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职能法定化
发布时间:2016-06-28 08:03
论文摘要 政府职能法定化是指从的必然要求
政府职能体现在政府职权上,一方面权责法定,另一方面法定化还需要加强权力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从根本上讲就无法实现职能的法定化。
(一) 以加强内部监督为重点
寻租腐败案件的增多,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都与行政监督的失灵有关,这里面首当其冲反映在政府职能权责不明确上。在部门内部决策权和执行权不分的情况下,难以区分出问题究竟是出在决策环节还是执行环节,大大降低了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无疑将成为加强政府权力内部制约的法定方式。按照不同事务划分出不同权限,然后将各种事权明确到不同的岗位,将权力分散开来,起到相互制约的效果。从上下级关系看,权力不能集中在某个层级,而是要按重要程度划分到不同层级,既防止权力集中,又防止推诿扯皮。通过定期轮岗则可以更好地防止权力的人格化,形成特定的利益输送渠道。
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制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常态化监督,通过层级审核,在依法行政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力度。四中全会提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终身负责制等措施在很大程度行可以促进政府法制办的内部监督有效实施,加强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发挥监督的力量。
(二)加强外部立体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审计和监察这两大部门,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难以统一行使行政监督权,降低了监督的有效性。外部监督重在立体监督。任何一种形式的监督都不能真正覆盖行政监督的方方面面,唯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网络,使各类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才能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尤其是要加大社会监督的力量,因为行政管理的对象是社会公民,直接发生利益冲突者对行政有着天然的监督需求。
重点完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一种相对比较专业的监督方式,也最有可能在监督中较早发现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审计监督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能真正独立行使审计权。四中全会提出探索省以下审计单位人财物的统一,对促进审计职业化专业化,独立行使审计权无疑是重要的改革举措。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人民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把这个原则写入党的决定中,无疑对解决当前政府在政务公开中遮遮掩掩的态度非常重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就要求政府不能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公众合法要求,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方便了群众办理各项事务,杜绝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再者,按程序规矩办事,对提高政府效能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对建设诚信政府也是重要的推动力量,随着公众对政府的更多了解,也会消除公众对政府的质疑,提高政府公信力,进而更好履行政府职能,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本文编号:6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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