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0
论文摘要 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况时,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能依据的法律少之又少,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利益。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确立配偶权的相关制度,建立配偶权救济的的途径,完善相关婚姻立法体系,以惩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第三者 配偶权 侵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西方的各种思想传到国内,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对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的影响。受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第三者介入合法的婚姻家庭,给很多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规定了配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配偶权的相关概述
(一)第三者的概念界定
“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暧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暧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用“暧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配偶权的概念界定
配偶权的概念是从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过来的的,主要是指要求配偶一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大陆法系的国家并没有配偶权的相关概念。在大陆法系的配偶权是要指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等一系列以权利义务内容的概括性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互相抚养、互相忠诚义务等。我国立法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确立配偶权概念,在1980年修正《婚姻法》过程中,学界就有学者提出我国立法应该确立配偶权概念,从而引发了对配偶权问题的讨论。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取得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配偶权主体具有特定性。配偶权仅存在于有合法婚姻义系的夫妻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者如重婚、姘居、同居者间不具有配偶权。(2)配偶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夫妻双方既是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3)配偶权也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组建家庭共同居住、生活,必然产生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配偶权概念的确立旨在解决夫妻生活纠纷,保持夫妻关系稳定发展,所以配偶权必然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明知对方为由配偶者,而与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侵犯配偶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按照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应当同时具备一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1.违法行为。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1)通奸行为,是指婚后与配偶以外的其他异性发生长期的性关系的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中有配偶者与婚姻关系以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重婚行为,是指第三者以夫妻名义或者进行婚姻登记并与夫妻一方共同生活。
2.损害结果。第三者对于配偶中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多方面的:(1)财产方面。大多数夫妻一般都是共同共有,若配偶一方将财产赠与、转移给第三者,当然给无过错方财产权的造成侵害。(2)人身方面。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主要是对配偶应有的同居义务及忠实义务的侵犯。(3)精神方面。第三者侵害无过错方配偶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结束,一般情况下都会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损伤。
3.因果关系。无过错配偶方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则属于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此故意是指第三者明知对方为由配偶者而与之存在通奸、同居、重婚等违法行为,如果开始侵害行为之时不知对方为由配偶者,获知详情之后仍不停止侵害行为也当属主观上的故意。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一)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问题
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
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本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二)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问题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所以这样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三)侵犯配偶权的行政责任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姘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下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已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
三、对于完善追究侵犯配偶权的第三者的责任的建议
侵犯和谐家庭的配偶权的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从上述可知一般是三种:重婚、同居、通奸。所以应根据其的行为的性质,结合相关的法律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多方面考虑结合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民、刑、行政三位一体的结合,各有侧重的互补性,有利于合法婚姻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一)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我国应加快修改相关立法,明确第三者对配偶无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的方式以及具体的法定事由。
第二,因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侵犯的客体是特殊的一种身份权利,所以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的赔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追究不同的责任,如在采用《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例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者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惩罚的责任形式。但是在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中并不能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要有更多的财产赔偿来弥补,给予很严厉的财产损害,而且就财产赔偿来说根据不同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让司法实践者来具体规定惩罚额度,从而给不同的人不同的惩罚数目,也对他们在财产惩罚方面形成一种威慑力,让第三者不敢再去触犯此法律,而不同的惩罚标准也更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平。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让第三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取证和认证方面成为能否胜诉的重中之重。作为配偶无过错方如何取证,以及如何用证据证明第三者是在明知的情形下而仍与配偶过错方同居,是很困难的。
(二)刑事赔偿责任
在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方面,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外,补充一个新的罪行,破坏婚姻罪。这样就能使得姘居的第三者对其恶劣的行为的危害,破坏社会稳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第三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配偶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其承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责任
在和谐的婚姻家庭中,出现第三者与其一方通奸的无耻行为,破坏一个和谐的婚姻家庭,也导致一个和睦的家庭有可能遭到解散的危险,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所以在此提出建议,我国应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第三者在明明知道对方是已婚一方而与之产生非法的两性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的行政责任。
本文编号:8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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