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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探析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6

  论文摘要 武警行政职权是国家依法赋予武警部队的为完成使命和执行各项任务所具有的重要权能。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频发,武警部队的任务更加艰巨。如何依法正确行使武警行政职权,使处置行动合理、合情、合法,对维护人民利益、控制舆论引导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加强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研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丰富理论基础,确保武警部队圆满完成任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 武警部队 群体性事件 行政职权

  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武警部队的法制建设也随之飞速发展。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颁布后,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有了更专业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赋予了武警部队反恐、处突和协同防卫作战等职责使命和任务权利。因此武警部队有权在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武警权力本身具有的行政性决定了武警行政职权的广泛应用。武警军事行政管理贯穿于武警实践活动的始终,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武警行政职权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结合实际研究,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成为武警部队法制建设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概况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在社会发展中存在已久,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和认识也是随时代不断变化的。受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制进程和认识水平等条件的影响,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一直在发展,其概念尚有争议。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个或某些社会矛盾所引发,部分群众为了个人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或单纯发泄不满,意图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而采取的,包括在公众场所静坐示威,有组织的罢工、游行,意图造成影响的上访或采用围堵、冲击等极端方式在内的非法表达手段,不同程度地扰乱甚至破坏社会生产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可以体现其三点性质:一是在主体上“特殊”。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部分群众”,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二是在程序上“非法”,也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凡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未获批准的聚集行为理所当然的视为非法。三是在程度上“不同”,这就要求武警部队在处置中要根据事件本身及其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不能简单粗暴统一对待。
  (二)武警行政职权的概念
  武警行政职权是指国家依法赋予武警部队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履行任务使命所具有的权能,主要有戒严执行权、管制权、交通秩序管理权、社会秩序管理权、宵禁期间的扣留权、检查权、对武器弹药等的特别管理权、紧急征用权、紧急优先权等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强制性。武警部队在履行武警行政职能时,只要行为合法,不需要被管理的相对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二是权利的限制性。武警部队履行武警行政职能,是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而不是进行处分。三是非最终性。武警部队行使行政职权,是发挥根本职能的一个构成部分,之后要配合地方政府将相对人移交到有最终处置权的部门处理。四是非裁判性。武警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目的并不是定性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是制裁和处理行为人,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 。
  (三)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行政职权的依据
  我国武警法律体系对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依据。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但涉及的法律众多,主要来源于《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执勤规定》,在《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从多方面涉及到武警行政职权规定。
  一是赋予了武警部队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宪法》、《国防法》、《武装警察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武警部队属于国家武装力量,具有“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二是明确了武警部队参与领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权利。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八条规定要求各级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应对工作。三是赋予了武警部队有关行政权利和应对措施。《武装警察法》第十条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可以采用的措施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进行检查盘问,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交通或现场管制,有权制止、驱散非法聚众人群以及根据需要和上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选择强制驱散、警械使用、交通优先、临时征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第十一条明确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发现可疑人员后的处理方式。
  四是提供了处置任务中的法律保障。《武装警察法》不仅为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也对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中该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置实践中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义务,对武警部队合法的处置行为必须予以支持 ,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约束官兵的执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行政职权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标准不清晰,处置过程中程序性法律要件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协调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运行方式法律规定并不清晰。关于武警部队行政职权使用的程序性规定存在三种问题:一是《武装警察法》等法律对直接限制武警部队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缺乏,即使是已经得以确认的程序性规定,仍不够具体,赋予了决策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发生滥用权力或者畏首畏尾处置时怕承担责任不敢使用正当权利进行处置的现象 。二是法律对行使行政职权中处置措施强度变化的临界点规定并不详细,何时可以动用强行驱散、何时应该检查拘留,何时可以使用警械等临界点缺乏法定量化依据,主观性较强,理解上存在差异,给部队处置带来一定困难。三是依据法律规定,武警部队在处置实践中以协助为主,武警部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服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安排,而地方党委政府对于处置的要求往往从政策和政治考虑,很可能造成武警官兵行政职权运用缺乏独立性,畏首畏尾,延误战机。


  (二)行政职权分工不明确,和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相互交错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武警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其使用行政职权应该得到限制。但在多数情况下,为了更快速、高效的完成任务,武警部队的职责范围扩大了,原来应由公安部门执行的任务,也交由武警部队处理。同时,武警部队在协助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因为指挥体制和权限无法具体明确和细化,职权范围不能得到有效辨别,造成和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相互交错。
  (三)相关人才缺乏,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不足
  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瓶颈,因此着力构建适应武警部队任务需要的各类人才是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武警部队近年来一直在强调培养应用型综合人才,但是从实际看来,人才培养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还欠缺适应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相关法律问题的专业人才,,现有的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才也缺乏实战经验;缺乏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没有对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没有自己的侦察部队,信息来源比较单一,获知时间比较滞后;缺乏一专多能型人才,只懂指挥或者只懂法律,缺乏对传播学、大众心理学的了解等等 。

  三、完善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社会快速发展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当地部门动用武警部队来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武警部队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已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然而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职权的使用还必须依靠法律进一步的规范和保障,一部分内部发行的规章制度也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教育作用和监督作用。可从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法律来源、组织指挥、处置原则、使用强制性措施的法定情形、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二)明确行政职权划分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偏于赋予权力,却不重视控制权力。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领导、政府机关的不断重视和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化,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进一步树立权利本位的意识,核心在于确认和保护人民合法权利,反映人民意志。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行政职权时,应该遵循分工明确的法治原则。由于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参战力量多、指挥层次多、调控难度大、协调要求高,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权限职责往往混杂在一起,往往会出现一些解决问题的目的是正当的,但手段方法并不可取的现象。因此对于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的职权范围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区别于民事警察的执法权 。
  (三)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因素,人才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相关措施的落实。总揽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各国都建立了专业的法律服务队伍,并将其安排在专门的部门内,直接参加部队行动。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做好顶层设计。未来各种群体性事件仍将层出不穷,必须重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在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上做好长远规划,确保培养方案均衡,新老搭配,一专多能。二是拓宽培养途径。一方面可以考虑对部队院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做出调整,另一方面对目前部队急需的法律运用人才要优先、联合培养或考虑从其他单位引进。三是抓好在职培训。要立足岗位实际需要对武警官兵进行业务培训,通过集中理论授课、实地参观见学、军地交流任职等手段,积累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本文编号:1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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