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时代的表达自由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4
论文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表达自由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表达自由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因此本文将对网络时代的表达自由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表达 自由
随着时代的发展,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字眼开始频繁的被提及。表达自由除了广义上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等内容外,还包括通过暗示、默认等非传统意义上的言论的途径进行的自我表达。
一、网络时代表达自由的概况
(一)表达自由的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表达自由越来越得到国家与社会各界的重视,被认可为最基本的人权。现代宪法学认为人的基本自由可被分为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其中表达自由处于基本自由的核心。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曾强调道:言论自由与思想自由孕育了几乎其他各种形式的自由,是它们不可缺少的条件。现代立宪国家大多把表达自由当作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公约》、日本宪法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在经历了数百年民主制度的西方国家,表达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如美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二)网络时代下表达自由的特性
1.积极影响
首先,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民众获得了更多的发言权使得表达自由的权力体系框架得到了扩展。网络表达这种无孔不入的表达方式使得表达较之以往更具分量,一定范围内的舆论事件可能会引发全国乃至全球的大讨论。真理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由的讨论便是追求真理的重要途径。民众的发言权得到了空前的扩大使得我们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越走越快,无论是于个人、社会还是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性使得民众的言论传播与表达自由变得更为多样化。人们行使权利的成本越来越低,机会越来越多,途径越来越宽。人们听得多、看得多、说的也多了,在无形中便起到了民智开发的作用。过去教会在国家占据统治地位时,神学的思想支配一切,个人的理性得不到发展。如今,网络开拓了人们的视野,世俗的观念不再挟持我们的大脑,我们学会了独立思考与表达,因而网络在民智开发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除了更好的表达观点外,网络使得舆论监督空前的强大,越来越多的官员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网络被曝光并成功的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进入司法程序。“房叔”、“表叔”纷纷落马,展示了网络时代下表达自由的强大力量。
最后,网络表达拥有增进社会稳定的功能。无论何种社会阶段,也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难免存在不满情绪,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社会发展不均衡,网络言论在提供情绪的宣泄窗口,人们表达自我、寻求安慰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平和、渐进的途径以求法律、制度的改革。网络上充斥着的观点对立与意见的多样是促进社会改良和国家进步的主要动力。
2.消极影响
凡事都有其两面性,网络这把双刃剑在对表达自由的影响上也是有利有弊的。
首先,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在美国这个早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就确立自由绝对地位的国家,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杰出的立法者的霍姆斯曾这样评述:“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并高声叫喊从而引起惊恐的人。”这体现在实践中便是世界上没有任何将表达自由作为完全不加干涉的自由,如美国的《反煽动法》是对公民表达自由的限制。
网络的无孔不入加剧了表达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网民在行使表达自由权的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往往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自己全然不知。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事后政府主管部门或网络运营商的补救显得力不从心。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侵权者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侵权的同时围观者中也不乏为侵权人摇旗呐喊之人。网上一起有关“不主动给孕妇让座的事件”起因是一名孕妇站在公交车上,周围三名有座男子或低头不语或扭头望向窗外,无一人起身让座。该孕妇便用自己的手机拍下这一幕发至微博,并配有“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一评述性文字。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纷旗帜鲜明的站队讨论,一方认为三名男子过于冷漠被曝光活该,甚至提出要人肉该三名男子,另一方则谴责该孕妇的侵权行为。这三名男子行为是不对,可以说他冷漠、说他不道德,但孕妇未征得他人同意就非善意的使用他人的照片将照片公布显然侵犯了这三名男子的肖像权,是对其隐私的损害。
再者,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每天都有不计其数的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传播,其中不乏大量的虚假、不良信息。从无聊八卦的明星“被死亡”、“被离婚”到为了泄私愤恶意杜撰他人的虚假事件,再到后来部分公关公司网络推手为搏版面不惜践踏民众对真善美的追求运作出轰动一时的“喂流浪老人吃饭的美丽女孩”等事件。这些虚假故事有的几日后就被辟谣,有的则让人们蒙在鼓里长达数月,屡禁不止是其共同点。如果说前两者我们还能无奈一笑,但是网络推手与公关公司经营的这一系列事件却让我们有强烈的被欺骗感,长此以往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这不禁让我们思考我们是否为这少部分人的网络表达付出了太大的代价。
除以上两点外,网络时代下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公序良俗、司法独立的冲突愈演愈烈,恐怖分子、邪教分子利用网络进犯罪活动、官员的情妇被曝光、大量的情色内容肆意传播、民意站在所谓道德的制高点裹挟司法等等事件都在告诉我们面对网络时代的表达自由要反复权衡、慎之又慎。
二、我国的网络表达自由现状
我国有着长达五千年的文明史,却似乎没有孕育出表达自由的传统。从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残暴压制,再到百余年前文字狱的荒谬可笑,我们不难看出在我中华是没有表达自由传统的。表达自由作为伴随近代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舶来品,进入我们的视野才一百多年。从1948年我国参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到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再到承办世界级的人权研讨会一步步走来表达自由早已深入人心。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表达自由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从平时的生活中不难发现网络似乎使表达自由呈现出一种乱象,常常发生有人莫名其妙的被封号、各类不良信息大行其道、遭受网络侵权投诉无门,骗子反而利用网络诈骗屡试不爽。种种网络乱象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立法的缺失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与网络的迅速发展,我们针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相关立法往往存在缺失。这也是当前网络时代表达自由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我国虽然制定了大量规范网络表达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对网络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隐私权保护、信息规范等问题的重视不够。比如隐私权,网络表达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较多、定性难,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但就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三条规定与其相关。法律规定尚有如此疏漏,可以想见现实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情况之糟糕。(2)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虽多,但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系统性性与规范性,形成不了完备严谨的法律体系。这便给相关法律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诸如对救济途径规定的缺失就直接导致了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根本无法受理。(3)立法内容相似,操作性较低。我国关于网络自由保护的规定很多都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重合,甚至内容与文字表述大同小异,体现不了网络平台的特殊性,操作起来困难重重。(4)缺乏对网络供应商的规制。网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理应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另外由于其拥有专业的技术支持与相应的网络资源,行使社会职能更为得心应手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二)网络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立足于以往管理经验的同时要不断学习,适应社会的新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不足:
1.管理主体不明确有偏差
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目前主要依托于宣传部门、公安部门等几个部门分管其内容、安全、行业几大部分。这几个部门分块管理,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存在冲突与矛盾。而网络表达虽然存在于虚拟社会中,却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依托于互联网的网络表达需要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实现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2.部分领导干部存在认识不足,违背社会管理规律的问题
一些领导没有认识到网络表达的重要性,简单的认为只要有问题就运用行政手段摆平,带来的就是粗暴执法,以堵代疏。更有甚者干脆简单的一刀切认为公共管理是不容置喙的。在昆明px项目中,在早期网络上一片哗然之时,政府第一时间的选择不是信息公开、重新论证,而是运用删帖或者屏蔽关键字等手段企图压制民意。虽然最后决定听取民意不再上px项目,但是暴露出面对网络表达部分部门不够重视的问题。
3.实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的缺失会带来政府管理的混乱。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问题出现了,以法律规定多个部门都有管理权限,或者干脆没有规定管理部门,使之成为三不管问题。管理主体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又何谈管的得当呢。
4.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管理部门掌握着绝对的资源与技术,对网络的管理上处于压倒性的优势与绝对的控制地位的。这就往往使得管理者在面对一些网络上的舆论或是质疑时,小问题置之不理,大问题更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一删了之。
三、如何保障和规范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
首先,国家提供立法保障。网络时代下表达自由所呈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合法性”评判标准的缺失。在宪法上确立一套完整的控制体系,在法律上界定明确的界限,防止政府管理过当的同时也使法律言论自由保护程度有了可预测性。另外,网络表达主流占绝对地位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非主流的表达甚至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中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完善立法后便要强调执法之严,因而我们更要强调执法的效率与公平。
其次,网络运营商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首先运营商应保证自身行为合法,其次再加入到社会管理中来强调运营商和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的同时对执法部门进行监督。一方面在执法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时,合法有效的维护自己客户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支持、帮助,对自己平台上存在的可能侵害到他人或者国家社会权益的表达,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损失。
再次,行业组织、传统媒体等社会各界要积极发挥各自作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信息管理上放弃了集中管理,强调民间力量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发挥民间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作用,鼓励创新,注重管理规则的开放性和有效性,强调没有政府参与的自由与平等。以我们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完全排除政府的参与并不现实,但却可以尝试把部分管理权让渡给民间组织。传统媒体与网络虽是竞争关系,但也可发挥其占有资源丰富、权威性较强等优势,对网络的发展氛围与方向进行引导。
本文编号:8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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