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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之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8

  论文摘要 醉酒驾车会对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是交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但是醉酒驾车的处罚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可从这一现象谈起,在主体部分详细阐述不同人的观点及其原因,有人认为醉酒驾车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行为进行严惩;而有人认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定,而不应当一概而论。最后,我们可以得出自己的观点:醉酒驾车的处罚应该加强,但是醉酒驾车的司机是否应该被当作罪犯应该视其情节轻重决定。

  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法律责任

  饮酒后,酒精被胃壁和肠壁迅速吸收,溶解于血液中,通过血液循环流通全身,渗透到各组织内部,作用于高级神经中枢,导致中枢神经麻醉,思维、判断能力下降,视觉机能受损,触觉反应迟钝,记忆力发生障碍,四肢活动迟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有关资料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0.3‰~0.9‰的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一般比头脑清醒、功能无变化的驾驶人高7倍;酒精含量在1.0‰~1.5‰驾驶人要高30倍;酒精含量超过1.5‰的驾驶人则要高128倍。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威胁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规驾驶行为,一直以来是政府与社会大众以及媒体的关注目标,经常在电视新闻媒体与报章杂志上可以看到有人因为酒后驾车肇事造成自己或他人死亡的社会与家庭悲剧,使酒驾者与受害者双方等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同时酒驾肇事所引发的民、刑事纠纷案件,部分肇事后逃避侦办缉捕,更加重社会成本负担,酒驾事件之危害实不容轻忽;更是近来造成交通事故肇事的主要原因。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危险驾驶行为实施后,并不马上发生死伤结果的,从理论上讲,就有成立数罪的可能。如果承认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一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犯罪。那么,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就会比较快,从理论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只往前行驶1米的,抽象危险犯也成立。此后,在驾驶机动车通行过程中,因为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后一行为如符合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理当属于行为人有数个罪过、数个行为的情形,成立数罪。因此,行为人危险驾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在前后相继的两个不同阶段,符合数个构成要件,只是考虑到危险驾驶和后一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存在时空条件下相对紧密的关联,才在立法上特别规定为从一重罪处断,而不数罪并罚。其实,对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罪而言,并不是危险驾驶行为刚实施就会造成死伤后果,因此,导致死伤后果的行为独立成罪的可能性很大,危险驾驶又构成其他罪的,如果没有这里的法律拟制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不会导致刑法上的重复评价,与犯罪构成原理并不相悖。
  政府每一年度都编列相当之经费用于交通安全之主题宣导,其中包含:酒后勿开车、酒驾处罚与指定驾驶、代叫计程车等;另卫生署用于酗酒认知、节制饮酒或酒与健康等的教育宣导,每一年度也有编列经费;可见历来政府为防杜国人饮酒过量或酒驾事件的重视;但除在勿酒醉驾车等消极面之劝导外,对于积极面由根源改变饮酒文化,宣导酗酒危害及其对健康影响之宣导教育则显得更重要。

  二、当前醉酒驾驶的法律问题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系我国规范道路交通的法规,驾驶人违反法规所规范之义务,依法明定其相对应之处罚,符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之原理。交通行为是一种克服空间、时间阻隔的活动,车辆在车流中的运行,除会受到道路设计影响外,同时也会因与其他用呼人之互动而产生互相干扰或影响。交通违规行为对交通的冲击主要可归纳为安全与效。汽车驾驶人之违规行为对车流产生阻断、干扰或延误者,属于影响交通效率行为;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影响者,属于影响交通安全行为。车流在交通路网中移动或行进时,由于用路者交通行为的改变,将对用路者本身或其他用路者造成轻重不一的冲击,轻者则制造干扰发生延误、车流阻断现象,重者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于重大违规再犯比例更低,因此讲习对于抑制驾驶人违规再犯,有相当程度的效果,尤其是违规必须讲习的条款更显着,如酒后驾车、拒绝酒精浓度测试及闯红灯等重大违规;该研究建议编制实用且生活化之道安讲习教材、提早寄发讲习通知以便让参加讲习者有选择讲习时间之弹性、教学内容应加强实际案例说明、积极主动推广交通安全讲习、落实违规行为事前矫正之机制以减少事后之矫正需求,以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导之功能。
  以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历经几次重大修正,特别是加重酒后驾车的违规行为处罚罚款,欲用造成违规驾驶人的负担,来达到遏阻的目的,事实上,若只是通过提高处罚金额,来遏阻其交通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交通安全维护的成效可能有限,必须辅以交通安全讲习方能竟其功,因此,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办法中也明定对于严重妨害交通或重大路权侵犯行为之违规驾驶人施以交通安全讲习。
  所谓认知(cognition),就是知觉、记忆和思想的综合,指的是个体经由意识活动对事物认识与理解的心理历程;简而言之,系指个人对事物之了解情形、知识程度和看法,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评价性的认知,包含有关该主体的知觉、想象、辨认、推理、判断等复杂的心理活动;认知的形成是直接的,但每个人接受的程度不同。驾驶人是车辆运作之主宰者,依据道路、环境和车辆状况,进行决策以控制车辆之行进。驾驶人之生理、心理、教育状况势将影响驾驶人所作之决策,也因此影响驾驶人之行车表现,如果车辆之行车时间多在生理现象之最低潮时段进行,势将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当驾驶人因酒后驾车,职司信息接收、判断与动作的大脑中枢神经与动作部门,若因酒精麻醉而控制、调节功能受到抑制或催化,最直接的结果是反应迟缓、判断错误或甚至无法作用。


  基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的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调整。这是因为:第一,酒驾肇事案件在实践中频繁发生,很多案件影响恶劣,危害极大,需要专门立法进行惩治。而综观国外,许多国家对于此类行为都规定了单独罪名,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惩治效果。第二,危险驾驶的行为类型很多。实践中不仅醉酒驾驶行为,而且吸毒驾驶、超速驾驶等行为同样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当将这些内容都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如果警察有相当理由相信某人属于醉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检测,行为人拒绝检测的,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构成犯罪。

  三、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法律问题的完善

  第一,合理设置主刑。酒醉驾驶者丧失判断,分心和疲劳精神不集中,对于道路环境失去掌控能力,酒精浓度高于0.55mg/L 以上的驾驶者,因为酒精作用使其认知降低。影响驾驶愿意采取超速、酒驾、疲劳驾车、分心等行为,应受到驾驶生理、观念、认知和情绪的影响,饮酒对于驾驶行为的影响并非饮酒行为的问题,而是酒精对人体的作用效果。因此,常被归类于药物使用,或者驾驶失能的问题。因为酒精对于一般人体的影响是具有迷幻的效果,如同吸食非法药物。当它的量超过驾驶本身可控制与负荷的程度时,就会导致驾驶失去驾驶能?,表现不?判断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适当增设附加刑。国际社会许多国家都对酒后、醉酒驾驶规定了财产刑和资格刑。如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醉酒或吸毒陷于不适宜状态而驾驶车辆的,,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少于2年。在我国香港地区,两次或者多次实施醉酒驾驶犯罪的,一般要吊销不少于2年期限的驾驶执照,并处罚金。韩国《道路交通法》规定,违反规定醉酒驾驶者,或者警察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检测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而我国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现有规定都没有设置财产刑或资格刑,这不利于预防犯罪人再犯。所以,我们建议,对于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增设财产刑和剥夺一定期限或终身驾驶资格的资格刑。用道安讲习教室空间增列相关酒驾海报及宣导品,例如近年酒驾死亡人数、法院判刑案件、刑事、民事与行政法规罚则、酒瘾者求助医疗单位、受害家属心声……等相关,一方面可达到警惕的效果,一方面则加强违规行为人对酒驾的正确观念。
  第三,酌定量刑因素法定化。酒精对人体的种种作用与人体内血液酒精浓度有很密切的关系,酒精在胃肠中很快会被吸收分布到全身各处,人体血中酒精浓度约在喝酒后1~2小时内达到高峰,在12~24小时大部分的酒精会经由体内的酒精去氢代谢为醋酸再氧化为二氧化碳排泄出去,当血中酒精浓度在50~100mg/dl时会降低精细工作的控制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及协调能力,使驾驶能力变坏,当血中酒精浓度在100~200mg/dl之间时会降低平衡能力,说话含糊,脚步不稳,当血中酒精浓度在200~300 mg/dl之间,可使人昏睡,血中酒精浓度大于300 mg/dl以上时,会使人呈现昏迷状态,当血中酒精浓度大于400 mg/dl以上则呼吸可能被抑制而导致死亡。酒驾肇事导致相关的伤亡是国家社会的危机,社会大众与行政、立法、司法体系必需站起来,共同负责,全面防制这种致人于不幸的行动。

  四、结论

  酒精成瘾是一种疾病,需要患者本身、家属与医疗单位等各方面的协助配合才能有效根治,但是由于国人有酒精成瘾的问题往往不自知,或是知道自己有此方面的问题也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再加上国人饮酒的文化,使得酒驾的发生与肇事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隐忧,酒后驾车的问题除了提高罚则、投入庞大警力取缔外,建议应更重视医疗问题,提高警觉,增加戒除酒瘾管道,以期能早期诊断、早期治疗,以预防酒瘾所带来的危害。



本文编号:8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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