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医药贸易中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04 07:56
论文摘要 中医药作为我国的传统特色医药,在世界上有巨大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并未取得其应有之地位。本文从地理标志保护入手,结合中医药中传统的道地药材概念,通过介绍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议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中药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最后结合实例说明在国际贸易中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可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论文关键词 地理标志 道地药材 商标 产品保护
提起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多人都会首先想到专利制度,无疑,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护技术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中医药作为一种传统知识,新颖性已经丧失很难利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对于这些传统知识的我们需要跳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固有思维,利用多种手段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本文仅从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中药的保护进行分析探讨。
一、地理标志与道地药材的关系
(一)地理标志的含义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标识 。相对于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原产地标识的诞生只有短短100多年,法国最早利用该制度对其国内生产的香槟酒和其他酒类进行保护,“香槟”也成为举世所知的地理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并且规定其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并不等同于产地标识,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如上海制造或者made in china等,主要反映商品形成地这一事实,该产地标记与商品特性不存在关联;原产地是一个知识产权概念呢,主要反映产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特征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这一关系,所以需要从知识产权角度予以保护。
(二)道地药材的含义
无独有偶,在两千多年漫长的中医药发展历史中,我国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药材质量与其出产地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形成了道地药材的观念。古人认为用药必依土地,为后世采用“道地药材”的术语奠定了基础。道地药材在我国公认的有200多种,比较著名的有四大怀药——怀牛膝、怀地黄、怀山药和怀菊花,出产于河南的古怀庆府(属今焦作市);浙八味——产于浙江的白术、白芍、浙贝母、杭白菊、延胡索、玄参、麦冬和温郁金。
(三)地理标志与道地药材的关系
从目前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道地药材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最符合道地药材的特点的。道地药材中所蕴含的特殊品质、特定的地理条件、特别的加工技术、悠久的人文历史都与地理标志具有相近之处。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现代科技进一步证明了环境对药材的影响,如生在滁州南谯区的滁菊主要成份黄酮含量比其它菊花高32%-61%;安康产的淫羊藿所含的淫羊藿苷为3%,旬阳产的含量只有0.14% 。中药所含的化学成分是其道地性的物质基础,不同产地同种中药材的同一化学成分可以存在巨大差异。道地药材性状变异、化学成份变异所呈现出连续变异的特点,是其长期进化过程中适应地理环境的连续变异的结果 。道地药材的化学成分由其所处环境决定,与地理标志所揭示的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同时,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正好相符。
道地药材不仅是自然环境的产物,而且是自然与人文的结合,道地药材除了其优良品质,还总之,可以说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完美结合,才产生了中药道地药材这一蕴含巨大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传承千百年的地理产品。
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地理标志并不要求创新,而是坚持传统,坚持使用该生产领域的传统生产方法。地理标志可以提升传统商品的商业价值,但是我们对道地药材进行地理标志的保护,决不能仅仅着眼于经济价值,更应关注其本身所蕴含的文化象征。法国是一个注重保护本国文化传统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极其重视地理标志保护的国家,这绝不是偶然的。
日本称中医药为汉方医学,韩国称中医药为韩医,在这种把中医去中国化的影响下,我们国内也有人主张把中医更名为东方医学,这是一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表现,更是一种缺乏保护传统文化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可以对窃取中国传统文化的行为予以有力反击。
二、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
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职能,因其保护侧重点不同而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进行管理,侧重保护地理标志的商标属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侧重产品的保护;农业部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进行保护。
对于并存的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有人认为商标保护属于是法律保护,产品保护属于行政许可保护 ;也有人认为是对地理标志的交叉保护,并且认为注册部门的不同必然导致两种保护的冲突。事实上,这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其侧重点是完全不同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一种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本身不是商标,必须依照法律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关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续展、转让等一系列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侧重的是保护产品本身,注重的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所以,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道地药材完全可以分别申请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双重保护。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保护是有期限的,有效期十年,,可以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十年。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没有时间限制,《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级证书长期有效。《保护规定》没有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期限,仅规定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也即意味着不存在上述注销专用标志的情况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以长期使用。
当然了,虽然两者保护的侧重点并不一样,但是也不排除出现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在道地药材的保护上就发生过。东阿阿胶集团的“东阿”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曾发布第17号公告,认定“东阿阿胶”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保护,“东阿”牌、“福”牌、“东阿镇”牌都被纳入了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其后,东阿阿胶集团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认为“东阿”不应作为原产地名称保护,第17号公告侵犯了该集团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撤销地理标志保护,维持地名商标效力 。此种看法混淆了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界限,原则上地名是不能注册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只能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但是能否依靠此种有效制止其他人使用基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而形成的地理标志确是有疑问的。地理标志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共享性,是特定生产领域内的多数生产者和经营者长期以来共同建立的具有特定质量、特征和声誉的一种知识产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理应由该地所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共享 。仅仅因为一种历史的原因形成了个别主体享有的商品商标而剥夺整个社区的使用,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此种情况下,应考虑在不对“东阿”商标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和完善
(一)道地药材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情况
根据对中国商标网的查询,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已经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共496件,其中本国申请465件,外国申请31件。在中国申请的496件中,与道地药材有关的有41件,而明确指明其为中药药材的仅有13件。
(二)道地药材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
根据对国家地理标志网的查询,截止到2009年8月31日,与道地药材有关的产品申请共计74件,虽然高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但是仍然有大量的道地药材在忽视其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中很多省份虽然有道地药材的出产,但是一件申请也没有,凸显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意识的薄弱。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颁布较晚,并且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重合之处,截止2009年9月10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道地药材仅有一二件,此处不再赘述。
(三)对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根据以上的资料显示,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利用地理标志对道地药材加以保护,并且也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是离现实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即颁布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目的是保证中药材的种子、种苗优质化,栽培区域化,发展优质绿色中药材基地,在全国各地分别建立了怀药、川药、贵药、浙药、广药等“道地药材”规范种植及示范基地 。可以说道地药材的质量已经可以完全满足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质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该组织专门机构,积极推进本辖区内的道地药材的保护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设立独立的机构或协助当地的中医药协会成为政府认定的申请机构,并指导和协助申请机构的申请工作。同时,中医药管理部门还应当组织本地的道理药材生产经营者共同申请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使用,还可以设立机构为本地的道地药材申请证明商标。
我国是WTO的成员国,应该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实施地理标志战略。事实证明,地理标志可以极大的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塑造产品的品牌形象。以“绍兴黄酒”为例,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绍兴黄酒不但在国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不断攀升,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也获得了广泛认可。在其主要出口地日本,仅用不到一年的功夫,绍兴黄酒的市场占有率就从20%迅速上升到70%,目前已经占有90%的市场份额。可以说,地理标志对促进产品出口,提升产品信誉,作用是极其巨大的。因此我们应该在中药贸易中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相关部分要积极推进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推行知识产权战略,以利于我国凭借中药的资源优势在国际上取得更大的经济贸易优势。
本文编号:8314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142.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