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
发布时间:2016-09-09 07:21
论文摘要 市场竞争的自发调节和监管规范的落实,将使部分经营不善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遭到淘汰。目前,对于支付机构的退市机制监管研究还不多。本文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退出监管现状入手,借鉴传统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经验,提出支付机构市场退出遵守的基本原则。认为应当在专门监管机构设置、备付金保险制度、客户权益保障上作细化的规定,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市场退出监管。
论文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市场退出 法律监管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从而也促进电子支付行业的快速成长与创新空间。CNNIC发布的“互联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16亿,较2014年同期增加1.12亿,增长率为36.8%。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方式,在提高电子商务的可信度的同时,越来越成为组成我国金融支付体系的不可或缺的分支。
在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相关法规的出台,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机。尽管市场退出为企业个体的行为,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经营支付业务的这一特点,极容易引发客户权益保障的问题,因此往往还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机制施以有效的监管手段,是稳定金融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前提。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概述及监管现状
(一)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概述
市场退出,指的就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丧失其经营许可资格,退出相关市场的制度安排。有市场就会有竞争,完善的市场总是在淘汰不适应竞争的主体和充实新主体的动态中寻求相对平衡,以稳定市场环境。市场退出机制作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组成,为经营不善的市场主体建立退出机制,目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目前我国尚未有立法予以规定。国内学术界也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主流观点解释,其与一般主体退出市场的行为不同之处也没有相关的研究。有长期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学者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支付服务市场,终止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活动。
参照一般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并以退出的原因和形式作为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主要有积极退出和消极退出两种。积极退出又称为自愿退出,此情形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主动地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消极退出则是由于诸如被法院宣告破产、不符合审慎监管或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业务牌照等法定情形出现而退出市场。
(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现状
2015年12月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在政府层面上对非银行支付市场进行规范监管。相比之前的相关非金融机构监管法律法规文件,《管理办法》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特殊性,着重对支付机构的业务管理、客户管理、客户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第三方支付市场,部分中小型支付机构可能未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准入门槛,又或因自身的经营不善将遭到淘汰。然而,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退出市场,《管理办法》及现行的相关的法规仅对主动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机构作了笼统的规定,尚未进一步规范具体的程序和相关配套的善后处理措施。再者,对于因未获得许可的企业退出市场的相关事项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未有相应规定。纵观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如北美和欧盟等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规制都主要是针对具体的交易过程而不是支付机构的本身,也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市场退出规制体系。目前,部分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机制上作立法尝试,以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监管的建议
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时很可能涉及到资产损失和转移、客户资料信息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有必要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退市机制设计上要考虑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特殊性,着重在退市监管、备付金处置和客户权益保护等问题上作相应的细化规范。为此,针对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监管建议。
(一)明确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原则
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大致上是与传统性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相似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稳定性原则。不管支付机构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还是被强制退出市场,都必须以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社会秩序为前提。一般选择对企业和客户较为缓和的兼并或收购的方式,以降低因市场退出带来的负面影响。
2.保障客户权益原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设计上,应重点客户的合法利益,比照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对存款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原则,将客户权益保障放到重要位置。
3.准市场化原则。市场规律的优胜劣汰,能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应该是以市场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辅以法律作为制度保障,在退市选择上采取市场自律和行政干预两种结合的方式,按照准市场化原则进入退出程序。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具体措施
1.设立专门监管机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支付方式,拥有金融和信息两个基因特性。正因为具备了这两个主要的特征,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是一个较为复杂繁琐的过程,会牵涉到众多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的特点,可能会使得在支付机构控制下的各种隐私信息遭到窃取,不仅对互联网安全监管造成影响,更重要的是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甚至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可以考虑在人民银行作为上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专门的下位监督管理部门,对机构在许可准入、经营运作、终止退出等不同阶段的事项,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监管,从而降低支付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专门的机构时要明确及细化各部门对支付机构的权力及义务,避免责任推脱和权力滥用。
2.明确市场退出方式的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路径与一般市场主体的退出路径大致相同,可以选择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等较为缓和的方式,也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如果直接采用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极容易产生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资料泄露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破产程序具较强的公示性,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众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信心,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因此,监管机构在设置与准入制度相配套的退出机制时,应优先考虑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选择相对于破产程序缓和的兼并或收购方式进行市场退出。具体方式可以是:首先,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有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停业整顿;其次,再考虑安排问题机构与正常运作的机构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兼并;最后,在穷尽前述方式后,在监管部门设定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前提下,向有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关闭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加强客户权益保障。有效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管理办法》以专门章节对客户权益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支付机构终止业务后如何保护客户权益问题则未见有细化的规范。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应尤其关注对客户权益的保障方面的监管。首先,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终止其支付业务前在规定时间内应当通过其网站首页、向客户发送短信或发送公告函等渠道告知支付业务终止的原因、停止受理支付业务的时间、客户咨询及处理途径等相关的信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终止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不再受理支付业务及后续事宜的处理情况等信息,以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其次,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后,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对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历史记录等涉及客户个人隐私的资料,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对于采用托管服务的客户,在与其订立托管协议过程中,应该就客户的个人信息、历史交易记录和其他在被托管机构控制下的资料信息的保管和转移等事项上进行明确的约定。
最后,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符合法定情形或自行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可为客户设计可供其自行选择的处理方案,主要是通过直接退还备付金和托管机构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的方式解决备付金处置问题。在选择其他支付机构托管服务模式下,托管机构的选用应该以择优和保护客户权益的原则出发,优先考虑业务经营状况良好的支付机构作为托管机构,并应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与监督下进行业务交接。客户和机构之间还需要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客户个人资料以及相关历史交易数据的交接流程、后续处理及数据保护措施等事项的约定。
4.建立备付金保险制度。客户备付金结算与分配问题是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与客户签订协议,但机构账户所记录的备付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并不适用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存款人因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无法取回存款而蒙受巨大损失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借鉴传统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支付机构存续期间对银行账户上的客户备付金建立再保险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再保险费用可由划转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的备付金或利息中的一部分来承担。建立备付金保险制度,在支付机构终止其支付业务退出市场后,能有效防范因为支付机构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退还备付金的情形,从而降低客户可能无法取回资金所受到的损失风险。
三、结语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的同时,还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律,应该是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不能回避的客观现实,市场退出机制应该是与市场准入相配套的,二者应共同发生作用。借鉴电子银行和实体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机制的立法经验,结合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特性,为其提出若干具体可行性建议。市场退出监管机制的完善,将有助于净化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编号:1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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