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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1

  论文摘要 网络不良信息是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但总局等,根据他们提供的网络不良信息传播记录,对不同网络不良信息的不同危害程度加以区分,确认范围,并依据不同的法律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这就是所谓的网络不良信息的警务监管机制。也可以对网络不良信息采用分工负责的方式定性划分管理,使得细则明确,不疏不漏。以警为主的各机构联合执行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单一执行、管理部门太多,执行力差,从而造成管理市场混乱 的情况。
  2.通过制定科学的检测标准来实现对网络不良信息危害程度的认定。联合管理机构应在网络不良信息产生时及时调查了解其危害的范围、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的严重性等等。例如,转发虚假信息传播危害较小时,可以通过以警为主的网络联合执法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发布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危害严重的,可以根据《刑法》采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3.在设计鉴定网络不良信息的程序时,执法机关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良信息鉴定过程中的作用,同时也应注意设计的科学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通过对有关网络服务进行准入资格限制来控制信息源,当在网络传输中发现含有法律所禁止的信息内容时,应叫停信息传输,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并且向执法部门或机构报告。对境外网站具有的不良信息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要采(二)配偶权的反射性损害
  在这类型损害中,提起反射性损害赔偿的主体应仅限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因为这是基于夫妻关系才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类型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内容应包含辅助性性用品费、精神损失费、生育权丧失费、人工辅助生殖费(含检查费、手术费等)或领养手续费等。其中,精神损失费的标准可以依据夫妻双方的年龄与婚龄来计算赔偿数额,通常来说,性需求与夫妻双方的年龄和婚龄成反比,因此新婚年轻夫妻的赔偿额应比年纪大婚龄长的夫妻要高。生育权丧失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式,不过,对于夫妻之间已育有小孩,或者妻子年龄超过45岁的,应当认定为生育权已实现或自我放弃,因而不存在生育权被损害的问题,自然也就不用赔偿人工辅助生殖费和领养手续费。
  (三)震惊损害
  笔者认为,此类型的赔偿对象应为受到反射性损害的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系或至爱关系的人。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假震惊损害”的情形,在制度构建时,应当对震惊损害的适用标准进行限制,比如前文所说的时空的近因性,以及对非近亲属关系的与直接受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损害程度的限制,即当间接受害人反射性损害达到一定的病理程度时,方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反射性损害赔偿。
  因此,对于受到震惊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的内容应包含住院费、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存的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问题,可以多多参考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制定出相关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填补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的空白,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使之更好地运用在实践中解决类似的问题,以更好地实现法律规范、防范的目的。



本文编号: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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