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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5 11:10

  本文关键词:情谊行为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情谊行为 纯粹情谊行为 模糊情谊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 法律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必须反映社会生活。“情谊行为”正是德国法学家在僵硬的德国民法体系中,发掘出的与现实生活血肉相连的精巧理论,是对社会生活的生动反映。对于“情谊行为”,我国目前研究甚少,仅有寥寥数篇文章对此做了一些尚不深入的探讨。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涉及情谊行为的纠纷,理论研究的缺乏和司法的被动性给这些纠纷的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不能很好的防纠纷于未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情谊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完善情谊行为的相关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分六个部分对情谊行为的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的阐述: 第一部分是情谊行为问题的提出。笔者通过对情谊行为本质特征和类别的分析,明确了情谊行为的含义及内容,将情谊行为做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同时,提出了情谊行为理论仍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对情谊行为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对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之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客运合同三种典型的含有情谊因素的合同作了分析,特别是将无偿委托合同与“纯粹情谊行为”、无偿客运合同与“好意同乘”进行了比较,明确了区分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与“纯粹情谊行为”的关键是看双方有无订立受法律拘束的合同之意思表示。回应了第一部分将情谊行为做广义、狭义之分的必要性。 第三个部分是“纯粹情谊行为”之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实例引出“纯粹情谊行为”这一概念。其次,是对“纯粹情谊行为”性质的分析,这也是本部分之重点。笔者提出了两个疑问:“‘纯粹情谊行为’是法律行为?”,“‘纯粹情谊行为’是事实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事实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其中,主要结合英美法系的“缔约意图”重点分析了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得出“纯粹情谊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行为的结论,为第五部分情谊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之论述奠定了基础。 第四个部分是‘模糊情谊行为”之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对“模糊情谊行为”在具体个案中是属于法律行为还是“纯粹情谊行为”的判断规则做了详细阐述。因为只要能通过判断规则将“模糊情谊行为”划入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或“纯粹情谊行为”中,则“模糊情谊行为”的相关问题就能运用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或“纯粹情谊行为”的相关规则解决。因此,判断规则是“模糊情谊行为”的重点研究对象。对此,笔者首先结合德国的几个典型判例对大陆法系的主、客观判断规则进行分析。然后结合英美的几个典型判例对英美法系的主、客观判断规则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结论——应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二者相结合的判断规则。 第五个部分是情谊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分析。由于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按照法律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故不做详细阐述。本部分主要是对狭义情谊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笔者首先从侵权和违约两个请求权基础着手,分析了狭义情谊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得出狭义情谊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侵权而不可能是违约。在此前提下,分析了狭义情谊行为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狭义情谊行为之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过失。然后从侵权责任的约定排除和法定排除两个方面分析了狭义情谊行为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排除。最后对狭义情谊行为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要减轻、怎样减轻进行了论述。其中,重点论述了侵权责任的减轻依据。笔者主要分析了梅迪库斯的“举重明轻”原则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指出梅迪库斯的这一原则不具有普适性,得出狭义情谊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依据应该是公平原则结这一结论。 第六个部分是情谊行为在未来民法中的价值和地位。作为整篇文章的结尾,笔者在这部分结合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对情谊行为在未来民法中的价值和地位进行了展望,指出情谊行为这一源于生活而极具生命力的理论应在未来民法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通过以上的论述,本文构建了一个从情谊行为分类到情谊行为性质再到情谊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的逻辑完整的情谊行为体系。其中,既有关于情谊行为的纯理论探讨,也不乏关于情谊行为在实践中如何运用的现实摸索。当然,受笔者的能力和知识所限,本文对情谊行为的研究尚有许多不妥之处,有待完善。笔者希望这篇文章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学界对情谊行为研究的重视,使情谊行为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为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更多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情谊行为 纯粹情谊行为 模糊情谊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3
【目录】:
  • 内容摘要3-6
  • Abstract6-10
  • 一、问题的提出10-11
  • 二、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11-14
  • (一) 赠与合同11-12
  • (二) 无偿委托合同12-13
  • (三) 无偿客运合同13-14
  • 三、“纯粹情谊行为”14-23
  • (一) 生活中的“纯粹情谊行为”14-15
  • (二) “纯粹情谊行为”的性质15-23
  • 1、“纯粹情谊行为”是法律行为?16-21
  • 2、“纯粹情谊行为”是事实行为?21-23
  • 四、“模糊情谊行为”23-29
  • (一) 大陆法系之判断规则23-26
  • 1、主观标准23-24
  • 2、客观标准24-26
  • (二) 英美法系之判断规则26-29
  • 1、主观标准26-27
  • 2、客观标准27-29
  • 五、情谊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分析29-40
  • (一) 请求权基础29-31
  • 1、契约?30
  • 2、侵权?30-31
  • (二) 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31-32
  • (三) 侵权责任之排除32-34
  • 1、约定排除32-33
  • 2、法定排除33-34
  • (四) 侵权责任之减轻34-40
  • 1、减轻依据概述34-37
  • 2、公平原则37-40
  • 六、情谊行为在未来民法中的价值和地位40-41
  • 参考文献41-43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付博;情谊侵权责任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年

2 陈莎莎;情谊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3 姜文亮;致害的好意同乘法律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4 袁信;论情谊行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 蔡嘉毅;情谊行为若干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6 高付华;论好意同乘裁判中的司法价值冲突与利益平衡[D];西北师范大学;2011年

7 沈丽;好意同乘致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8 陆宇佳;情谊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9年

9 阳艳;拼车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年

10 刘登光;论好意同乘中的民事责任[D];山东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54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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