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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构建探讨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9

  论文摘要 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就使得我国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消失的风险。尽管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导致其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集中体现为缺乏认定传承人的法律标准、传承渠道和方式不够科学以及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协调不同等几方面。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引导民众树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实现法律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机制

  中华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所以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数量巨大。但是对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加上缺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对于文化遗产传承以及认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所以,这就迫切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让法律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一、在法律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同时,一些文化政策的失误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许多面临了濒危的境地。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但是许多保护意识差的群体不能够进行有效的保护,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从法律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表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性之中就包含文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群体和民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标示,集中展现了各种文化内容,与民族和群体成员的生活和发展息息相关。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属于一个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与民族发展的根源紧密相连。既展现出来民族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同时也记录着民族发展的踪迹。这集中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功能。作为民族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在社交层面上文化就具有了公共性,但是这不意味着所有的文化都属于公共文化的范畴。文化的公共性主要是指一定群体或者民族共同拥有,这种文化具有全体性的倾向。这样会使文化因为占有人越来越多而变得更加有价值和意义,得到更多人的信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口口相传实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还体现在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和被分享性,所以在得到人们认可的同时,其传播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参与。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层面的性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功能和文化属性决定了其具有文化价值,并且随着文化价值被广泛认可,还出现一定的经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很多时候没有通过直接的方式展现出来,更多的时候是以其他文化价值形式体现出来。通常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会依附一些载体来体现出来。这个载体可以是具体的实物,例如陶瓷或者纺织等。也可以是一种技术或者文化,例如工艺技术或者音乐等。如果没有这些载体,那么就会使其文化价值难以体现出来,经济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同时,其经济价值拥有一定的“潜伏期”,不会马上显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有一些民族和群体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实践保存下来的,所以其拥有特定的主体,自然其经济价值也属于其主体。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时候,应该充分保证主体的权益,承认主体的拥有权。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构建现状

  (一) 缺乏认定传承人的法律标准
  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有效实现传承和保护的关键力量。同时,以合理的方式确定传承人又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所以,这就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形式来确定合法的传承人。但是当前在法律层面上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人过程还不够规范化,尤其是在面临着传承群体性的时候,认定传承人的效率会大大降低。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当前没有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具体法律法规,所以在遇到一些不合理的传承问题的时候,难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保护。
  (二) 传承渠道和方式不够科学
  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他们更加喜欢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少有效的认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时候找不到传承人,因为其难以得到人们的广泛了解和认可,所以很难传承下去。还有一些地方,由于过于其所带来的经济上的利益,所以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使用力度,导致其现代化色彩过于浓厚,历史蕴含价值消失殆尽。
  (三) 政府干预与民间自然传承之间的矛盾
  当前,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我国政府往往会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展开有效的保护工作。但是还是容易出现两种问题。一方面,有些缺少自然传承动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没有得到政府的帮助在艰难地发展着,但是得不到人们的关注,消失殆尽;另一方面,一些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导致其历史色彩缺失,民间的传承性也不复存在,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四) 民众缺乏保护意识
  尽管当前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加大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但是社会民众的整体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许多人还停留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比较少的状态,对于其保护工作知之甚少。更有甚者没有听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由于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所以才使得其保护工作和传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少有效的认识,就会使保护工作难以广泛地深入开展,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四、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策略

  (一) 确定认定传承人的法律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无价的财富,是一个民族或者群体努力劳动的成果。所以,这就需要在确定传承人的时候应该明确在法律层面的标准,通过法律加以保护,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确定传承人的过程中,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制定入选传承人的条件,特别是对于一些工艺和技能要求比较高的,应该按照严格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筛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群体的情况下,如果可以确定其主要代表人物,则需要通过确定群体中有权威的人物作为传承人的代表,但是在进行资金帮助和权利维护的时候应该包含该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群。对于那些难以确定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不以明确的传承人的方式进行传承,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定位即可,逐渐增强全民族对其重视和认可。例如当前被列为中国法定节假日的中秋节等,在全民族范围内得到了重视和认可。
  (二) 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责任
  为了有效地保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畅通无阻,传承方法更加有效,应该从立法角度对于传承人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规定。当前制约着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就是资金的匮乏。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传承人的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保证了得到合理的收入,辅之以相应的荣誉。这样能够使传承人在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的基础上,精神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更加积极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在法律上赋予传承人一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应该明确其责任,即传承人应该努力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文化特色,保证不再经济利益的影响下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否则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 建立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平衡的法律保护机制
  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工作做的不到位,所以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针对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之间的矛盾,应该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明确政府行为的范围和原则,其主要应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从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政府的干预下,能够继续传承下去并且保持很好的原始特色。对于一些民间自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在保证其正常发展的基础上避免政府过多的干预,政府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解行为帮助其进行传承,实现民间自然传承,保持其固有的特色和活力。立法者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试,找到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的平衡点,才能够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 增强民众的保护意识
  民众的保护意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这就要求应该加强全民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培养。首先,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来制定符合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法律层面上给与保护工作以保障,支持和鼓励社会民众开展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同时社会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引导民众加深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作用的认识,倡导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在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高校应该设立相关的学科,培养出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专业的人才,从而由更多专业的人士来引导民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传承和保护效率。从而对其保护和传承开展有效的法律保护。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才能够使其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下去。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当前其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找到出现问题的原因,然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开展保护工作。并且应该完善相关保护的基本原则,采用立法的方式开展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还应该注重引导民众加强参与保护的认识理解,从而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给与保护。



本文编号:11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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