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0
论文摘要 随着“毒驾”在我国的遂年增加,社会对“毒驾”是否与“醉驾”一样入刑的争议也越来越大。“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程度都甚于醉驾,“毒驾”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问题。借鉴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地区对“毒驾”入刑的做法,我国应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进行科学的检测,公正的裁判,积极打击“毒驾”行为,进而达到保护普通民众法益的最终目的。
论文关键词 毒驾 入刑 法律思考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后驾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来,道路上危险驾驶的行为较之以往有大幅度的减少。然而,笔者这几年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除了上述已纳入《刑法》打击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其危害程度与“醉驾”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毒驾的概念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部门对于“毒驾”还未给出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所谓“毒驾”就是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毒品”不能狭义的理解为传统范围里的鸦片、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毒品,应当包括全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机动车辆”主要是指汽车,也包括摩托车等各类以发动机为驱使动力的车辆。“毒驾”入刑,则是指《刑法》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在吸食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犯罪范围进行打击。当然,为了医疗目的等合法用途而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
二、我国“毒驾”的现状
笔者通过查阅后,并没有获得我国因“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权威官方数据,但就我院近几年承办的公诉案件来看,“毒驾”呈现遂年上升的趋势,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就曾碰到不少“毒驾”的案子,有起发生在春节的“毒驾”特别让人触目惊心。大年初一的中午本地警方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报案,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辆车上的驾驶员A坐在轿车上却浑身是血,意识不清。经过调查才发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A系吸食冰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期间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要杀他,故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自己身上、胳膊上、大腿上多处刺伤,其因为意识不清忘记自己是在开车,导致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毒驾”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愈来愈大,但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却将其抨弃在“危险驾驶罪”之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未将“毒驾”考虑在内。目前对“毒驾”进行过规定的仅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通过该条款我们知道,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与饮酒等的行为相同,都是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上路前绝对要避免的行为。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五款规定,都是针对“酒驾”规定了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对“毒驾”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这致使“毒驾”只有造成了交通事故时,司法机关才能对驾驶员科以刑罚的处罚。对于具有潜在的巨大危险性但尚没有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则无法科以刑罚以对其行使有效的遏止,显然是在实际上纵容了“毒驾”这一行为。
三、“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一)具有社会危害性
“毒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毒驾”和“醉驾”都具有从一定的量变跃升到最后质变的过程,就目前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毒驾”问题已使我们从其数量增加的过程发现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人若吸食了毒品,大脑的中枢神经就会处于高度兴奋,此时人会没有意识,不能自我控制,还会出现一系列的非正常情况例如幻觉、嗜睡、妄想、感觉迟钝等。而且英国的某项研究发现,酒后驾车的人反应速度比正常人驾驶车辆的反应速度要慢上12%,而在“毒驾”的情况下驾驶员的反应则要比正常人的反应速度慢上21%。 由此可以看出,“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已大大超出了“酒驾”,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毒驾”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能够有效打击毒品问题
越来越多的吸毒行为导致了毒品犯罪的节节上升,从立法的本意来看,规制喝酒后开车这一行为本身是将“醉驾”入刑的目的,但事实上,仅仅喝酒本身在我国并不在法律的打击范畴之内。而将“毒驾”入刑,不但是为了遏制吸毒后驾驶这一危险行为,还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毒品问题。因此,规制吸毒后的驾驶行为只有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相结合,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进而才能有效控制毒品犯罪的发生。所以,“毒驾”入刑有利于规范社会,保护普罗大众的法益。
四、外国做法的借鉴
在欧洲:法国《刑法》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再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会被处以二年的监禁和几千欧元的罚款;若因此导致了过失杀人等后果的,则会被判处七年监禁和十万欧元的罚款。德国《刑法》对吸毒后驾车的判罚,最高可判处一年的监禁和五千欧元的罚款,并要被吊销驾驶证。西班牙对“毒驾”则规定:吸毒后驾车的人将被入狱关押八到十二周。 英国一九八八年的《道路交通法》也明确规定,将吸毒、酗酒不宜驾驶或企图驾驶车辆的行为,均纳入酒后驾驶罪的范畴。
美国各州均规定,不管有无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只要有吸毒、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均先交由警察部门羁押,再交由刑事法庭处理。加拿大则规定,因“毒驾”或“酒驾”而导致他人受伤的最高将被判处十年的监禁,若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则最高将被判处十四年的监禁。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对“毒驾”、“酒驾”也有规定,驾驶员若“酒驾”、“毒驾”的,最高会被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还将并处最高可达十五万元的罚金。
五、我国“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毒驾”的现实情况,推动“毒驾”入刑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毒驾”应属于危险犯
关于“毒驾”应该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即“毒驾”入罪是在有“毒驾”行为的情况下即入罪还是有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才入罪,笔者认为,应当借鉴“醉驾”的做法,将其归入危险犯的范畴。只要“毒驾”行为具有危及他人安全甚至公共安全的危险的,即应将其纳入犯罪行为的范围,并应科以相应的刑罚处罚。如“毒驾”行为还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以刑罚,若此种行为对公共安全也造成了危害的,则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只有对“毒驾”零容忍,才能避免“毒驾”司机怀有侥幸心理,遏制“毒驾”行为的滋长。
(二)“毒驾”的判定方法
1.尿液检测。尿液检测是对毒品问题的普通检测方法,在涉毒案件中属于常规的检测方式。但对“毒驾”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如未必能在现场找到厕所,若执法时遇到女司机还须配有女执法人员等问题。
2.现场唾液检测。我国已经成功研发出利用唾液进行毒品检测的技术,在查获现场只要使用某种特定的试纸检验可疑司机的唾液,就可查出该司机有无毒驾。 相对尿检而言,该种方法方便、快捷,目前已有一些国家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检测,这也为“毒驾”入刑提供了科学技术方面的支持。
3.血液检测。因唾液检测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在进行唾液检测、尿液检测后,笔者认为稳定有效的血液检测方法还是必不可少的,这将为我们司法部门的公诉、审判工作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对“毒驾”人员实施的措施
对“毒驾”的驾驶员实行强制措施,一旦发现驾驶人员有涉毒行为,马上强制其停止驾驶并实行拘押等措施,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司法部门依据《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判罚,对“毒驾”人员实施相应的刑罚。在对涉毒人员进行排查后,根据其涉毒程度,可以在实施刑罚过程中采用强制戒毒等手段对其实施戒毒,从而达到远离毒品的最终目的。
笔者相信,“毒驾”入刑将是我国《刑法》修改中的必经步骤,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定能够在《刑法修正案中》看到“毒驾”行为受到刑法管制的条目。
本文编号: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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