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语境下的公民及公民意识的培养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4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同党和政府自身建设、人民当家作主一道置于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然而,要继续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就不能把目光仅仅盯在顶层设计上,还应当看到作为顶层设计基础的底层架构。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公民及公民意识的培养是法律得以信仰、法律权威得以加强的底层架构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中国当代法治语境下的公民及公民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法治 公民 公民意识
一、前言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作为公民的个人,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近日在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法治”为主要议题的中央全会,彰显了“法治”在当前中国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全面推行法治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既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又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既能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立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又能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文主要是在详细叙述我国当代法治语境的基础上,对于语境中最大的公民进行深入地剖析,阐明全体公民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及其所扮演的角色。最后指出公民意识培养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应采取地相应改善措施,以期能够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与深入。
二、从“法制”到“法治”的语境转变
法治是什么?即便在标榜法治传统的西方亦不曾有过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如若追寻法治的源头,应该从亚里士多德说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现代法治理念无非是在“良法”和“法律权威”两个方面注入了时代精神,并对其作出了符合现实社会需要的理论解释。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应是历史的、具体的。我们要针对现实的需要和可能,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用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不断丰富其内容,推动其与时俱进。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对于“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的厘清尤为重要,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法制”与“法治”这二者之间的区别于联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从理论上讲,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意味着对“法制”作出价值判断。它既是一种制度秩序,又是人们对某种理想、价值目标追求的表征,比如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
2.从实际运作讲,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将各项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坚持法律至上,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除特权。
3.从价值功能讲,在法制语境下,法律通常被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仅仅发挥着工具理性功能,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法治语境下,法律不仅仅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更是政治权利合法性的依据,即“权源由法”,做到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但不一定实行法治。虽然“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我们也应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则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换言之,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制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法治。
在1979年中共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学术界曾开展过是要“法制”还是要“法治”的争论。由于普通话读音相同,因此学者把“法制”称为“刀制”,将“法治”称为“水治”。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款,这被看作是“法治”派取得的胜利。至此,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推进其不断地向前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方面法律框架已经具备。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这样的数字,佐证着官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意味着我国当今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已确立了法治之“法”,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真正实现法治之“治”。与此同时,这也标志着我国从“法制”到“法治”的语境转换。而从“法制”到“法治”转换的实际意义在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转换。
三、法治语境下的公民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普遍关注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合理运行。法治是个人专制的对立物,是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的政治状态。因此,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过程,也应是一个向全体公民普及宪法精神的过程。
公民既是社会的主体,亦是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法治社会的建设、运行和发展基础在于公民及公民社会,这是法治实践的逻辑起点,也是法治运行的终点。在当代中国,最大的法治语境就是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只有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国家权力,才会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托克维尔曾断言“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坚强耐久的力量”因此,毋庸置疑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也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通过法律设定的渠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政府通过公民让渡出来的权力或在公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是公民的国家,不是政府的国家。
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及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开始的。在这一过程中,代表公民权力的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公民意志形成的法律要通过被授权的政府来制定和执行,这使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法治的主体。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政府的作用而忽视公民主体的地位与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总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党的领导,政府作用的发挥,更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使法律成为全体公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乃至推动法治成为一种“国家信仰”。
需求是最好的动力。关于公民在法治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公民需求方面加以论述:
首先,法治能否在某一个社会产生,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其关键取决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公民对于法治的需求究竟有多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法治观念的逐渐增强,公民开始为与自身相关的各种利益的保障寻求法治的支持。公民对于法律保障基本人权的强烈要求,对于政府保障公民权益、政府行为合乎法理、透明、廉洁、高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要求,对于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用自己的力量来产生对政治的制约从而保障自身权益的强烈要求。这些公民需求无不表明法治才是现阶段人们强烈呼唤的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因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才能使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稳定有序运行。
其次,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公民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换言之,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质,这一特质的实现需要法治保驾护航。
再次,公民需求只有在秩序下才能得到满足,利益才能有所保障。秩序是公民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而法治的实质就是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就某种意义而言,对于秩序的追求就是对于法治的追求。
最后,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是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品质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在法治框架下形成的和谐社会,才能让每个公民在一个平等。自由、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发挥其潜能,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四、法治语境下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这一概念我们都耳熟能详,但对于其内涵的界定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法治语境下,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公民守法意识。守法意味着社会成员严格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伯尔曼曾断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2.公民参与意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与深度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
3.公民监督意识。社会主义法治控制权力的基本形式是监督制约。一般而言,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利监督权力。实现全体公民对权力的监督,才是最有效的、最全面的监督。
4.公民主体意识。公民主体意识也可称作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指公民要对自己作为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有所认识,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主要包括公民的身份意识、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由此可见,公民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民守法意识能够促使法治秩序的实现,公民参与意识能够促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更为有效,公民主体意识能够促使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的培养实现人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是法治得以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因素,对全社会法治秩序的建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提升立法质量,消除司法腐败,树立法律权威,提升法治尊严来实现。我国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应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进行规划。
首先,要提升立法的质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只有具备良善的品质,公民才会自觉地遵守。何为良法?至今还未有定论。但只有全面关怀人、认识人并客观的体现公民利益需求,激发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律,才能赢得公民的普遍认同和积极遵守。另外,立法要求立法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语言素质。
其次,消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的公信力。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一旦被腐败攻陷,那么法治的威力和公信便无从谈起。要实现司法的公正,首先要保证司法的独立,使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和影响。同时,还要提升司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加强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此外,还应强化对司法的监督,通过制度与法律惩治司法腐败。
最后,严格执法,树立法律权威,提升法治尊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或者得不到严格执行,无异于失去它的生命力和作用,在公民看来这样的法律形同虚设,进而对法律的存在产生质疑,直接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因此,必须严格执法,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让人们时时处处感到法的存在和法的威力。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同时,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透明执政。
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需要加强公民参与能力,完善参与机制,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与深度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对于公民参与意识的培育,需公民自身、参政环境及政府治理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协同合作。
首先,从公民自身而言,应加强公民参与能力的培养。一是要培养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所应具备的基础知识以及运用知识的能力;二是要通过对政策的解读与宣传,增强公民的政治能力,加深对政治的了解;三是培养公民的表达能力,提高公民自身的政治素养,能准确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其次,从参政环境而言,应完善参与制度,拓宽参与渠道,加强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序性。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的程序保障,使公民参与具有合法性,公民才会产生参与的积极性,并且有序的参与;另一方面,要努力营造公民参与文化,引导公民积极实现自身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外还要建立公民参与激励机制。在公民参与发展的初期运用一定的激励机制加以鼓励是很有必要的。
最后,从政府层面而言,政府应转变行政理念,向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回应型政府转变。公民参与是一个政府与公民双向互动的过程。要实现政务公开,进一步扩大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更多的符合公民需求的参与渠道,注重参与效率的提升;加强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共服务意识,树立公共服务理念;提高政府回应水平,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参与热情。
公民监督意识的培养,需要不断加强公民监督的主体建设,完善公民监督的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公民监督环境。公民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最为有效最为全面的监督形式。
首先,要不断加强公民监督的主体意识,确保公民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在我国,公民监督的主体就是全体中国公民。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主张人民主权的本质体现。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作用,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用法律手段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构建以公民监督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
其次,完善公民监督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实质要求,公民监督必须在既定的制度和法律下进行才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要健全公民监督的沟通制度、督查答复制度、定期述职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控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另一方面要制定出一套完备良好的法律规范,把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监督权进一步具体化、法制化、规范化,使公民监督有法律保障。
最后,要加强公民监督环境建设。良好的环境也是公民监督顺利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要营造良好的公民监督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公民自身力量,提高公民监督公共权力的能力;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形成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从而为公民监督树立正确的导向;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改善了公民监督的技术、方法、通道,为公民监督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
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要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保证法律的普及性。对于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首先要通过法律教育来增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对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因此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应以权利和义务并重。只有将权利和义务都让公民加以了解并合理运用,才能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认识到公民个人作为国家主人翁的精神。其次,要加强法制宣传保证法律的普及性。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社会关系最基本的活动主体。要实现法治,公民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同时具有主体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良好品格,树立公民的法治精神。法律宣传的目的在于使公民了解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精神,以法治思维与观念来评判社会现象。对于法律的宣传要注重你过法律的时效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此外,我国普法实践证明,法律宣传教育对于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激发公民主体意识,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公民,尤其是觉醒的公民意识。探讨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需具备的公民意识,是为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认识到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并充分发挥公民的能动作用,为我国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法律真正成为国家信仰。卢梭曾说过:“各种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镌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理……它能使一个国家的人民保持他们的创新精神,用习惯的力量不知不觉地去取代权威的力量。我说的这种法律是风俗和习惯,尤其是舆论”。风俗、习惯及舆论的产生,往往跟人们内心的信仰、观念或思维方式有关。法律的权威也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为,法治,源自人的需求,终究亦靠人来实现。
本文编号:8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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