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与犯罪的边界新论
发布时间:2016-08-04 07:58
论文摘要 对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我国设计了两种不同的为特征的传统型犯罪,而法定犯同伦理道德的联系不是那么紧密,体现较强的目的性需求,如果行政管理的目标发生变化,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因而,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就常常处于变动之中。从现代刑法来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专利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等,既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侵犯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如果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严重程度,这时已不再是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行为,而进入了刑法立法的领域,刑罚的介入成为必然。刑罚威慑既能够阻止个人实施犯罪,而且适当的刑罚还能够阻止个人再犯罪,阻止可能实施犯罪的其他人进一步实施犯罪。现实的刑罚将犯罪人驱逐出社会并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因此刑罚也可以起到保护社会的作用。
(三)侵权与犯罪判定标准的考量
由上述可知,侵权是一般违法行为,具有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立法者确定与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的定罪标准,以确定犯罪成立,因此,定罪标准决定了刑罚干预的范围。判断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程度,主要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大小来判定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归类上可划入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一般以涉案金额的大小确定定罪标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由于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发案量呈不断增长的发展态势,因此,应当采用更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调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刑事立法的规定。另外,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断被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这是来自外部的压力。迫于外部的压力,知识产权入罪标准呈下降趋势。出于内在的刑法保护需求和外部压力下如何确定侵权和犯罪的界限标准,是当前立法的一个难题。在立法领域,刑罚权不能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在司法领域,又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罚效益,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的立法对策中,应当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实际情况,界定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考量标准。
三、归责
立法设定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有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其他责任形式为补充,如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的责任方式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为了制止侵权人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支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防止、制止他人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由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责任认定比较复杂。在知识产权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侵犯知识产权责任认定也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对出现的新问题亟待立法上的补充和完善。例如,现代社会网络和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网络环境下往往牵涉到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我国于2006年6月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对网络环境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避风港, 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关用户或者第三方网站的侵权主观认识做了限定。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对用户或者第三方的侵权主观上具有过错,就不再享受避风港庇护,,而需对用户或者第三方的直接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是对有些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进行侵权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应当如何认定。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人犯了罪,从犯罪的时候开始,就与国家发生刑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实质上也就是犯罪人与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国家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犯罪人则有义务承受刑罚。 决定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是犯罪构成和犯罪行为,即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事实才能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是故意和过失。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仅为故意,即我国只对故意心理态度支配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还在《刑法典》第37条中规定了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方式,所以,刑事责任在我国是由刑罚和《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来实现的。
本文编号:8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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