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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3

  论文摘要 司法的若干举措;2011年,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主要体现为地方探索,司法部并未出台任何改革举措;2012年是司法行政改革重要的一年,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拘留所条例的颁行以及律师管理的不断强化,都是这一年司法改革的主要佳绩;2013年,司法行政改革主要体落在改善法律援助工作、试点循证矫正工作以及强化对律师行业的管理等方面。
  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具体体现在:(1)2003年开始试点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财政保障监狱的经费、将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将监狱的收支分开,规范监狱各项工作的运行。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改革监狱体制。目前,我国大致实现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分开以及监狱的收支分开也已完成,监狱各项工作的运行也得以规范。(2)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2010年,中央在总结律师近年来于工作中获得的成绩与经验的前题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举措。十八届三种全会《决定》更提出对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以及改进惩戒违法违规执业的制度。律师行业由之前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迈向真正的律师自治。(3)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改进。自2003年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全国共办理关于法律援助的案件达513万余件,平均年增长率20%;需要提供法律咨询的案件高达3900万件,平均年增长率11.5%;经费的累计投入高达6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24%,其中关2013年法律援助的花费就已突破15亿元;全国的法律援助人员高达1.4万。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加倍重视改进法律援助制度,使法律援助组织能与司法行政部门相对独立存在;并鼓励和支持建立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促进民众更便利地接近正义。(4)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进。从2003年试点社区矫正到现今的社区矫正立法条件的成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中。

  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社区矫正就是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而让其回到社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开展一系列有意义的生活、学习、劳动等活动,以获得重新社会化的活动”。刑罚与生俱来的惩罚性,让人认为其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最严厉后果。其属性必然始于惩罚性,也终于惩罚性。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大众对刑罚的理性认识,人们发现刑罚种类和实现方法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而变化,,不再是单纯地通过惩罚的方式来改善犯罪。人们认为可以通过采取社会性的措施,考虑犯罪的成因,从而解决犯罪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有利于感化犯罪人,矫正其犯罪心理,能更好地让其回归社会,改善治理犯罪的效果。“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体制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革新,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重要方面”。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是在2003年,并于2005年开始扩大试点范围,直到2009年才全面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试行。“社区矫正已被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被纳入到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从03年到09年这段期间,我国累计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达到37.8万,解除矫正的有18.5万人。2009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在总结各试点地的经验之后,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并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有效协调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缓解立法缺位的尴尬,推动我国执行非监禁刑罚的制度的发展,促进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落实。2010 年,司法行政部门在2009 年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落实对社区矫正的改革。2011年,司法部虽然宣布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的成果,但社会大众并未看到任何有关于改革的举措出台。对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还是停留在由地方进行探索。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司法行政领域内容的有30多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全国高达73.1万社区服刑人员,累计接收211.3万人,服刑人员的再犯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服刑人员家庭能够正常生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社区矫正取得了杰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积极完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确保社区矫正法制定工作地有序进行。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与发展,印证着我国司法行政改革的发展。纵观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无一不体现我国司法行政改革的进程。我国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正向着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前进,提高全社会法制化水平。



本文编号:8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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