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与工作机制完善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2

  论文摘要 在我国刑事犯罪羁押率过高,“够罪即捕、一捕到底”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司空见惯,这一问题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社会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明确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此举措无疑有利于缓解这一现状。本文拟结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本人所在地区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作一探讨。

  论文关键词 羁押 必要性 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但如何有效行使这一新的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亟需应对和解决的课题。本文试从笔者所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现状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探索情况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在全国7个省市检察院所辖的14个基层院开展“在押人员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出台后,高检院又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参考意见》,对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随之,各地围绕该项新职责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开展情况
  以笔者所在的义乌市检察院为例,自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截至2014年底,该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6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启动时间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时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均衡,相对集中于公诉阶段。从全市现有数字来看,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处于侦查阶段3人,处于审查起诉阶段11人,处于法院审判阶段2人,以上三类案件分别占全部案件的18.8%、68.8%、12.4%。
  2.从启动方式来看,总体上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两种方式很不均衡,前者约占90%左右。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审查14人,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审查只有2个人。
  3.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因素来看,主要事由比较集中。一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民事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二是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不宜羁押的重大疾病,且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致危害社会的;三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能判处缓刑或其亲属年迈体弱,身患重病需要本人抚养照顾的;四是捕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羁押期限届满、可能出现刑期倒挂等其他原因 。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滞后,理念转变不足
  受传统观念的制约,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往往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办案思维,“够罪即捕”、“一捕到底”、“不判不放”观念根深蒂固。“羁押是原则,不捕是例外”不轻易改变强制措施早已成了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执法理念的转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然受到民众的认知程度、社会的可接纳程度、执法者的素质、现有的执法环境,以及执法考核指标等多方面的影响 。另外,被害人和人民群众对我国宽严相济、无罪推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不甚了解,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自我保护意识欠缺,不知申请以及如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从我市近两年的实践来看,依申请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占少数。
  (二)法律规定不明,司法解释欠缺
  新刑诉法第93条虽然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该规定没有对审查形式、审查标准等具体问题做出细致规定,缺乏操作性。高检院刑诉规则第616条至621条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方式、审查主体、审查内容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框架,但是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流程设计、协调机制等内容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同时,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且替代性措施单一,在执行方面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防止因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办案人员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现行法律规范的不明确,相应司法解释的欠缺,无疑为执法办案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增设了理解难度和执行阻力。
  (三)人力资源缺乏,执法力量薄弱
  人员少且人员老化、年龄结构不合理是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普遍面临的问题。加之新刑诉法又将财产刑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诸多新职责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这使得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更加尖锐。因此力量弱,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难以负荷如此繁重的任务。这将极大降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效果。
  (四)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刚性和主动性不够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办案机关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但当办案机关应当采纳而不采纳或拒不说明理由和依据时,检察机关却无从应对,致使实践中羁押必要性检察监督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理应成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体,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审查的主动性不强,且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当事人身患重大疾病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即使检察机关不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基于监所安全考虑,办案机关也很可能会改变强制措施。以上情形无疑会削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
  (五) 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配合不到位、沟通衔接不畅
  新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了具体分工,但由于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联动机制,办案部门难以掌握本阶段之外的在押人员其他情况,制约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另外,公安、法院等办案部门往往担心变更强制措施后当事人难以到案或引起被害人上访,增加办案阻力和办案安全风险,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存有一定抵触情绪。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构建及完善

  (一)提高认识,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
  首先加强对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监所检察干警深刻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在押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由于自身文化程度的局限,大多数在押人员不知申请以及如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故应加大宣传,提高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推动该项工作逐步开展。
  (二)充实人才,提供坚实队伍保障
  针对目前监所检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人少事多、人员老化的现状,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执法监督能力。将一批懂业务、勤思考、作风扎实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监所检察队伍中来,为贯彻实施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完善立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首先应出台细则对审查形式、审查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本人认为审查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与听证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查标准则可以采取综合评分制等量化审查指标,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应明确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协作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模式,一方面由于监所部门相较其他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公正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三部门之间“谁都有审查权,,谁都不审查”相互推诿。再次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异议救济机制,当当事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应赋予其申诉、申请复核等权利救济途径。最后当办案机关应当采纳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不采纳,拒不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监督措施,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四)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
  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之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使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缺乏刚性和约束力。因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应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形式,明确和强调三方的协调配合。针对公安、法院等办案部门的办案安全顾虑,可在确保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上下功夫,如扩大保证人范围,允许职业保证人从事取保候审业务,“保证人在可以获得相应利益的同时承担保证风险,这种风险的转移,将减轻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并提升取保候审的效果 。”职业保证人的出现,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及时参与刑事诉讼,这将极大降低有关机关的办案安全风险。
  (五)利用科技手段,搭建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
  坚持科技强检,将信息化运用到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探索建立一套检察机关内部侦监、公诉、监所部门之间羁押必要性审查信息系统,搭建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纳入该信息平台上完成。所有被逮捕后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信息、诉讼阶段进展、办案人审查意见、办案部门建议等都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中,方便其他部门及时查阅。三部门之间有不同认识的,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交流意见,报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审议。
  (六)建立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措施
  1.利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优势,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后续监管。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利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已形成的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的工作经验和基础,将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外地或生活困难人员安排到帮教基地进行过渡,并积极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实地走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单位工作人员座谈、沟通,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行为表现,对其再犯、逃避诉讼风险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表现较好的,继续维持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若出现不再符合解除羁押的情形或者发现具有漏罪、新罪以及其他社会危险性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取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者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减少办案安全风险,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实效。
  2.建立健全示范引领和激励考核机制,促进工作全面均衡开展。适时开展优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评选,以此来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选取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审查效果突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并建立和纳入优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库,方便实时查阅,通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范运行。



本文编号:8325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25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453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