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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3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研究,针对我国立法在征收方面存在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现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矿产资源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资源税的角度分析资源税税率对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意义,并对我国将来确定矿产资源税具体制度和提出一个较为详尽的建议,以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求。

  论文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 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 整体,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地区甚至不足10%。而依照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如果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规范采掘,该回采率应为80%~90%。还有,1949年至2011年,我国产煤总量约为40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总量竟然超过1200亿吨。另外还值得关注的是,仅煤炭领域就有如此大的浪费,放眼所以矿产资源领域,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数量将是无比庞大的数字。
  因此,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将有利于节约我国人均极少的矿产资源。前一段时间,我省通过资源整合,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保证了国家的能源安全,实现了煤炭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逐渐形成了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格局。从现实出发,推进整合煤炭行业资源的步伐,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响应国家资源型产业政策的号召,顺应资源型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将有效解决我国煤炭行业煤炭资源回收率低的难题。
  2.扩大征收范围,避免非税资源的浪费。随着全社会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学习,不难发现,现行矿产资源税制的征收范围明显过窄,从而造成了非税资源的浪费。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来看,国家把征收矿产资源税作为调控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标是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开采利用率、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因此,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税的发展改革中要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做严格界定,以免非税资源的浪费。
  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的现状,我们强烈建议立法部门应按照公平征税的理念,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包括现有的所有自然资源:(1)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滩涂、地热等;(2)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淡水资源;(3)供给紧缺、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包括草原、森林、海洋等。
  (二)构建“整体社会公平”理念,指导矿产资源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立法层面:适当下方矿产资源税的立法权,保障矿产资源税收益的公平分配。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收,但其立法权、解释权等却属中央政府,具体的税额、税率等也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权与征收权的分离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按照我国立法权统一的原则,适当下放矿产资源税立法权,从而确保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税因地制宜地作出适时性的调整,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税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与国家的税法保持一致,不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妨碍全国市场的统一运行。
  2.政策层面:从价从量,结合计征。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税主要采取从量征收,造成征收只关注生产量、销售量,而忽略了开采量、储量与生产量、销售量的关系。从而对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造成影响。因此,建议采用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煤电对立现象比较严重,而各地火电厂又开工不足,如果原煤实行从价计征无疑将直接抬高现有的煤炭价格,从而导致煤电对立的局面更难打破。相对来讲,精煤的使用范围较窄,因此如对精煤实行从价征收,只会增加使用精煤的煤化工等产业的成本,避免了煤炭价格的全面上涨。因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煤炭资源税调整方案,以实现矿产资源税法对依赖矿产资源进行资本积累的承包商的收入的调节,最大程度地平衡社会收入的差距。
  3.实施层面: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税征收力度。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先存的“征收难”问题,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从源头做好税务登记。首先户籍管理应该从登记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登记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网络,对重点矿产资源税重点监控。同时做好后续补充工作,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时。二是加强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欠缴、拖缴甚至不缴的矿业开除高额罚单,实施强硬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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