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9 19:22
本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研究
【摘要】: 《鹿特丹规则》下的承运人适航义务较《海牙规则》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反映了航运市场的实际状况。本文对该义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分为以下四章: 第一章分析了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动力以及有关公约的规定,认为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船货双方对利润的追逐、科技与法律的进步和航运市场的发展,《鹿特丹规则》的规定有历史必然性; 第二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内容,认为该义务包括原有适航义务和适航责任。原有适航义务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而适航责任主体是承运人和/或海运履约方。该义务从承运人和/或海运履约方实际占有船舶时开始,到货物从该船舶卸离或者应当卸离时结束,客观上船舶要合法营运,并且应当符合技术性规范的要求和特定航次中运输货物的要求,主观上要求义务主体具有法律规定或者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船舶符合适航的客观要求。并提出了评价承运人是否谨慎处理应当考虑的四个方面; 第三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管货义务和免责事项,认为可以从对象和目的两方面区别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通过分析举证责任,认为《鹿特丹规则》摒弃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和“平均分摊损失原则”,修正了“首要义务原则”,其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第四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航运业的影响,认为该规定加重了船方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将增加承运人的经营成本,但会促进承运人的发展;总体上有利于货方;有利于全球范围内的航运保险人,但是不利于中国的航运保险人。同时本章还对修改中国《海商法》的时机和内容提出建议。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适航义务 谨慎处理 责任基础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第1章 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及动力11-19
- 1.1 适航义务的含义11-12
- 1.2 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12-16
- 1.2.1 《哈特法》之前的规定12-13
- 1.2.2 《哈特法》及其后的规定13-16
- 1.3 适航义务的发展动力16-19
- 第2章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内容19-33
- 2.1 适航义务的主体19-22
- 2.1.1 原有适航义务主体19-20
- 2.1.2 适航责任主体20-21
- 2.1.3 小结21-22
- 2.2 适航义务的期间22-25
- 2.2.1 适航义务的开始时间22-23
- 2.2.2 适航义务的结束时间23-24
- 2.2.3 小结24-25
- 2.3 适航义务的客观要求25-30
- 2.3.1 船舶适航要求的内容25-28
- 2.3.2 船舶适航要求内容之间的关系28-30
- 2.4 适航义务的主观要求30-33
- 2.4.1 谨慎处理概述30
- 2.4.2 谨慎处理概念30-32
- 2.4.3 评价谨慎处理的四个方面32-33
- 第3章 承运人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的相互关系33-47
- 3.1 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的关系33-37
- 3.1.1 管货义务的规定33-34
- 3.1.2 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的区分标准34-35
- 3.1.3 管货义务中"stow"的含义35-37
- 3.2 承运人过失与免责事项的关系37-39
- 3.3 承运人责任基础39-45
- 3.3.1 承运人责任基础概述39
- 3.3.2 举证责任分配39-42
- 3.3.3 "首要义务原则"的修正42-45
- 3.4 适航义务与赔偿责任限制权的关系45-47
- 第4章 承运人适航义务变化的影响47-52
- 4.1 对船货双方的影响47-49
- 4.1.1 对船方的影响47-48
- 4.1.2 对货方的影响48-49
- 4.2 对航运保险人的影响49-50
- 4.3 对修改中国《海商法》的影响50-52
- 结论52-53
- 参考文献53-57
- 致谢57-58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元;;《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的变化[J];法制与社会;2011年20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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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石佩文;《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3 张丽娜;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缺陷引致货损的法律责任承担[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4 李静;《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法律地位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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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罗益忠;论中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的冲突与协调[D];复旦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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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2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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