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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申领

发布时间:2018-09-18 07:26

受理单位:卫计委

设定依据: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条件:《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学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原出生医学记录和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一致的,并提供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婴儿姓名,可以直接签发;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签发机构留存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和出院记录复印件附首次签发登记表后。

2、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1、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

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亲子关系声明;

5、旁证:若为家庭接生员(或村医)接生,需提供家庭接生员(或村医)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并留底家庭接生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6、若无旁证,则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学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黄山区妇幼保健院

办理时间:工作日期间办理

联系电话:8532027

其他说明:

一、首次签发: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适用于199611日后出生的婴儿。19961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二)、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学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原出生医学记录和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一致的,并提供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婴儿姓名,可以直接签发;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签发机构留存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和出院记录复印件附首次签发登记表后。

2、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1、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

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亲子关系声明;

5、旁证:若为家庭接生员(或村医)接生,需提供家庭接生员(或村医)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并留底家庭接生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6、若无旁证,则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二、换发: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换发机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无效证件类型 :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需提供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3、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如果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三、补发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补发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 在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县)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5、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7、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单位应保留副页备案;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相应位置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再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注意事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到场办理,母亲不能亲自来的需要有委托书并附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供提供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本文编号:224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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