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规范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快市场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凡上年度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符合重点新产品条件的,可按规定转入重点新产品计划; (二)利用国家及部市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能出口创汇、替代进口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传统手工艺产品; (六)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七)动、植物品种资源; (八)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二)区域创新性。在本市独家或首家开发成功; (三)先进性。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 (四)时效性。近一、两年内成功开发上市; (五)规模性。当年应有一定的市场销售规模,且社会经济效益、市场前景较好; (六)产权性。申报产品无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或市经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在渝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由生产销售方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可通过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县(市)科委向市科委申报;无主管部门的也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第十条 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 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二) 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三)必备的附加材料: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材料、特殊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辅助材料:鉴定证书、查新报告、环保达标证明、获奖证书、采标证明。 第十一条 市科委每年上、下半年各下达一批计划。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申报材料送市科委发展计划处或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进行。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下达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市科委颁发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证书和铜牌。 第十四条 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市科委、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科委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更应加强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经市科委组织鉴定后,按重庆市财政局、经委、科委、国税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办理拨款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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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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