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论文摘要 作为推进政府有效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公民参与状况,文化传统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与整合。
五、政府绩效评估主体
从信息加工的观点来看,政府绩效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与评估对象有关的绩效信息进行观察、搜集、储存、提取、整合和预算的过程。评估主体的心里特点、情绪态度、认知方式等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如何选择评估主体,成为评估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中,绩效评估主体不仅有政府部门的自我评估、上级评估,还出现了公众评估。但是由于我国起步晚,因此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仍存在一些缺陷:
1.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缺少多样化。当前,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主要友政府及内部成员参与,缺乏一些社会公众,这样会导致在过程中,政府只重视自身评价,缺乏客观公正。此外,还缺少专业评估组织,也使得评估结论缺少专业知识,及理论局限性的影响。
2.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政府绩效评估采用上级评估的方式,使得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完全保持客观公正性。
3.政府绩效评估参与主体缺乏广泛性。由于政府绩效评估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定性,且评估参与主体本身就是政府行为的既得利益者,导致评估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有所欠缺。
4.政府绩效评估参与主体信息不对称。政府绩效评估是一个搜集信息和加工信息的过程,只有信息对称,评估参与主体在政府绩效评估中才能有平等的话语权。
六、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法制化,是指国家把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中较成熟有效、较稳定且有一定规律性的政策原则、制度和办法以法律、法规及条例的形式定下来,作为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和评估活动组织者等在政府绩效评估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法制化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在法律方面引导参与评估的人做出合法规范的行为,进而规范完善政府绩效评的整个过程。只有通过一些法律规范来形成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得绩效评估与管理活动有对应的章法可循,才能约束评估者与被评估者的行为,才能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活动的顺利规范进行。
绩效评估是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绩效观,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性政府,使人民对政府行为做出监督并最终满意。在明确立法宗旨的基础上,确立贯穿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整个过程、彰显现代行政精神、指导立法实践的基本原则,是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原则有:
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制定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时,应该从政府的角度去建立相关制度,要明确为规定级政府及各部门规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他们在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意识。
2.民主性原则。政府绩效评估在本质上属于对政府的监督行为,是人民民主的体现,必须吸引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充分体现接受人民监督的本质。
3.透明原则。又称公开原则,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要求信息公开,激励公众参政议政。
4.科学性与服务性原则。政府绩效评估必须建立在科学的评估方法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科学的立法原则。
为了使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必须按照政府责任原则、民主原则、透明原则和科学服务原则等立法,制定科学的评估与管理法制化内容。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主要包括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政府绩效评估主体,政府绩效评估过程,公布和采纳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及政府绩效评估中的申诉制度这几方面。
政府绩效评估在全球彰显了活力,但是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积极创新,不断进取,,推进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编号:8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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