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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资源发展与政府和市场关系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5

  论文摘要 政府、市场是水资源制度中的两个关键所在。制定高效率的水资源制度既需要政府的宏观管理,又需要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由于水资源具有的公共属性,水资源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而且政府管理也可以弥补市场不足、保障水资源的公共利益。但与此同时,水市场的存在可以使水资源的产权效率最大化。只有协调好政府、市场与水资源发展的关系,才能实现我国水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 政府职能 资源优化配置 水资源利用

  一、水资源概述

  IP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专家委员会)预测,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气候变化将使整个地球的水资源问题变得更加严峻。联合国报告中也指出,到2030年全球40%的人口将面临供水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水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尚不充分,近11亿人口(18%的人口)面临着饮用水不足的困境。联合国将保障饮用水作为2005-2015国际卫生行动的重点 。水资源是兼有生态与经济双重性质的自然资源,它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中有着不可取代的绝对地位,是人类社会的必需品。据统计,我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4,而很多发达国家已经达到0.7-0.8。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怎样使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加地合理化,是世界尤其是中国都需要重视且探索的一个问题。
  水资源是兼有生态与经济双重性质的自然资源,它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中有着不可取代的绝对地位,是人类社会的必需品。按照通说,水资源所有权属于特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归国家享有。康芒斯(美)在其《制度经济学》中指出,“所有权的基础是稀少性。若是一种东西预期会非常丰裕,人人可以取得,不必请求任何人或者政府的同意,它就不会成为任何人的财产。若是供给有限,它就会成为私有的或公有的财产。” 水资源的取得相对来说非常容易,因而不能成为完全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但水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具有可分离性和外部性,因此应该成为可以流转的物权。水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经济性,是典型的正外部性公共物品 。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在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上,应该充分地发挥市场与政府的作用,在政府对水资源的加强保护及规范管理的同时,将水资源纳入到市场配置中来,,在利用政府保护、规范、管理水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作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经济效益,才能使水资源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此同时,涉水企业对水资源制度的制定与行政机关对水资源制度的落实实施以及水资源市场秩序等方面多存在着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政府、市场两方面来分析其与我国水资源制度的关系。

  二、水资源制度与政府的关系

  (一)基于水资源具有的公共属性,需要政府依职能管理
  政府职能主要包括政治职能和公共职能两个方面。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解释政府的第三个职责 时指出: “这类机关和工程 ,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 ,若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来创办或维持。”水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的双重性质,因此当然不能完全交予市场的调节配置作用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健康化发展。水市场的宏观管理也需要政府的调控。
  (二)政府可以弥补水资源市场的不足
  市场是有缺陷的,“市场缺陷”这一概念是在亚当·斯密的“市场完美论”概念中提出的。在水资源发展中,一方面市场不能完全公平地配置水资源,不能解决水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可能导致水资源富足和贫瘠的两极分化,从而会造成社会问题;且由于水资源的公共产权属性,政府需要保障其公众效益,而仅靠市场是绝不可能完全的实现水资源分配的公共效益与公平分配的,政府必须对水资源的分配作出公平合理的分配调控,以保障水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在宏观范围内保障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现实的市场本身不能消除经济中的不道德行为。现实市场中垄断竞争、 寡头和垄断的存在,致使现实市场结成为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需要政府加以监管。市场行为过程中,由于利益是市场追求的最终目标,所以市场行为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趋利性。且我国市场规则不完善,缺乏市场规则意识容易导致为了追求利益而发生的违反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市场行为。所以必须由政府依其职能对水资源的市场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以保证保证水资源市场的公平交易、保证水资源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政府干预市场,不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我们都必须承认它的重要价值与作用。 政府之所以要干预市场,是由于市场的缺陷性。政府要克服市场缺陷,政府干预是为了把自身解放出来,来达到“帕累托最优” 状态。为了避免市场缺陷影响水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都必须保留政府的宏观调控。


  (三)政府可以保障水资源公共利益
  水资源管理的许多方面,是只有政府才能做到的。除了上文中已经提到的市场缺陷导致的水资源分配不公平合理、水资源市场混乱等问题,主要还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水资源问题中最重要的一项问题我国水资源空间分布的特点是东多西少,南多北少,且夏秋多、冬春少,年际变化大。这就导致了水土资源配合不协调,用水更加紧张。且容易产生旱涝灾害,给水资源合理开发带来困难。这方面的问题单单依靠市场的配置作用是远远不足以解决的。这需要政府发挥它的宏观调控作用兴建水工程,来缓解时空分配不均为中国用水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对水资源进行保护。我国水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依靠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来形成对水资源的全面保护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水资源的保护还要依靠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水资源保护方向立法、水资源污染浪费监督管理、公平处理水资源纠纷、宣传水资源保护以及奖励保护水资源行为等方式为水资源提供保护,以保障水资源利用可持续、健康的利用和发展。

  三、水资源制度与市场的关系

  (一)市场可以使水资源的产权效率最大化
  水权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由市场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因此,实行水权交易,采取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优化水资源配置。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始于2000年东阳与义乌的水权交易。 “水权的转让和出售 ,使水的利用从低效益的经济领域转向高效益的经济领域 ,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这对社会的进步显然是有利的。 ”水资源产权效率在市场的交易中才能达到最大化,水资源的有偿交易制度,是水资源有了可以用来获益的价值,水资源充足的地区可以出卖其水资源,有了对利益的追求,就会减少对其拥有水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水资源也能得到最充分、最全面的利用。但是我国的水资源交易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导致市场的作用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对水资源产权效率的提高造成了障碍。
  (二)水资源市场存在的障碍
  在水资源短缺,行政管理不足的情况下,我国提出了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在水资源管理中,政府无疑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滥用其支配地位、寻租设租等方面的不足,从权交易发展实践来看,政府尤其是上级政府,在水权交易发挥着主导作用,严重影响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其次,在水权交易中政府参与交易、政府对水权交易的干预的身份如何定位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种明确容易使人们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甚至水权交易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最终也会导致影响我国水权交易的发展。

  四、结语

  政府、市场对于水资源制度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首先,政府要发挥好其宏观调控与管理的职能,同时弱化其在水资源市场交易中的不合理地位;其次,市场要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遵循规则,避免不道德的市场行为。这样使政府与市场在水资源发展中都充分发挥其最大的正作用,才能达到我国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本文编号:1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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