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基本框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7:59
[论文摘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正是监督法官的权力运行,实现实体正义,保障程序正义的阳光。在我国积极推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背景下,针对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基本框架的研究,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走向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基本框架
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建立,首先应该明确评估体系的基本框架。即司法公开到底应该对哪些内容进行公开?自从国际公约将“公开的和工作模式。实践中各地法院公开的信息种类有所不同,但是总体来看公开范围比较有限。比如上海法院的政务网站中审务公开一栏公开了法院大事记、举报监督、诉讼指南和制度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中审务公开一栏只含有两类信息,一是法院的地址、邮编、到达方式和值班电话的信息;二是审判业务庭人员名单、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当前司法机关的审务公开多集中在法院概况类的信息,包括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投诉渠道等方面,关于法院的人员信息、财务信息、工作报告和司法统计数据等公开的较少。因此,,在审务公开的评估中应该关注除了法院概况类信息,法院是否在政务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以下信息:(1)人员信息。包括:法院领导姓名、学习工作简历、职务及分管事项;审判人员的姓名、学历及法官等级;书记员姓名;人民陪审员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2)财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3)工作报告。比如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审判指导意见和重要研究成果。(4)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比如各类案件平均用时、各类案件上诉移转平均用时、民事案件案由分布和审判流程各部分公开数据统计等。
三、关于是否增加工作机制与政务、队伍信息的探讨
现阶段的司法公开至少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个方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又增加了关于工作机制公开的新要求。关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有学者建议“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工作机制7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共9个方面。”本文考虑到评估体系本身指标不宜过多,没有将其纳入。
(一)工作机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中增加了关于工作机制考核的新要求。笔者认为工作机制内容的公开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公开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对司法公开中的违法行为提供救济途径。可以考虑将对工作机制的考察与司法评估的结果一起作为法院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即以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为核心是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司法公开的保障实施、考核检查、物质保障和追责投诉为核心的工作机制是司法公开取得成效的保障。
(二)政务及队伍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只规定了案件信息应该公开。相较而言,201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分为三类: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信息。笔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政务信息主要是包括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包括领导法律职务任免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表彰奖励和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这两部分的信息可以被审务信息公开中的人员信息、工作报告和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所涵盖,不必单独作为评估体系的一级指标。将司法公开的范围确定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个方面较为合理,每一部分的评估重点应当结合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的具体成效有所调整。
如何深化司法公开并取得良好的成效是全国法院关注的焦点。司法评估体系中具体的内容和明确的量化指标,可以引导司法公开水平相对落后的地方法院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为司法透明度较高的法院提供了检验工作的标准,有利于形成约束法院自觉长期地坚持司法公开的工作机制。
本文编号:8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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