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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反贪侦查翻供现象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3

  论文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定案证据中的重要地位,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侥幸等心理常会作出翻供行为,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办案理念的进步,也使得翻供现象有增多趋势。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对待不实翻供行为应认真分析原因,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提高证据质量,巧妙运用谋略等积极应对翻供现象。

  论文关键词 反贪侦查 翻供 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之一,对于定罪量刑和发现、收集、审查核实其他证据,都具有十分的作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职权的正当性为掩护所做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一般没有案发现场、被害人及目击证人,难于轻易被发现,侦查贪贿案件常常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确立进一步的侦查方向,收集并串联新的证据,因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事实上已成为反贪侦查搜集证据的根本,凸显其重要地位。而口供作为言词证据,又具有失真率高、可变性强的特点,再加上趋利避害,逃避处罚是人的本能,所以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屡屡出现。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和法律知识都较丰富,其翻供对案件侦查的影响是不容小视的。因此,作为一名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就应具有随时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意识,能仔细分析其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对策。

  一、翻供的原因分析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自身心理方面:一是畏罪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供认其犯罪事实以后,其思想活动并没有停止,他们会更注意用法律规范去衡量判断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现自己的罪行深重,即产生对即将坐牢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对即将坐牢所带来个人前途的毁灭、家庭破碎的恐惧,而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责而翻供。二是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在无法承受压力而被迫交代后,常常会感到后悔,认为自己不交代,侦查机关也许不会查清案件的事实,因此怀着万一的侥幸心理进行翻供。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所处的时空环境的变化方面:一是时间的变化会让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变化,司法实践表明,翻供概率与侦查所拖延的时间成正比,时间拖延的越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越大。二是羁押场所或强制措施的改变,也使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因为不论是从传唤、拘留转为逮捕,还是从逮捕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震动和影响,前者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交代了反而坐牢,不如翻供以求万一的侥幸心理;后者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接触外界,可能会听取家人、朋友关于翻供的挑拨,企图以翻供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另外现实生活中的监舍由于各种原因管理上有时不尽完善,也成为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对抗法律的温床,而翻供就是他们经常谈论的话题之一。三是案件承办人员的变化使翻供增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终结,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承办人员,由于承办人员参差不齐,他们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熟悉程度也不一样,可能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也因面对的承办人员不断变化而失去了最初的害怕、恐惧、悔罪的心理,认为在新的承办人员面前,有机会以翻供的方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再加上有的承办人员讯问工作方式的不当,会使犯罪嫌疑人从中探得侦查阶段所掌握的证据底牌,或者失去对承办人员的信任而产生抵抗情绪,这些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
  再次是相关法律理念的进步带来的挑战方面:一是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和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这些变化加强了对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律师掌控证据的全面性和犯罪嫌疑人了解外界信息的渠道,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博弈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力量配置也更为均衡。犯罪嫌疑人能够敏感地感觉到控辩双方力量的消长,这也致使其妄图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增大,而出现翻供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表现在律师会见前后存在的较大反差,正是控辩对抗加剧在犯罪嫌疑人处的直接体现。二是2009 年 3 月 12 日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例如:犯罪分子在调查谈话阶段和被采取调查措施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再认定为自首。该规定对自首、立功认定条件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某些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三是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据于定案量刑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做了严格的规定,将不符合规定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了排除,不予认定。在实际办案中,由于传统的办案习惯、理念的影响以及部分办案人员办案能力和工作态度的欠缺等原因,致使搜集的证据有出现瑕疵的现象,这也使得某些犯罪嫌疑人乘机翻供出现可能。



  二、翻供的对策建议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侦查人员不应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将翻供行为一律看作是嫌疑人百般抵赖,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而是应该做到冷静应对,在综合已搜集证据和查办案件过程基础上初步审查其翻供的理由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其说法合理,或提供新的证据,那么应进行仔细侦查,以做到实事求是。如果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原因,那么应有针对性的实施相应的对策。
  (一)重视思想教育,打消其翻供的念头。
  一是加强道德教育,从人生的价值观、人的道德情操,人的是非善恶的理念等入手,端正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诚心地接受法律处罚。二是加强法律教育,指出其行为事实的客观性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讲述清楚“零口供”的定罪规定、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理和翻供的从严处罚的后果等,打消其不切实际的幻想,让其明白妄图通过翻供逃避处罚是不可行的。三是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开导。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后,很容易产生消极思想,以至于出现对抗社会、对抗侦查的行为。所以在办案中一方面应坚持“人性化”办案,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积极保护其合法权益,关心其身体健康状况,让其感受到侦查人员办案的文明、理性和人性,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积极开导,让其保持对生活的希望。这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认罪伏法,从而放弃翻供的念头。
  (二)强化证据意识,构筑坚实证据链条。
  一是重视取证的程序规范化,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把柄。每位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取证工作,确保程序规范,证据形式不存在瑕疵。二是重视证据的固定工作。要及时做好外围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供述要制作多份讯问笔录,还要让其自己书写供词和悔过书。同时,对讯问过程严格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其供述全过程。对于重要证人的证言也可采取上述方法固定。三是重视取证的“细”、“实”、“全”。侦查取证工作做到细致客观严密,就能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漏洞翻供。在讯问和其他取证活动中要将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每个细微环节了解清楚,对出现的每一处细微疑问和矛盾之处都要追求合理解释,不能嫌烦琐,对讯问及询问的过程和内容能客观如实的反映,不能随意取舍,断章取义。四是重视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的采集。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能只满足于主要证据的采集,而应养成完整的证据意识,让案件侦查所采集的全部证据能构筑成坚实的证据链条。间接证据能验证直接证据的真伪,可以巩固证据体系,起到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的作用。再生证据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犯罪行为而留下的痕迹,从相反角度证明了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事实证明,将这两项证据和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相结合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三)把握翻供心理,巧用谋略施行对策。
  一是及早发现,堵其后路。我们在侦查过程中要学会仔细倾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涉嫌犯罪行为的辩解,而不是一味地认为这是其认罪态度的不端正而对其斥责,让其闭口。事实证明,这些辩解往往是日后其翻供的理由和借口,愈早暴露愈有利于我们能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堵其后路,揭露其翻供理由的不实性。
  二是分析心理,釜底抽薪。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的行为背后肯定有其原因,或受他人教唆诱导、恐吓威胁,或受某些不实情况的误导,自认翻供就能逃脱制裁,或自认为有强大的关系网,会得到开脱等等不一而足,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能仔细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掌握相关案外情况,准确把握其翻供的根本原因,实施有针对性地对策,如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包庇、伪证、徇私舞弊和妨害作证等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打消幻想。向犯罪嫌疑人传达真实情况,消除误解等。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釜底抽薪,摧毁其翻供的心理依靠。
  三是自我审视,弥补过失。侦查人员第一要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办案力度,缩短办案周期,防止久侦不结,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时间机会。第二要注意保守案件秘密,采取正确的办案方法和手段,防止因泄密、轻易许诺、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等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而出现翻供行为。第三要仔细回顾办案程序、核查证据形式,如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和形式瑕疵,要及时改正错误,采取弥补措施,重新进行取证行为或补强证据,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制造借口。第四要仔细审查核实侦查所收集的全部证据,坚持“证据标准前移”,用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甚至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论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审查证据,防止出现证据不完善、证据内容证明力薄弱、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等漏洞,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机会。



本文编号:8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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