文章通过进行比较研究,在不动产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以及登记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对德国、法国、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其优势与缺陷以及与我国当前制度的区别。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其制度设计有各自的目标追求,自然而然会在立法上产生差异。各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无不是综合了自身立法背景及司法体制状态后形成的综合性体系。文章本着对域外立法经验采取充分分析域外立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的精神,在此前提下归纳出域外立法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的启示。 文章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四个方面的统一为框架,总结当前登记制度弊端与外国立法的经验后,对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机关和信息公开机制的四个方面统一提出合理化建议。文章提出,通过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概念以统一不动产登记范围,并论证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逐步扩大的可行性;通过统一登记立法,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中心设置登记类型体系,改变当前分散且相互矛盾的登记类型体系现状;通过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务中统一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通过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平台、规定统一合理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机制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功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只有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类型、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信息公开四个方面进行有机统一并结合我国现实和立法传统,才能够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登记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 登记范围 登记类型 登记机构 登记信息公开平台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第1章 绪论9-16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9-10
  • 1.1.1 研究目的9-10
  • 1.1.2 研究意义10
  • 1.2 文献综述10-14
  • 1.2.1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缺陷10-11
  • 1.2.2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1-12
  • 1.2.3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体系12
  • 1.2.4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12-13
  • 1.2.5 关于不动产信息公开13-14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途径14-16
  • 1.3.1 研究内容14-15
  • 1.3.2 研究方法与途径15-16
  • 第2章 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途径及其法理基础16-25
  • 2.1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实现不动产登记范围统一16-18
  • 2.1.1 物权法定原则16-17
  • 2.1.2 不动产登记范围的统一17-18
  • 2.2 物权变动理论要求不动产登记类型统一18-20
  • 2.2.1 物权变动理论18-19
  • 2.2.2 不动产登记类型统一19-20
  • 2.3 物权公信原则要求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20-22
  • 2.3.1 物权公信原则20-21
  • 2.3.2 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21-22
  • 2.4 登记公示原则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要求登记信息公开统一22-25
  • 2.4.1 登记公示原则22-23
  • 2.4.2 社会公平正义理念23-24
  • 2.4.3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统一24-25
  • 第3章 我国不动产分别登记现状及弊端分析25-41
  • 3.1 不动产登记范围的现状及弊端25-28
  • 3.1.1 我国不动产登记范围不统一25-27
  • 3.1.2 登记范围不统一导致不动产权属不明晰27-28
  • 3.2 登记类型的现状及弊端28-31
  • 3.2.1 登记类型不统一28-30
  • 3.2.2 登记类型不统一导致当事人的登记需要难以满足30-31
  • 3.3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现状及弊端31-37
  • 3.3.1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31-34
  • 3.3.2 登记机构不统一加大当事人的登记负担34-37
  • 3.4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及弊端37-41
  • 3.4.1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不统一37-39
  • 3.4.2 不动产信息公开不统一引发不良社会后果39-41
  • 第4章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域外立法考察41-54
  • 4.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41-45
  • 4.1.1 不动产登记范围的域外立法考察41-43
  • 4.1.2 域外不动产登记范围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43-45
  • 4.2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体系45-48
  • 4.2.1 域外登记类型体系立法考察45-46
  • 4.2.2 域外登记类型体系对我国立法的启示46-48
  • 4.3 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48-51
  • 4.3.1 域外登记机构的立法考察48-49
  • 4.3.2 域外不动产登记机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49-51
  • 4.4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机制51-54
  • 4.4.1 域外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考察51-52
  • 4.4.2 域外不动产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52-54
  • 第5章 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建议54-74
  • 5.1 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范围54-58
  • 5.1.1 立法明确界定不动产的概念54-56
  • 5.1.2 分阶段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范围56-58
  • 5.2 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类型体系58-62
  • 5.2.1 统一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59-60
  • 5.2.2 我国不动产登记类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60-62
  • 5.3 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62-69
  • 5.3.1 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性质62-66
  • 5.3.2 建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66-69
  • 5.4 统一我国不动产信息公开制度69-74
  • 5.4.1 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查询主体资格制度69-71
  • 5.4.2 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71-74
  • 结语74-75
  • 参考文献75-79
  • 致谢7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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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姚辉;;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J];法学;2009年05期

3 季秀平;;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之赔偿责任[J];法治研究;2009年11期

4 朱晓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析《物权法》第21条第2款[J];法治研究;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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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向明;;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合理选择[J];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04期

8 王彦;刘建民;;我国未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合理选择[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9 周s

本文编号:47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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