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图像电子证据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1
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电子证据的风靡盛行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了,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从法律上来确定了电子证据合法的证据地位。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以及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增大,这种与传统的图像证据截然不同的图像电子证据,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如何进行规制的呢?是如何来体现其证据价值的呢?当然,我们必须要从其证明规则、证明过程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来进行覆盖。
论文关键词 图像电子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证据规则
一、图像电子证据的概述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电子成像设备的更加规模化的应用,各种电子设备在生活中已经广泛普及,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也越来越多的凸显出来,其应用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电子图像证据在一定的程度上已经替代了传统的图像证据。同样的,,由于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其他的证据种类向着图像电子证据的形式来转化。
(一)图像电子证据的概念
对于图像电子证据该如何下定义,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现阶段普遍采用的图像电子证据概念,是指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刑事存储的能以图像形式表现内容的证据。从这个概念中明显的看出图像电子证据与传统电子证据的不同之处在于数据的表现内容及表现形式,传统的图像证据主要是光学胶卷、相纸或者是印刷出版物,而新型的电子图像证据必须要有相关的信息系统和读取设备,并且其自身也包含着与所在的信息系统的数据联系。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属性
1.数据化。我们人类的感官是无法直接的感知电子证据所包含的数据信息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这种无形的物质保存并予以展示,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化与其他的电子证据,诸如声音、文字、视频等等都是一样的。
2.无形化。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不可直接读取的电讯代码的形式存储在各类现代化计算、通信和信息处理介质中的。然而,对于图像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也必须要依靠一定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进行。
(三)图像电子证据的分类
图像电子证据目前并没有特别统一和完整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在常用的教材资料中,讲图像电子证据可以根据其形成来源、内容来源等等,可以分可控来源与不可控来源的电子图像证据、原生型与保存型的电子图像证据,以及其他的不同分类标准而形成的信息系统屏幕快照,数码相片和软件合成等等图像电子证据。我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对于电子证据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其在该案件中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是怎样能更好的合法的为其争取诉讼利益而生。因此,分类的标准与否对图像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只是属于一个学理范畴的讨论。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
(一)图像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1.主体合法性认定。图像电子数据转化为证据所用时,其提取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即由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来提取,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约束。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技术方法,提取相应的图像数据,然后再经过相关机构鉴定,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假若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主体提取的图像电子数据,其会按照证据非法排除规则来排除,使其不具有证据的属性和证据能力。
2.内容和取证方式合法性认定。图像电子证据取证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所得到的图像数据的内容案件的关联性,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图像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图像电子证据的取得必须要使用规法的技术方法和一定的程序,不能是非法取得,如果是非法取得,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会被排除。
3.程序合法性认定。电子图像证据的数据可以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提供证明载体,即为程序性审查提供数据证明。与传统的图像证据不同的是,图像电子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侦查机关提取图像电子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取的图像电子数据才是合法的。第二,程序性的审查有两种方式,一是间接审查,通过人的电子证据的安全性以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间接审查是在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证明力没有争议时,最为广泛的采取措施。而直接鉴别则需要法庭科学的支持,不能采用推定的方法。二是直接审查,如果间接鉴别仍有存疑,可以直接对电子证据的数据内容和表现内容依据法庭科学进行。与间接审查的推定方法相比,直接审查需要法庭科学的技术介入和更加严格的标准,涉及到案件关键事实的诉讼争点,其证据能力的认定在诉讼中肯定是双方质证的核心对象。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关联性是从电子证据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其同案件的关联程度,在关联性认定的问题上,电子证据或者图像电子证据都并不存在特殊性,那么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完全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逻辑推理等方式结合全案,层层分析来考察图像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从而来进一步分析从量的角度来认定这种意义有多大。图像电子数据在经过合法的主体,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和法定的程序取得之后,对其关联性的审查也十分重要。图像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是指其与案件的关系,证据的基本属性和特点中的关联性就决定了图像电子证据的内容也必须与案件相关。
对于图像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审查:一是图像电子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某方面的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为案件的实质问题;三是该图像电子证据对于案件争议的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证明意义。如果这三方面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话,那么该图像电子证据即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三)图像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审查
对于电子图像证据而言,其即是电子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又是通过图像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因而,基于图像电子证据的考察必须要把握其完整性与可靠性。在鉴定图像电子证据之前,一定首先的分清楚该图像是完整的展现了某一内容,还是部分的,亦或是无头无尾的内容,也就是从形式上来判断其完整性;其次,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或者是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判断其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等等,也就是判断其内容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最后,从电子图像的色彩、清晰度以及被修改或者篡改的程度来判断其与案件的关联性程度。
因此,针对图像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可破坏性的特征而言,对其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审查都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重要方面。其实质就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合法的收集和鉴定之后,对电子证据案件的关联性程度再进行判断,从而来确定该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效力,即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而且电子图像证据的可靠性不是证据的固有属性,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于特定的诉讼价值对其进行的主观评价。
三、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及使用规则
1.图像电子证据“独证不为证”。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对于图像电子证据而言,其容易被伪造、篡改等,这样就不容易判断审查以及鉴定是否是真的,那么,对于图像电子证据而言,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补强和增强才能具有相当的证明效力。所以,图像电子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和依据,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
由于图像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图像证据相比,具有易破坏性和脆弱性,并且也具有高科技性,使得其证明力比较弱,那么对于图像电子证据的补强机制是十分重要的。电子证据的补强机制是图像电子证据的精髓,主要是为了增强、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诉讼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明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剧情来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进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由此可见,非法在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价值观念上的权衡与选择。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非法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采取的是绝对排除非法言辞证据规则。对于图像电子证据而言,本身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具有脆弱性和易破坏和伪造及篡改性,因此,对于图像电子证据应该合理合法的审查、判断以及鉴真,主体、内容以及程序等等不合法的话都要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确定了其法律地位,但其证据效力的发挥却必须要依赖于对其证明力的确认,而且图像电子证据的一般特性与其他证据形式也存在着一些交叉,但其又有不稳定性的独有特征。在以后的图像电子证据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要从图像电子证据的处理的技术方面以及法律制度方面来规范,从而提高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据和证明效力,使其在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本文编号:8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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