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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3

  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及其他组织都掌握并控制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使用、披露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于经营者所做出的惩罚性措施。
  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责无旁贷。对消费者而言,如果其权利受到侵害,想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利,很有可能首先查阅的就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并期望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否有依据。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相关条款,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尽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追责,消费者自身维权依然很难,相关法律还应进行细化。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难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缺失
  1.。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对消费者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公检法三机关应通过宣传示范,让广大的消费者树立和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避免个人信息的随意泄露。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性,尽量分辨商家获知自身资料的实际目的,不可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在一些商务活动中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在网络环境中,情况更为复杂,消费者应注意自行采取技术加密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应该主动向经营者了解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及使用后的情况,以及追责方式等,在个人信息被侵犯时要寻求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
  (三)加强司法配合
  新《消法》增加的公益诉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提供司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通常具有整体性,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受侵害的消费者一般都是群体性的,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的消协组织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样就使那些原本因为诉讼标的小、起诉成本高而不愿起诉的消费者集中来对抗侵犯他们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这在立法上规定了公益诉讼和消协代为起诉的形式,在公益诉讼规定仅适用于群体性的,对个体信息权被侵害的情形并不适用,尤其是个人信息权被侵害时获得最终胜诉相对困难,经营者承担的财产责任甚至不能填补诉讼成本,所以应该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当个体消费者被侵犯,要积极鼓励消费者做到“一元的官司也要打”。对于群体性的公益诉讼在司法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比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来源单位、网络媒介,明确信息来源,从而获得犯罪证据,同时也能起到预防作用,对信息来源单位起到威慑作用,从根本上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
  人民法院应该公正合理的审判,实现独立的司法,避免受到地方政府的压迫。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采集,相关人员应做好沟通、衔接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进行沟通,不延误工作,做到及时高效,同时做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此外还应该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监督机构,由国务院进行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进行配合来监督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执法、司法、监督三者协调配合,来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本文编号:8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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