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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机动车登记的类型及其效力简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8


  论文摘要 本文从我国有关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文本出发,探讨了机动车登记的五种类型,并对其效力做了学理分析。以期为理论和实践上明确各种类型登记行为的效力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机动车登记 类型 效力

  1886年1月29日,两位德国人朱卡尔·木茨和戈特利布·戴姆乐获得世界上第一辆汽车的专利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辆汽车诞生。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各种类型的机动车在性质。

  四、注销登记及其效力

  注销登记分为依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注销登记和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注销登记两种。前者是指在发生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因质量问题而退车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主动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由车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的制度;后者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其登记被依法撤销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时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情况下由车辆管理部门主动进行的登记。
  有的学者认为注销登记仅为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物权的消灭。笔者同意这一看法,具体说来,在机动车尚未灭失如仅仅是离开我国国境或者虽然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但尚未强行报废的情况下,权利人仍享有相应的物权;而在机动车因自然原因或法定原因被依法收缴并强行报废的情况下,权利人自会因为标的物的灭失而失去相应的物权,不论是所有权还是抵押权。只不过在抵押权灭失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延续到某些替代物上,但这已不再是原来的抵押权。因此,在标的物是否灭失的不同情形下物权能否发生变动是不同的。



本文编号:8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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