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官职业及法官遴选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9
论文摘要 法官是怎么样的一群人,法官职业有哪些独特性,担任法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掌握哪些知识,我们又应如何遴选合适的人出任法官?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了解法官的职业特性,进而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队伍高素质的保障。
论文关键词 法官 法官职业 法官遴选制度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官的定义是“对其职责是裁决纠纷和其他提交给法院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总是那些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精通业务、富有经验的人。”在西方,法官被认为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是最接近上帝的人。中世纪史专家坎特罗威茨认为法官是仅有的三种有资格穿长袍的职业之一。
一、法官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职业法律家集团(主要是法官、法学学者和律师)是及其重要的一个群体,“马克斯韦伯把影响和保证西方走上法治道路的制度性因素总结为两项:一是‘严格的形式’(特别是法律程序);二是维系制度的目标、理念的延续和演进的专业化的职业法律家集团”。 在我国,从秦朝之后占统治地位的一直是儒家思想,对于道德的推崇甚于法律,法官和地方政府首脑的角色往往是重合的。但是,在有限的法律适用领域中,用法之人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正如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所说:“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二、法官职业的独特性
法官的重要性已如前文所述,但是并非人人都可以做法官。大法官柯克就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是否可以亲自坐堂审案,有过一段精彩的阐述:“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和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 法官职业具有其独特的职业特质:
(一)专业性
“法官专业化是指任何成为法官的人都必须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训练, 并且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素质标准。” 法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系统性的学习以获得法律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审判能力。
(二)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相对于控诉一方或者辩护一方的活动没有明显的倾向,他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
(三)被动性
法官不能主动启动司法审判程序,也能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请求。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指出:司法权是一种消极性权力,“只有在请求它的时候, 或用法律的术语来说, 只有在它审理案件的时候, 它才采取行动。”
三、法官遴选制度沿革及现状
早在清末宣统元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及其三个附属章程中就确定了法官以考试作为主要的选任方式。《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共14条,就推事和检察官考试的程序、科目等作了规定,实行以两次司法考试选拔职业法律家的制度。当时审判检察各厅一切官员的委用由中央直管。 之后的北洋时期、民国时期和建国初期都对法官的选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结果都未能构建合格的法官队伍,实现司法职业化。
1997 年10 月3 日《法制日报》刊登的《中国需要大批法律人才》( 张卫理) 一文显示, 在当时全国法院系统25 万名干部中, 本科学历层只占5. 6% , 研究生学历层则只占0. 25%。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的主要弊端:第一,任职资格偏低,表现在学历要求低、法律职业经验要求低和法官候选人的年龄限制方面;第二,缺乏专业机构的审查;第三,选任程序不健全、不完善,缺乏遴选法官的特殊标准和程序,与选任一般的政府官员没什么区别;第四,,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低。
四、日本法官遴选制度
(一)司法考试
在日本,要想成为法官(日本称为裁判官,包括下级法院的判事、判事补、简易法院判事以及最高法院判事,为符合我国习惯,本文称为法官),首先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日本的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在日本成为“第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主要考察学生的一般性基础知识,第二次考试主要是检测学生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和判断方面的能力。
(二)下级法院法官遴选
日本宪法规定“下级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以名簿提名),内阁任命。”由于最高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审判任务,因此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置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在高等法院内部设置地区委员会。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由11名委员构成,由最高法院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中任命,其中法官2人,检察官1人,律师1人,学者6人。地区委员会一般为5人,其中法官1人,检察官1人,律师1人,学者2人,经最高法院许可可以增至10人 。委员会的职责有两项:第一项是应最高法院的咨询要求,对拟任下级法院法官提名人选,对于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等项目进行审议;第二项是对拟任下级法院的法官提名人选是否符合任命收集信息,内容包括对法官法律理解力、对社会洞察力、处理问题的灵活性、办案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瑕疵等情况,对法院办案中当事人满意情况、社会满意情况等信息也需要收集,对拟任法官的人品、人格情况信息也是地区委员会收集的对象。
日本遴选下级法院法官有以下程序。第一,公布拟遴选的法官名额。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人事局根据缺额情况确定拟遴选法官名额,并在官网发布。第二,报名。报名方式有两种,包括自愿申请或者推荐。对于报名人员也有专门的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修习生(类似我国法律硕士)、满3年以上不满10年的检察官或律师可以报名申请遴选为判事补,通过简易法院判事采选考试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遴选为简易法院判事,办案满10年的判事补、年限满10年以上的检察官或律师、法学教授或满3年以上的副教授,且有法学专著出版的,可以申请遴选为判事。另外,判事任满10年,可以申请报名再任判事。第三,考核。报名结束后,拟遴选法官的候选人进入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考核程序。对于遴选判事补和简易法官判事的考核相对简单,主要是审核申请书、基本简历、学习经历、司法研修学习成绩、实习情况鉴定。对于遴选判事的考核则较为复杂,由地区委员会向该拟任或再任法官的候选人工作过的法院、辖区检察院、辖区律师协会发送调查票,同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票,组织专家研究其判决的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收集法院内外对其为人的评价等,地区委员会将收集的这些信息予以整理报送委员会。
(三)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
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总共15名,数量少,待遇优厚,院长待遇和首相相同,其他法官与内阁阁员相同。根据日本宪法,最高法院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
五、日本法官遴选制度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借鉴
日本法官遴选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遴选法官注重法官职业化背景。二是遴选机构组成人员侧重专家学者。 日本现行的法官遴选制度是在2000年前后,《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的关于法官任命程序的修改和完善,虽然每种制度都有其孕育的土壤,但是日本的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借鉴。
第一,完善法官选任机构。我国目前法官主要由各个法院内部进行选任,对于法官的任免较为宽松,缺乏一个专业的、社会认同的法官选任机构。可参考日本的方式,在最高院和省高院分别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和地方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院法官和地方法官的遴选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由法官、律师、检察官、学者和人大代表构成。学者的比例应该高于其他人员,原因如下:律师和检察官与法官存在利害关系;人大代表对于审判工作的特点了解有限;法官占比过高,则易使人产生对于选任委员会公信力的质疑;学者往往较为注重法官的职业背景、学识、修养和办案能力,而且在社会具有较高的地位,不易受非相关因素的干扰,因此,学者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席位较优。
第二,提高任职资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法官队伍的准入门槛:(1)提高学历要求。法官应该经过4年的全日制法学专业的学习,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我国《法官法》允许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聘法官,无疑降低了法官的素质。(2)年龄限制。应对法官的年龄进行限制,以确保法官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法律工作经验。(3)提高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法官所从事的法律工作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毕竟隔行如隔山。
第三,健全法官遴选程序。我国目前的法官遴选和公务员招录混用一个程序,“现行法官任命制度缺乏公开性、公正性,缺乏法定程序,同时也排除了专业团体的参与,因此难以确保法官的高素质。” 规范法官遴选程序,不仅要让社会公众看到法官是如何诞生的,更要让有志成为法官的人知道如何才能进入法官队伍。只有法官遴选程序公开、透明,才能够吸引社会的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才能够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公信力。
法官遴选的意义至少有两个方面:首先,好的遴选制度会“举贤才”,让社会中有能力和禀赋从事司法审判者能够成为法官;其次,好的遴选制度还会激励在任法官更加努力,更注意积累司法的知识,有志于终身致力于司法审判,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法官的整体水平。 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我们应该不遗余力的推荐法官遴选制度建设,做好法官遴选工作。
本文编号:8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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