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8
论文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被监护人责任构成,阐述监护人责任构成,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被监护人责任构成、监护人责任构成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论文关键词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监护人 监护人
通常情况下,在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其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侵权行为人自身(被监护人)和对应的监护人。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先位责任进行承担,而先位责任的形成判定要点则为被监护人拥有责任财产与否;相应的监护人需要对补充责任进行承担,只是在被监护人不拥有自身责任财产或者是责任财产难以充分对破坏进行赔偿的情况,才要履行赔偿责任。并且,对监护人侵权责任应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管是否履行了监护义务,均要对侵权责任进行承担补充。由此可见,研究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被监护人责任构成
(一)被监护人责任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责任构成要件可分成以下两个方面:1.客观方面,结合《侵权责任法》条文而言,第一步要求被监护人实施了相关的侵权行为,从立法角度将这一情况称作“构成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指的是务必充分一般侵权行为客观方面的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上述两组情况相互间因果关系。2.财产状况,结合《侵权责任法》条文而言,不完全民事行为人要现位于监护人的责任,而对其自身行为责任进行承担,同时是否存在责任财产则是形成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将责任财产作为此种责任构成要件,属于相对比较特有的情形,在全面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鲜有第二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立法人员曾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表述,分别有: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受害人权益遭受破坏、行为人实施的相关行为与受害人权益遭受破坏间存在因果关联等。此外,《侵权责任法》立法人员还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只能够适用于过错规则原则的状况。受《侵权责任法》立法即便将过错归责原则作为立法原则,但仍旧也不乏其他状况影响,可见这一情形是否即为其中著例,还有待进一步展开研究。
(二)被监护人责任法理基础
1.责任财产作为构成要件的正当性讨论 。针对责任构成要件中,为何要将被监护人财产状况进行引入,结合立法机关相关职能机构解释相关论述可得知,自我国现阶段真实情况而言,只有绝少部分不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自身独立财产,但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急速发展,不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各式各样方式获取自身独立财产的情形俨然为变得愈来愈多,鉴于此,经由不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独立财产所对他人造成的权益破坏,自行对赔偿责任予以承担,是不会有失公允的。行为人拥有自身独立责任财产,某种意义上而言只不过给予了责任承担一项现实可能,立法是否应当对这一可能性展开利用,属于另行给予的判定问题,拥有自身独立责任财产本身并不能给出有效作答。《侵权责任法》立法条文背后一定程度忽略了立法的精神及利益的权衡,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立法将责任财产能力作为行为人责任构成要件,未有全面充分的理由,结合相关研究得出,《侵权责任法》立法过于关注财产问题,而对民法具备的道德伦理价值未予以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展开广泛保护的伦理趋势。
2.被监护人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取舍。《侵权责任法》第6条强调,行为人因自身过错而对他人民事权益构成侵害的,应当对侵权责任予以承担。相关的释义中指出,这一条文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延续,重申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一条基本归责原则。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个人、法人权益,预防、缩减破坏出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我国学术领域同样将过错原则列为侵权归责系统中十分重要的位置。相关专家学者认为过错原则的确立存在三方面理由:(1)个人自由;(2)道德观念;(3)人的尊严。
二、监护人责任构成
(一)监护人责任构成要件
与被监护人归责相一致,在课以监护人责任状况当中,同样需要当事人的行为至少拥有常规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立法条文中还规定,监护人对自身监护责任进行有效的履行后,应适当的缩减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了立法人员将监护人履行自身监护责任与否,作为是否消除监护人侵权责任的一个评价要点。该“减轻责任”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成立仍旧选用无过错归责并未构成很大影响。这是由于监护人履行自身监护责任与否,并不会对侵权责任成立构成影响,仅仅是被作为法官判定责任范围的衡量要点。也就是说责任成立确定属于全面无过错归责,衡量监护人存在过错是否仅适用于责任大小的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就法官来说,很难深入结合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来判断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大小。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监护人可归责与否,属于一个全有全无的问题。法律条文及释义并未强调过错有无存在程度上的不同,经指出了“是否尽到”,可见仅说明了不可归责、可归责两种判定。因此,《侵权责任法》立法就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与否,并未将过错作为要件,监护人履行自身监护责任与否,不会对侵权责任的成立构成影响,仅仅是被作为法官判定责任范围的衡量要点,同时,监护人需要承担的属于补充责任,即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的同时亦是从补充责任角度出发的。
(二)监护人责任基础的法理
1.监护人补充责任。在现行立法规则设计中,在对行为人财产判定进行引入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对监护人责任产生的常规要素形成了动摇及损害,造成监护人立法目的难以得到有效实现,与同等事物同等对待常规理念相悖。损害预防属于当代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机能,这一机能在某种情况下被比作是破坏填补之余的附属品,但同样不能对其进行疏忽,在准则设计期间面临可以避免破坏的可能性情况时,可通过选取这一机能,从而对价值评价上的优越性进行匹配。显然,理性者在面对权益完全不受破坏和权益遭受破坏但拥有赔偿时,必定会选择前者。可见,现行准则中将行为人责任财产作为构成要件并非万全之计。就比较法而言,一般情况下监护人责任都属于独立存在的,与被监护人财产等相关因素不存在过多的关联。我国台湾海峡相关法律条文强调,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负责,同时在行为人具备识别能力情况下,监护人与行为人连带负责在行为人未有识别能力情况下,则有监护人单独负责。在这一规定中,相互债务关系间仅效力上存在牵连而属于连带,在债务关系的生产方面,两组则为相互独立的。基于该条文规范,不管与行为人责任连带与否,监护人的责任都是属于独立的,且不对行为人责任有所依附。此外从效果上来看,监护人与行为人相互责任虽然存在连带关系,但是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补充承担关联性。德国《名典法》在其相关相关条文中也规定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侵权责任相互独立生成,仅在承担责任环节上,若都存在责任而言,则两者属于连带债务人。
2.监护人无过错归责。监护人独立规则对达到立法目的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入研究可得知,此类责任独立性是源于监护人固有的法定义务,无论被监护人有无财产,这一义务都是客观存在的。侵权法规则只是联系监护义务与相关侵权法中的法律效果,从而达到显现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实际法律后果。而《侵权责任法》所遵循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极大地破坏了这一联系,使得在破坏结果与监护人无关情况下,监护人同样要对责任予以承担的局面。此外,还存在相关专家学者认为,全热不顾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与否,来严格判定其侵权责任,会使得监护人由于担心承担侵权责任还对被监护人活动范围进行限制,如此一来则会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还会使得被监护人与社会发展产生隔阂,,反而进一步提升了被监护人成年后危害社会的风险。由此可见,自未成年人保护及社会和谐发展两点内容出发,对监护人展开无过错归责均不属于较好的选择。就比较法而言,大部分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均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手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瑞士民法也同样以监护人责任处理为过错推定,都间监护人原本的监督责任作为立足点。此种监督责任与过错归责相互存在一类法教义学上的必然关联,这是由于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就系于监督责任履行与否,以及该责任的违反与破坏结果相互的因果关系。
三、结语
总之,在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其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侵权行为人自身(被监护人)和对应的监护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先位责任进行承担,而先位责任的形成判定要点则为被监护人拥有责任财产与否;相应的监护人需要对补充责任进行承担,只是在被监护人不拥有自身责任财产或者是责任财产难以充分对破坏进行赔偿的情况,才要履行赔偿责任。并且,对监护人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管监护人是否履行了监护责任,均要对侵权责任展开承担补充。然而,在被监护人责任承担环节,引入对其责任能力及过错有无的考量。在监护人对其责任进行履行方面,使监护人直接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所谓的补充责任则转化为责任人内部份额的确定标准。在监护人尽到监督责任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减轻监护人侵权责任。
本文编号:8336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364.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