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信用制度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8 19:50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并明确指出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毫无疑问,信用制度建设是促进全体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经济失信状况和投机现象比较严重,这无疑严重阻碍市场化的进程。我国目前一方面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制度还不够完善,失信行为屡见不鲜。从伦理学角度看信用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信用在建设和谐人际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起着重要的道德规范作用。在法律意义上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信用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体,民事主体具有信用权利和信用义务。在宏观层面上法律是信用的制度保障,信用是法律的必要补充。本文借鉴国外完善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总结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的情况,提出实现我国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的对策。首先就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而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保障个人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尽快制定消费信用法律法规,完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其次针对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征信法律制度,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再次针对银行信用制度建设,健全银行行为法,完善银行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完善银行内部监管机制,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最后针对政府信用建设,加快政府信用立法,建立行政公开机制,政府权力监督机制和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学位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8
【中图分类】:F203;D648
本文编号:2814571
【学位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8
【中图分类】:F203;D648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汪靖森;我国农村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贵州民族学院;2011年
本文编号:281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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