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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奥地利的持久护理形式之间的比较研究(2)

发布时间:2014-09-15 20:30

1.荷兰的医疗费用上涨情况

在 1940 年之前,荷兰政府对医疗保险与机构基本毫无干预措施。1941 年,荷兰政府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实施了强制性医疗保险,保险的范围包括生育、儿童口腔保健、一些医疗器械、一年以内的住院费用、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的诊疗服务以及处方药等。在这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荷兰政府主要致力于促进公共卫生、保证最低水平的医疗质量以及保证全体民众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进入 60 年代,在荷兰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不但医疗机构和卫生人力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且医疗服务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需要指出的是,荷兰的医疗费用支出在 1960 年已经占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 4%。1966 年,荷兰政府又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该法案规定凡本国公民,不论其经济能力或家庭收入如何,均可参加和享受国家疾病医疗保险。虽然在经济繁荣时期医疗费用的支出是不会招致什么问题,但随着荷兰人口老龄化加剧、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的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医疗费用的成倍增长显然不是经济发展所能够承受的。在这种背景情况下,如何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和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之间寻求平衡已经迫在眉睫。

 

2.奥地利的医疗费用上涨情况

奥地利在 200 年以前就开始兴办合作医疗,1887 年更是继德国之后第二个颁布并实施工伤保险,可以说它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之一。经过 100 多年的发展,奥地利形成了 4 大种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救济。需要强调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 50—60 年代,奥地利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而在 70—80 年代,奥地利的福利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并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由于以法律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所以特别是在医疗卫生制度方面,奥地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采取共同对医疗卫生事业实施管理的方式。到了 80 年代末,奥地利开始实行单病种收费,再加上高效运作的卫生行政管理体系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险体系和公共卫生监督体系有机整合起来,进而为国民提供了良好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但进入 90 年代,奥地利的医疗卫生开始暴露出不少的弊端和副作用。如1990 年,奥地利总的医疗卫生保健费用支出更是占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8.2%。在这一时期,政府通过鼓励家属进行家庭护理或是帮助患者寻求其他护理途径,以期缓解住院患者护理费用的急剧增加和临终关怀护理日益增加,进而进行费用控制已经显得尤为重要。可见,20 世纪 90 年代奥地利医疗费用在不断的上涨,这也使得其医疗卫生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改革势在必行。综上所述,荷兰、奥地利的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问题分别在 20 世纪 60年代和 90 年代日益显现出来,并且到了两国政府和社会要认真对待、加以解决的关键时期。

 

三、荷、奥长期护理制度的内容比较...................... 20

(一)责任机构与覆盖对象..................................20

(二)资格评定与待遇给付...............................................21

(三)筹资模式与资金筹措............................25

(四)服务类型与服务提供..........................................26

(五)小结........................................................27

四、荷、奥长期护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29

(一)护理制度覆盖面广...................................29

(二)护理费用的支出多..........................................31

(三)护理就业的容量大.....................33

(四)护理服务体系完善................................34

(五)人均寿命得到延长...................................36

(六)实施存在一些问题...................37

(七)小结..........................39

五、结论与启示......................... 41

(一)荷、奥长期护理制度比较研究的结论..................41

(二)未来我国长期护理制度的模式选择...................45

(三)建立我国长期护理制度的政策建议.......................47

 

四、荷、奥长期护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荷兰、奥地利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期护理制度,同样都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荷兰、奥地利长期护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护理制度的覆盖面、护理费用的支出、护理就业的状况、护理服务的发展,人均寿命的延长以及实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一)护理制度覆盖面广

 

1.荷兰护理保险的覆盖面

根据荷兰健康福利体育部在 2009 年发布的《东道国报告:荷兰长期护理保险》(Host Country Report - Long-term care in the Netherlands)显示: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始实施的 1968 年,荷兰有大约 55000 人受益于《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到上个世纪的 1990 年,荷兰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约有 44.8%的人受益于《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规定的各类服务项目。其中9.5%的人选择长期入住在护理院或养老院接受机构服务,20%的人选择不定期居家护理服务,4.5%的人选择定期的居家护理服务,9%的人选择家事服务(见表 4-1)。根据数据表明,与其他国家相比,机构护理服务和不定期居家护理服务在荷兰的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而这些服务在其他国家往往是通过医疗保险来进行支付的。

2011 年,荷兰健康福利体育部在提交给众议院的《长期护理计划书》(programme letter concerning long-term care)中指出:到 1998 年,荷兰已有超过 50 万人受益于《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进入新世纪以来,荷兰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面更是进一步扩大。2008 年,在荷兰 65 岁以人群中,有约 6.7%的人接受长期护理机构服务,有约 12.9%的人在家中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截至 2010 年,荷兰共有超过 60 万人依法享受了各类护理服务,其中约 26 万人选择在护理机构接受服务,约 34 万人选择在家中接受服务。

 

五、结论与启示

 

前面比较分析了荷兰和奥地利长期护理制度的产生背景、制度安排及其实施效果,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两国长期护理制度的发展历程。这正如哈耶克所言:“如果从长远考虑,我们是自己命运的创造者,那么,从短期着眼,我们就是我们所创造的观念的俘虏。我们只有及时认识到这种危险,才能指望去避免它。”因此,总结和审视两国长期护理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我们会发现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特别是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措施的选择等方面,他们的经验教训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荷、奥长期护理制度比较研究的结论

 

1.两国长期护理制度都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

(1)两国长期护理制度的产生。荷、奥两国的人口老龄化分别起源于上个世纪的 50 年代和 70 年代,但经过不到 20 年的发展,老龄人口就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老年人数量的增加导致了失能人口总量的上涨,进而刺激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与此同时,荷、奥两国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不但向已有的社会政策提出了挑战,而且到了两国政府和社会需要认真对待、加以解决的关键时期。随着荷、奥两国的经济先后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起来,政府的财力不断增强,长期护理制度的建立进而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虽然两国同属资本主义国家,但各自经济发展的特点却极为不同:荷兰是在实现充分就业的基础上,保证国家在世界贸易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进而促使经济不断发展;而奥地利的经济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体现在其国有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较高。有鉴于此,尽管两国的政党都注重实现社会公正,并主张实行积极的充分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但又因荷兰曾被德国占领又深受英国等欧洲国家的影响,所以在福利政策方面也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这也最终导致两国必然选择不同的长期护理制度模式。总之,伴随着荷兰、奥地利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上涨的压力,加之经济发展和政党及福利政策取向等的推动,两国最终都结合本国的实际以法律的方式分别实施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津贴制度。

(2)两国长期护理制度的安排。荷兰、奥地利不但将实行长期护理制度较早地纳入到各自的政治议程,而且已经探索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在荷兰、奥地利长期护理制度的安排中,两个国家都力图对长期护理制度中的责任机构、覆盖对象、资格评定、待遇给付、筹资模式、资金筹措、服务类型、服务提供等方面作具体而清晰的规定。总的来说,荷兰长期护理保险是由健康福利体育部和健康保险局负责,覆盖对象为所有年龄的合法居民,资格评定采用的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功能、失能与健康国际分类标准(ICF)”,待遇给付方式主要分为实物给付、现金给付、混合给付,筹资采用的是社会保险模式,资金来源于一般性税收、强制性保险费、合作付费,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家庭护理、居家护理、日间护理、机构护理、其他护理,服务提供者包括非政府组织、政府代理机构、营利性机构等;奥地利长期护理津贴是由联邦劳动健康社会事务部和各州政府机构负责,覆盖对象为三岁以上的失能者,资格评定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和工具性生活自理能力(IADLs)两个指标体系,待遇给付方式主要采用现金给付,筹资采用的是福利型模式,资金完全来源于一般性税收,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家庭护理、居家护理、日间护理、机构护理,服务提供者包括非政府组织、个体劳动者、家庭成员等。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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