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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4

  论文摘要 离监探亲在我国有着渊源的历史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基础,是调动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前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开展的并不理想,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针对这一现状,从思想、法律、制度和措施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离监探亲 罪犯 对策

  一、离监探亲制度的发展及其意义

  离监探亲是指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的一项管理措施,它是监狱对罪犯的一种狱政奖励。它全面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监所稳定,提高改造质量的现实需要。
  (一)离监探亲制度的发展
  离监探亲的思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离监探亲的思想在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监狱中已经有所体现。汉代监狱在每年伏腊之时及特殊情况下,允许系囚暂时回家,但必须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的规定。在《文献统考·刑考二》中有这样记载,“虞延除细阳令,每年岁时伏腊辄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在皇权至上,宽仁为刑罚之主流的唐代,更是重视这一制度。唐宋八大家欧阳修的一篇史论文章《纵囚论》详细的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历史上的纵囚归家制度,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统治阶级的恩惠表现,但是得到了当时社会各界的一直赞颂。
  上世纪80时年代,离监探亲制度作为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手段,在我国的很多监狱的狱政管理中得到了实践。随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离监探亲以法律的形式得以明确。在文艺创作中也陆续出现了不少关于罪犯离监探亲的情节,其中以1999年张元导演的电影《过年回家》最具有代表性。
  在2001年,司法部颁布《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对实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离监探亲制度的现实意义
  从标榜皇帝恩赐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纵囚归家约期还”,到今天彰显行刑社会化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不仅是历史文化的传承,更是法治文化的进步。在当前我国开展罪犯离监探亲更具有现实意义。
  1.离监探亲制度是激励罪犯的有效措施之一,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获得自由是几乎狱内服刑罪犯积极改造的最大动力,减刑假释也往往成为服刑生活的最大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罪犯的减刑假释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定条件的,比如减刑的时间间隔的限定等。所以能够短短的3-7天的离监探亲也是许多罪犯可望而不可求的事情。由此可见,探监探亲是罪犯的迫切需要,这也正是它的有效激励功能的体现。
  2.离监探亲制度是开拓罪犯与社会接触的有效途径之一,有利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由于监狱的封闭性导致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长期与社会隔离,这导致很大部分刑满释放的罪犯回归社会后不能顺利的适应社会,甚至一小部分罪犯又重新走向犯罪。离监探亲制度给长期封闭在监狱内的罪犯带来与社会相联系的可能性,架起了服刑期间的罪犯与社会直接联系的桥梁。
  3.离监探亲制度是发挥社会帮教亲情感化的教育手段之一,有利于罪犯的自我改造:
  虽然接受监狱警察的教育改造是罪犯的义务,但是迫于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一些罪犯往往带着功利的目的被动的接受改造,甚至一些罪犯抗拒改造。离监探亲给了罪犯暂时回归家庭,体会家庭温暖感受天伦之乐的机会,这本身就是亲情教育的绝佳机会,也有利于罪犯充分发挥自我主观能动性,自觉的进行自我改造。
  二、当前离监探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离监探亲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当前我国罪犯的离监探亲工作依然存在着比较普遍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没有积极有效的化解,使得这一制度在今天开展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一方面,监狱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改造一直是监狱实务工作中重中之重,这也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警力比较紧张的一线监区,狱内的监管教育已经筋疲力尽,根本没有力量顾及罪犯的离监探亲的管理。另一方面,罪犯离监探亲制度本身有一定的风险,实施起来难度很大,这就不太容易得到管理层的重视。
  2.执行比例普遍较低:
  虽然当前我国的一些监狱仍在坚持执行罪犯的离监探亲制度,但是总体来看,离监探亲制度执行的比例普遍较低,能够真正实现离监探亲的罪犯又少之又少,甚至在有些省份所属的全部监狱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已经暂停十年之久了。
  3.实施难度不断加大:
  离监探亲的制度由于种种的原因,在当前的刑事法律背景面前实施的难度在不断加大。实施的难度主要有:监督管理难度、风险管理的难度、人力财力的紧张和监督管理等等。其中,罪犯离开监狱的监管风险难以有效的化解和社会公众的难以接受成为离监探亲实施的罪犯障碍。


  (二)主要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不详细:
  当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和司法部颁布《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规定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的规定过于含糊,只是宏观的轮廓予以确定,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条款太少,且法律地位太低。
  2.制度设计的缺陷:
  目前法律规定罪犯离监探亲期间的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来管理。随着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尤其是社社区矫正的发展,罪犯离监探亲期间的管理再由当地公安机关来管理有点不合时宜。原因有两点,,一是多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自己业务范围之内的事情已经自顾不暇了,几乎没有太多的精力来管理离监探亲的罪犯;二是本身由司法系统主要负责的业务由临时托付给公安机关负责,这不利于厘清职责,也不利于离监探亲制度的长期发展。
  3.难以转嫁的风险:
  当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的风险是监狱难以承受之重,这恐怕是离监探亲制度没有全面开展的主要原因。这里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罪犯离开监狱后的难以安全监管。
  二是对离监探亲的罪犯能否顺利按期回归监狱的担忧。
  三是长期关押的罪犯的社会适应的问题。

  三、当前我国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对策分析

  对于我国有着历史渊源的“纵囚归家约期还”的制度,在当前开展起来却显得举步维艰。在行刑社会化的今天,在新的法律时代背景下,再次审视这一制度,依然能够清晰的看到这一制度的诸多优点所在,总体来说利大于弊。这也是我们倡导继续推进这一制度发展的重要动力。要想顺畅的推行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前的法律进程。
  (一)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离监探亲制度
  思想上高度重视,是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不能因为离监探亲制度存在的风险而因噎废食,也不能因为现实的困难而不敢继续实施。重视离监探亲制度,既要正确看待它作为罪犯激励措施的带来正面的积极效果,又要重视离监探亲制度的现实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行离监探亲制度。我们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不要把责任一味地放在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上,这是全社会的责任,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虽然监狱的隔离监禁,斩不断罪犯和社会的联系,但是离监探亲制度给狱内服刑的罪犯带来了呼吸狱外新鲜空气的机会,这就需要社会成员有勇于接纳的胸怀。
  (二)在法律上,加快完善离监探亲制度
  法律的建设和完善,是推动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重要武器。用更加明晰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规范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程序和实施要求等。只有具备了法律意义的强制力规定,才能使得离监探亲制度具有更好的现实可操作的可能性。比如,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当扩大离监探亲的范围,适当的改革离监探亲的时间,创新离监探亲的监管主体等。
  (三)在制度上,健全完善离监探亲制度
  制度的重建和完善,是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在罪犯离监探亲的制度建设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其中风险管理制度就是不得不去仔细斟酌的地方,建立科学的罪犯风险评估、监督管控制度是罪犯离监探亲实施的最为关键的现实需要之一。
  比如,在社区矫正已经普遍实施的今天,罪犯离监探亲期间的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来管理有点不合时宜,所以建议在罪犯离开监狱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基层司法机构来管理可能更为可行。
  (四)在措施上,建立完善离监探亲制度
  措施的有效性和多样化,是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在管理措施、安全措施、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奖惩激励等方面实施有效的措施,对于困局之中的离监探亲制度来说,这无疑是迈步前行的保障。
  用唯物辩证的观点来看,世界的万物都没有绝对的完美无缺,罪犯离监探亲制度也如此。但是已经延续了数千年的历史证明它存在的价值。在当前行刑社会化的今天,在新的法律时代背景下,我们更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重新审视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对加快我刑事执行法律进程的影响,结合我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进而趋利避害,努力发挥它的积极有效的作用。



本文编号:11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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