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食品安全保障的新路径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0
论文摘要 企业声誉是一种特殊的不稳定的无形资产,需要企业从各方面持续精心的维护;企业声誉一旦受损,声誉资产就会迅速贬值。因此,企业声誉机制在治理食品质量安全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声誉机制要通过法律规范才能更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将企业声誉机制法制化,将企业的“声誉罚” 法律化,可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新路径。
论文关键词 企业声誉机制 食品安全 法律化
一、企业声誉机制的界定
(一)企业声誉的定义
企业声誉机制主要从外在企业声誉和内在的企业声誉进行界定。外在的企业声誉主要表现在影响企业成功与否的传统因素上,它主要包括各个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客观评价和创建、维护企业形象等两个方面。内在的企业声誉主要涉及企业社会贡献、责任等方面是企业组织“应为”内在特性。
因此,企业声誉是企业在括政府、社会组织、供应商、经销商、顾客、投资者、竞争对手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等各个利益相关主体行为关系中所形成的给公众的一种整体印象和综合评价。
(二)企业声誉机制的特性
企业声誉的特性,总的来说,企业声誉的特性大致为以下几点:
1.企业声誉具有社会性。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型经济组织,企业在与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关系中相互影响的结果,企业声誉是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公众综合印象。在密切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个行为主体参与社会活动都会与其他社会主体在互相交往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这种社会影响可以上升为企业的社会声誉,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品性价值。由于各个行为主体在与不同的行为主体的交往中引起的反应是因人而异的,因此,社会是企业社会声誉的形成媒介,没有社会关系就没有企业声誉的形成。
2.企业声誉具有价值特性。企业声誉的价值性体现在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拥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具有更高的外在显性价值,社会大众更倾向于声誉良好企业的食品。从另一方面说,企业声誉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它能影响资本市场上资金流向,从而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和决策,对于声誉良好的上市食品公司更容易获得社会投资者的亲睐。
3.企业声誉具有双向性。企业声誉影响具有双向性性。基于消费者的对品牌的信赖,良好声誉有利于企业在面临困境时绝处逢生,超常规发展,带给企业“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机遇;不良声誉会阻碍企业发展,一旦出现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行为,一定会遭到到消费者的吐槽和摒弃,企业的发展则寸步难行。
4.企业声誉的塑造与维护具有长期性。企业声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企业想取得消费者信赖必须经过长期的日积月累和各个方面持续而经久的的努力。虽然企业在短期内通过广告宣传或特殊的公关手段提高它的知名度,但企业的品牌形象的树立则需要企业持续努力的结果。
二、 企业声誉机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
为何企业声誉机制对食品安全有监督作用,这源自于声誉机制对企业的利益结构产生决定性作用。
第一,信息不对称。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以分工和交易为核心的现代工商社会,非人格化“陌生人交易”是主要的交易形式,各方面处于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作为过去行为的一个社会标记,企业声誉为交易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信息,也成为了主要的信息来源之一,从而决定了交易是否成功。
第二,强大的信号功能。企业声誉机制与商业广告、企业在行业内的社会网络地位相比,声誉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公众舆论,具有强大的信号功能,如果用法律规范声誉机制能信息更为准确,消费者更倾向于将它作为解决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的工具。
第三,高昂的“声誉罚”。众所周知的一旦食品企业招致声誉机制的负向评价,为数甚众的消费者则“用脚投票”,取消未来可重复的无数次潜在的交易机会,启动严厉的市场驱逐式惩罚,企业希翼的长期收入流也丧失殆尽,这对企业是致命的重击。在这意义上,企业的声誉机制是“弱者的武器”,更是一种边际成本高昂的“声誉刑”。
三、企业 “声誉刑”的法律化路径
(一) 企业“声誉刑”法律化的背景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是企业“声誉刑”法律化的基础 。我国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因此,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是企业“声誉刑”法律化的基础。
(二) 企业 “声誉刑” 法律化的途径
第一,从法律上完善产权制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产权是市场博奕的结果,在市场经济运中健全的产权制度是市场参与者进行市场交易行为的前提。企业家是经济组织的领导者,组织企业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如果企业没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建立企业的声誉机制则无从谈起。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来规制,必须通过建立健全产权制度达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才能使企业家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拥有实际的控制权,企业才能在不受外界干扰的前提下在市场竞争的波涛中完成一次次博奕,因此,必须从法律角度建立健全产权制度,解决企业领导者的后顾之忧,也为规范企业的“声誉刑”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从法律上规制政府干预。我国实行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预意味着政府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采取间接调控的手段,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生产者的行为。如果政府行为服从于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意味着只能在规定的制度框架内,行使特定的权力。政府行政干预容易滥用,在因此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如果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缺乏透明度,大量的政府官员则会滥用手中权力干预企业行为,从而企业行为没有稳定的预期效果,企业预期目标可能会落空。一旦企业恐惧政策多变则会只顾眼前利益,采取投机主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从而忽略企业社会声誉的建立。
第三,采用适当的宏观调控法。从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上看,管制的初衷是限制垄断,管制意味着政府抬高市场准入的门槛,而社会参与者会想方设法贿赂买通政府官员来获取低成本的垄断地位,严格的管制会遏制企业的发展,管制越严格,企业越没有活力,企业的声誉机制也越难以建立和完善。因此,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适当的管制有利于企业声誉机制形成,声誉机制靠市场的竞争形成,声誉机制靠法律的建立来保障。
第四,从法律上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声誉公示制度对企业声誉的确认至关重要,那些不遵守商业信用不讲企业信誉的企业经营者一旦被记录在案,通过各种媒体传播而臭名远扬,其在市场上再难找到合作伙伴,因此在法律上运用“公示制度”约束企业“败德”行为的有效手段,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应在法律上赋予社会上各种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媒体一定权力,道德败坏的企业“暴露”在众目睽睽当中,在法律上运用“公示制度”,将“声誉罚”彻底法律化。
作为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声誉与法律相比,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在任何一个社会,靠法律来解决问题总是有限的,而依靠道德约束机制更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市场经济要有良好的运行秩序,这个秩序是建立在良好的声誉机制之上,而声誉机制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将具有道德的约束机制特征的“声誉刑”法律化,有利于填补法律规范与道德约束之间的空白。
本文编号:8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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