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不同于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由于其智力成果无形性、法律授予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性会产生权利冲突,且这种冲突有不断扩大的发展态势。本文以商标权和著作权冲突为视角,探讨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原则。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权利冲突 商标权 著作权
权利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治文明的基本尺度,不可忽视的是权利冲突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杨沫的初恋”这一案件,可以“被认为是作品发表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它揭开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序幕。” 此后,“武松打虎”案、“三毛”案、“百老汇”案、“老干妈”案、“立邦”案、“王老吉和加多宝”案等等都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典型代表,这些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对整个知识产权市场影响较大,讨论其冲突和其处理原则,有利于减少冲突和促进整个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之厘清
权利冲突,即发生在权利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的过程,是权利之间的反对关系。学界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有以下几种说法:“客体同一说”、“民事纠纷说”、“权利冲突否定说”和“边界模糊说”。
(一)同一客体说
就客体同一说而言,学者认为,这种权利冲突的产生是源于同一客体,如一幅名画,在这一客体上,可能会同时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但是这种权利的冲突是假性冲突,就是说首先可能由于劳动或者继承的原因,取得了一幅名画上的著作权,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又有人将此名画作为商标刻印在其商品上,从而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这幅名画上先后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并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知识产权的主体并不是同一个人,倘若是一个人,即为权利重叠,但就因为不是同一个人,就造成了权利冲突,这种权利“形式合法但实质非法。” 就这种同一客体说而言,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矛盾的法律模态”。
(二)民事纠纷说
就民事纠纷说而言,学者将这种冲突认为是一种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都以民事权利作为其请求权的依据,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知识产权,如这种权利遭到侵害,其可以以知识产权遭受侵害为权利基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其享有的权利来进行抗辩,这种纠纷是一种“冲突形成的抗辩争议”。
(三)权利冲突说
就权利冲突否定说而言,以米尔恩为代表,其认为法定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冲突的,而道德权利才可能存在冲突,每个人对于道德的理解不同,有的人可能更加注重尊严,有的人可能更加注重平等,有的人可能更加注重民主等等,这些之间是可能存在冲突的,但是就法定权利而言,这种冲突是不存在的,“司法判决便可解决” ,因而该说不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
(四)边界模糊说
就边界模糊说而言,知识产权的冲突是存在的,这是因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存在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就不是权利冲突,而是侵权了。但是为什么会产生权利冲突,这就是边界的模糊性。我们知道,产权的界定是有成本的,法律不可能对每项权利之间的界限做出“非此即彼”的界定,而这种模糊的状态是经常存在的,正确的做法是承认这种矛盾,然后由司法进行公断。
(五)小结
客体同一说抓住了知识产权体系建立权利客体之上的本质,民事纠纷说实际上是将知识产权冲突定位于民事纠纷,通过司法活动来解决此种权利冲突,权利否定说根本否定该种冲突,边界模糊说忽视了客体的作用。通过对以上学说的简单介绍,本文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冲突,是不同权利主体基于客体,在行使该权利时,发生的权利矛盾问题。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私权属性是冲突的一般原因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获享更多的权利,己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想。” 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毫不例外,在个体行使权利的时候很有可能干涉到他人的权利,这是由其私权性决定的,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涉他性。“民事权利是权利主体自己行使当属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时候,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权利冲突现象并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现象,由于私权属性,它与其他民事权利在其本质属性和调整原则等没有本质区别,权利本身的排他性和涉他性,就会产生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二)立法冲突是冲突根源
实践中的权利若没有得到立法的承认,在进入司法领域后,也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冲突,因而所谓权利冲突首先是从立法上而言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者能力和当时经济社会环境约束,在知识产权之间找到绝对的权利边界是较为困难的。
笔者认为,立法冲突是知识产权产生冲突的根源,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制定者涉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立法主体基于各自考虑,当然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会产生不同程度地冲突,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实施条例,不同部门对同一立法对象的认识必然存在分歧。
(三)稀缺性是冲突的先天诱因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为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提供了不竭动力” 知识作为一种无形智力财产,其需要权利人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其作为一种产品,具有稀缺性。
权利客体的稀缺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的数量,其稀缺性导致必然有人对其声称权利。事实上,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权利存在的前提,由此类推可知,知识权利的存在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必须有符合法定要件的知识存在或者说被创造出来,因而,权利人专属的享有知识产权,使得产品的产出是有限的,这些稀缺性为权利冲突提供了重要前提。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例
(一)冲突原因
1.权利特性。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什么可以发生冲突?这要从该两种权利特性出发,事实上,著作权的对象可以成为商标权的对象,如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同样由于其特殊的图案构成,也可以作为商标被权利人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此时,就该美术作品就会发生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由于两种权利的权利特性,使得两者容易发生权利冲突。
2.法律规定竞合。法律规定的竞合也会使得两种权利发生权利冲突。由于商标采登记注册原则,这就会带来这样的风险,就是就同一客体上,首先产生了著作权,而后又有其他权利人对这同一客体申请商标权,因而后来的商标权侵犯了著作权。
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可知,前者是自动保护,即一经创作出来,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权则是在权利人在申请注册后,才受到商标局的保护,因而此种权利保护是授权保护,而发现后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在先权利,从经济上和实践操作上都是不现实的,因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竞合,从而产生了冲突。
(二)冲突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构成要件首先表现在,权利产生于同一客体上,这也是由于其权利特性决定的,因而此时就一项客体产生了两项权利。其次,这两项权利为不同的主体所有,若为同一人所有,则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冲突。最后,不同人就同一客体享有两项权利,该两项权利在内容应当存在交叉和重叠,正是应为此种重叠,使得著作权和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
(三)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类型
1.有瑕疵的权利冲突和无瑕疵的权利冲突。既然是权利冲突,而不是侵权行为,,那讨论的基础就可以定位为:各个权利人都有合法权利。就无瑕疵的权利冲突而言,即这种权利冲突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其行为是依照实定法的。法律不能苛求行为人能够预测到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权立法在我国是分散立法的模式,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种分散立法的模式的好处是对各个权利规定的详细,定位清楚,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对各个不同权利的边界做出界定,或者说就不同权利的冲突做出立法规定。就有瑕疵的权利冲突而言,实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在先商标权与在后著作权的冲突”和“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的冲突”。立法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立法者是基于以下考虑,即商标局不可能对每一项商标的申请之前可能存在的权利作出判断,因而作为警示或者提醒条款,告诫商标权权人,其申请的商标必须建立在他人对此不具有先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其可能遭到法律的惩戒或者否定,而在先商标权和后著作权也会发生权利冲突,这两种形式都是冲突的类型。
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拥有此种资源会使所有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由于竞相争取,就会产生冲突,“冲突在形式上比竞争激烈得多,它往往突破了规则、规章甚至法律的限制,带有明显的破坏性。” 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决定了在先权利的特殊地位,通过首先赋予最先申请和发明人权利,使其获得激励,从而引导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对于同一客体上的两种权利没有做过多的规定你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往往保护在先的权利,这当然是基于知识产权立法的指导思想而言。
(二)利益平衡原则
在权利发生冲突时,当然是要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但是,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利益平衡问题,这不仅仅司法实践,更是贯彻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体现。有利益才会有冲突,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不是绝对地保护一方而忽视另外一方的利益诉求,事实上,笔者认为,通过考虑当事双方的利益诉求,进行裁判将是最好的解决策略。
无论是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还是冲突的当事人双方,要考虑在维护法律公正性的前提下,使权利客体综合效益最大化。如对在先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情况,法律应该允许其他权利人使用,以避免资源的浪费。
(三)经济利益优先原则
知识产权巨大的经济效应,这使得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是一味的固守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还是以经济效益优先为原则?是就一副“武松打虎图”的著作权进行严格保护,还是对企业利用该图印刷在其产品上对其进行长达数10年的精心培育后有重大价值而对其进行严格否定呢?法律不应该是僵化的,僵化的法律是不能为社会的进步提供动力的。
本文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应该确定经济效益优先原则,这是对后来权利人劳动的肯定,对其增加的价值的肯定,也是对懒惰的权利人的一种鞭策。
本文认为,当权利人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时,两者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来解决此种冲突,不仅可以减少司法成本,也能高效地解决两者的权利纠纷。当两者无法就此冲突达成和解,此时可以诉请法院进行裁判。当然,此种协商并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本文编号:8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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