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医疗纠纷处置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7:59
论文摘要 医疗卫生事业的出现和发展是基于人类渴望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减轻痛苦而产生的。但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事件有所增加,如何加强医患双方依法维权的意识,完善医疗事故的法律定性和处置机制,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与医疗环境,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论文就此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及产生的医疗纠纷处置提出法律思考。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维权 医疗事故 法律定性 处置
一、医疗纠纷处置的现状
据卫生部统计,全国医疗暴力事件在2006年共发生10248件,到2010年徒增至17243件。纠纷发生后,有70%以上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事件;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疗暴力事件,此外还有患者治疗结束后拒绝缴费拒绝出院;患者去世之后,家属在医院内设置灵堂等现象。医疗纠纷发生率不断上升,医患关系持续紧张,使医患关系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置主要有三个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商解决
我国医疗纠纷大部分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需遵从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优点是效率高、节力省时。其弊端:患方缺乏医学知识可能导致不对等协商;患方可能漫天要价,出现暴力事件也都发生在这个阶段。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协商未有效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其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遵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平公正地实施双方的调解。优点重在调解,不做裁决,调解的不公开进行有利于双方更大空间的交涉和协调。其弊端: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地位受质疑,患方常会认为行政部门在调解中偏袒医疗机构,调解结果不公正,所以患方不愿意申请行政部门调解;医疗机构为了避免行政处分往往也不愿意选择此方式解决。
(三)诉讼
对协商和调解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优点是公平、公正。其弊端是增加了医患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法院的审判人员缺乏专业医学知识降低审判效率;公开审理不利于保护双方隐私;除此之外,患方对于鉴定机构的不信任直接导致对司法诉讼的公正性的怀疑。
二、医疗纠纷法律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意识薄弱
1.医方法律观念淡薄,缺乏依法行医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面对医疗纠纷,医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选择赔钱了事以维护医院声誉,并没有真正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反而使医患互相猜忌更加敌对。
2.患者的维权意识加强,但尚不能依法维权。由于患者的法律知识欠缺,,不了解维权的程序,对依法维权有畏难情绪,故而往往选择过激维权行为。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定性不明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对医疗纠纷争议事实的认定,即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等过失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官由于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判断案件时以鉴定结果为重要依据。但是我国的医疗鉴定存在缺陷。
1、 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其中立性和独立性广受质疑。不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的管理人员还是鉴定专家都与医疗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处罚比较严厉,不仅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更有“吊销执照”、“限期停业整顿”、业绩评审“一票否决”等,对医务人员来说可能就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结束。这使得出自卫生技术队伍的鉴定专家尽量不下“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集体负责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鉴定专家不对鉴定结论负任何责任,不签名不出庭,以致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缺乏社会公信力。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促使患方选择司法鉴定的越来越多。
(三)医疗纠纷法律解决的机制不完善
1.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适用冲突。医疗纠纷迫切需要得到有效解决,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纠纷的一些矛盾问题,法官也很难提出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在诉讼解决机制中,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重要参考法律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但是对适用方面,赔偿等没有统一标准。
医疗纠纷的适用法规取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过程中造成侵权行为,可以参考《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来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可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民法的地位高于条例,但是条例又作为特殊法具有高于一般性质民法的特点,导致解决纠纷适用依据出现困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进行赔偿,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不赔偿。立法者解释对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的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法》等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其结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却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少,《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受害人额度的悬殊差异导致不公平现象,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难点。
2.“医闹”问题。近年来“医闹”成员受雇于患方在医院聚众大吵大闹,拉横幅,打砸医院设施,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甚至停尸设灵堂,以此要挟医院索要高额医疗赔偿。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这种医闹行为加以禁止,但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执法不严,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严重影响医院秩序和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的安全。
3、媒体的炒作。互联网的先进让媒体网络的影响力极为广泛,使其具有舆论导向的特点,一方面可以监督约束医疗机构行为规范,但另一方面如果被少数有失公正的新闻媒体利用,其不实报道甚至恶性炒作会促使原本紧张敏感的医患矛盾更加激化。甚至事实真相大白后,媒体也大多保持沉默。
三、解决法律处置中问题的思考
(一)加强医方和患方的依法维权观念和能力
政府需要健全医疗立法。第一,医疗单位需要引导医务人员学法懂法以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医务人员严格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患者的依法维权需要政府部门向患者乃至全民普及法律和医疗卫生知识,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了解一些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加强患者维权的信心,培养患者的举证维权意识。
(二)完善事故鉴定,建立事故监督体制
1.建立医疗事故鉴定监督体制。作为关键环节,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更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采信度,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立医疗事故鉴定监督体制迫在眉睫,其原因有三:第一,为提高鉴定主体的独立性,解除医学会与任何部门的隶属关系,使其成为独立的医学性社会团体法人,鉴定人需要更多专业的社会组织介入,可以在专家组中增加法律专家以及人大委员的比例;第二,将医疗事故鉴定监督体制纳入司法鉴定体制之下,通过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双重考核以确保鉴定在专业性和公平性上的平衡。
2.明确规定鉴定人当庭接受质证的义务。提交鉴定结果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明晰医疗技术问题,也在外在程序上监督了鉴定人,有助于树立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
3.明确鉴定过失责任。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过失,做出虚假鉴定结论,必须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健全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
1.健全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的范畴需要外延,或增加医疗过错的处置条款。要想科学公正解决医疗纠纷应该尽快更新完善我国的相关医疗卫生基本法规,建立出台一部有关医疗纠纷的一般性法律法规。责任认定、过错赔偿等诸多问题要进行探索、研究,建立规范的医疗监督机制,为解决医患矛盾提供政策与法律依据。
2.加大依法处置“医闹”力度。公安机关在处置医疗纠纷事件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立场公正,调解为主。如果不能使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引导家属通过合法途径,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其次,要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处置医疗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件中个别寻衅滋事,借题发挥的当事人,尤其是雇佣“医闹”借机牟利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还要对医院的安保工作加以指导和监管。公安机关要结合医疗机构的特点,切实帮助医院加强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建设,落实医院各项安防措施。要建立健全医警快速对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在医院建立警务室。
3.加强对新闻媒体的法律制约。新闻媒体应受法律制约,承担社会责任,依法报道,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只有严厉打击不理性不公正的媒体报道,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使医患关系日趋缓和、友善,才能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不断发展。
四、结语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应对医疗纠纷。医院引导医务人员学法懂法以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鉴定监督体制,及时依法判决。严厉打击“医闹”和新闻媒体的恶意炒作,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推广,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本文编号:8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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