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冲突与平衡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4
论文摘要 强制采样具有强制性,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及身体权有冲突关系。我国实施强制采样时,要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强制采样的程序、对象及被采样人的权利保障做出具体规定,从而使强制采样和人权保障实现相对平衡。
论文关键词 强制采样 人权保障 冲突 平衡
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体血液、体液等在控制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日益凸显出来。因此,国家专门机关具备强制收集人体血液、体液等权利,但此权利在运用过程中无法把握好它与公民人权的度,很容易侵犯公民权益。如何有效缓和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十分有利。
一、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
强制采样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没有得到被采样人自愿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措施,从其身体上采集标本的过程,标本的主要用途是为司法鉴定提供资料。强制采样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强制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容易侵犯被采样人的人身自由权、个人隐私权、身体权等,两者存在密切的冲突关系,具体如下所述:
(一)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
确保个人身体自由不受其他权力非法侵犯的权利,即为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各种自由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它作为相对性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被克减,与禁止酷刑、信仰自由等绝对性权利有明显区别。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是要充分注重法律程序上的控制,人们容易反感的不是个人的自由被剥夺,而是被任意或者非法剥夺。强制采样中,国家司法机关对人身自由权的剥夺或者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强制采样前,强迫被采样人到制定地点接受采样,限制了公民人身来去自由。对于已经合法逮捕的人而言,其来去自由本身受到了限制,因此,进行强制采样时不存在剥夺其来去自由的概念;但对于未受逮捕的人而言,被采样人被强制命令带到采样地点进行采样,从而限制被采样人在自我控制下,来去自由的权利。(2)实施过程中,被采样人失去行动自由的权利。强制采样的主要目的为了完成采样活动,因此,被采样人的身体受到采严格控制,比如采集体液、血液、尿液等样本时,需要被采样人某些器官或者组织的配合。(3)强制采样结束后,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也使被采样人的失去人身自由;此外,为避免误判,常会强制要求被采样人签名或者按手印,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采样人的人身自由。
(二)与身体权的冲突
所谓身体权,即自然人支配个人肢体、器官组织的权利。身体权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强制采样对其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1)对血液、体液、精液等人体组织的强制性采集,侵犯了自然人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自由支配身体器官,确保其完整,是身体完整权的主要内容。而强制采样迫使采样组织与人体处于彼此分离的状态,不仅使身体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而且所采集样本用于司法鉴定,侵犯了被采样人自由支配身体组织的权利。(2)个别强制采样方法,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采样人的身体健康权。比如,一些追诉机关为了搜集犯罪嫌疑人吞咽的物品或者毒品,为犯罪人强行服药,迫使其呕吐,进而收集所需样本。类似的强制采样方法有可能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
(三)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最早提出的时间是1890年,由于时间较晚,要为其进行统一定义比较困难。一般认为,隐私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包括通讯自由、住宅等所有和个人私生活相关的权利,狭义则指不包括通讯、住宅的其他私生活权利。强制采样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强制采样实施时侵犯了被采样人的生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是个人按照自己意愿从事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的活动,不被外界任何事物或者事情打扰的个人权利。强制采样的过程中,为了取样更加方便,常会让被采样人暴露个人身体的一些部位,这会使被采样人感到委屈或者羞耻,甚至受到精神上的刺激。比如强制采集尿液时,被采样人需要暴露生殖器,会给被采样人带来较大的羞辱感。(2)采集样本内容的分析,很容易使被采样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信息被外界知道。比如,进行所采血液样本时,能够检测出被采样人的的病史、遗传基因以及健康状况等内容,,这些具有个人独特信息的基因是个人隐私最为核心的内容。而强制采样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若这些重要信息被泄露,很容易使公民隐私受到更为严重的侵犯。
二、我国强制采样立法与实践的现状
我国关于强制采样的立法或者相关规定比较少,几乎没有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与强制采样有根本上的区别。人身检查制度是侦查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依法检查其人身状况的侦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便于查明案件性质及查获犯罪嫌疑人。
我国立法缺乏对强制采样操作流程及方法的具体规定,但是追诉机关经常会在办案过程中进行强制性采样。比如有关指纹鉴定、DNA鉴定等采样行为已经被广泛使用在侦查活动中。进行鉴定时,有些样品的收集是获得被采样人的同意之后才提取的,有些强制采样操作却严重违背了被采样人的自我意愿。在缺乏法律程序约束的情况下,强制采样行为和权利保留原则严重不符,甚至有背离之处。不过,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追诉机关实施强制采样时不受任何限制,致使在法治社会下,要求遵守的相关原则并没有起到该具备的效果或者作用。因此,公权力在公民私权利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全被违背,这在根本上导致我国的强制采样在实施中,使公权力与私权利严重失衡。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强制采样实施导致的公权力与与私权利严重失衡并非偶然现象。通常,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都会使自然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犯。《刑事诉讼法》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没有遵守遵循令状原则,追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应该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这说明,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纳入了管理范围之内,但是缺乏细致、统一、完整的规定,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角度来看,其重心依旧偏向于公权力的自由行使,而对公民个人的私权利没有必要的保护程序。因此,我国要充分考虑强制执法行为的法制化内容,从而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强制采样制度,不可照搬国外的强制采样制度这,实施强制采样时充分实现公民的人权保障。
三、如何实现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要进一步规范我国强制采样的实施程序,不仅要充分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证,还要尽量避免公权利对私权利的过多限制,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最大限度的缓和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冲突。
(一)完善强制采样的实施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一方面是运行立法机关限制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只有立法机关能够根据法律途径限制公民权利,其他机关无权执行。此原则是公权利限制私权利的首要原则之一,我国司法系统要结合我国国情,酌量吸收。受到具体情况的影响,强制采样遵守司法保留原则的有关内容,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2)比例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国家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时,要和保护公民权利形成合理比例,确保各个利益主体间权利平衡。将其应用在强制采样中,可要求强制采样实施时,严格遵守比例原则,计划采样时要充分结合犯罪性质、样本必要性及采样方法的最小侵犯性。
(二)明确强制采样的适用对象及程序
追诉机关进行重大强制采样时,被采样人的个人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要严格限制强制采样操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适用范围。通常,进行重大强制采样时,主要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若因为各种因素,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采样,为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鉴定或者排除嫌疑人犯罪可能性,可对和其具有直接血液关系的亲人实施强制采样。对于一般强制采样行为,适用对象主要为被追诉人。
一般情况下,强制采样有如下实施程序:(1)间接实施。某些被采样人拒绝进行采样操作,对待此种情况,强制采样人员要避免直接进行强制采样,而要进行多种处罚措施,实施无效后可考虑进行强制采样。(2)采样前将相关内容高告知采样对象。告知内容包括提取样本的方法、原因以及用途等,争取被采样人的理解,使其积极配合,减少强制采样事件。(3)严格限制采样人员及方法。进行强制采样时,只能让具备采样资格的执业医生或者有关技术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强制采样方法的制定和选择,要以尽量不损害人体健康及人格尊严为前提,尽量保障被采样人的人权不受侵犯。
(三)做好权利保障工作,完善救济机制
一是对采集样本的用途进行明确、清楚的规定。即仅可以作为证明或者调查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事实。不可被用在用在和收集目的毫无关系的情况下。同时还要保密样本中获知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泄露被采样人的个人隐私。二是明确规定样本的销毁内容。上述内容表明,有关人体体液、病史、血液、遗传病史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因信息,若国家长期保留这些样本,势必会为被采样人的隐私权利带来潜在威胁。因此,可参照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4条规定的内容,即诉讼程序全部结束之后,要销毁没有必要保留的多余样本。三是对违法强制采样进行程序与实体制裁。对违法强制采样进行程序性制裁时,要结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关原则,由法院根据违法情节的恶劣程度、对公民权利的损坏程度等进行酌量排除,其中具体的排除程序、非法强制采集获得的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等内容,则要按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而对违法强制采样的实体制裁主要包括两个内容:(1)对违法强制采样致使被采样人身体受到损害的,要进行国家赔偿;(2)相关责任人构成渎职或者失职的,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纪律处分、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制裁。
四、结语
强制采样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说明无论怎样,它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是无法彻底避免的。国家为了控制犯罪,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适当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是否可以缓和,关键在于国家强制采样权的运用是否得当。因此,完善强制采样的实施原则及实施程序,可有效改善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使两者逐渐趋于平衡状态。
本文编号:8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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