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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征管法修订中会计电算化相关条款修订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5

  论文摘要 结果显示,使用此类软件的企业占90%左右。
  (三)会计电算化软件来源渠道多样、种类繁多
  当前企业应用的电算化软件既有企业向软件公司根据自己得需求定制开发的,也有企业从市场上直接购买的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生产的商品化软件,还有企业使用的是由国外总公司统一指定的外文版软件。仅就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的商品化软件而言,各大软件公司均有自己的品牌,每个品牌下又有很多不同版本的产品,可谓种类繁多。每个种类财务软件所占市场份额是不同的;不同地区常用财务软件种类也存在很大差异,但同一行业使用同款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会计电算化给税务管理带来难题

  会计电算化大大减少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其具有高效、准确、方便、快捷等优势,应大力开展和普及。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会计电算化的规范较少,有部分企业利用会计电算化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稽查设置障碍,偷税现象频发。
  (一)利用会计电算化核算特点设置障碍、妨碍税务管理工作
  1.利用密码设置制约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工作。一般而言,财务系统的进入都会设置电脑开机密码和登陆系统密码,密码一般只有设置者持有。因此,税务部门在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常会遇到企业财务人员以各种借口为由不提供密码的情况。
  2.通过隐藏服务器把握税务管理中的主动权。服务器集中存储着电子财务数据,其全面记录了各种财务数据,当然这其中有真实的财会数据,也有一些虚假的财会数据。基于这些,企业一般不愿将其提供给税务人员,而部分企业通常采用往往通过隐藏服务器、拒不指认服务器等手段,阻碍税务稽查工作,给税务人员的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和时间。
  3.利用异地设置服务器使税务人员无法控制财务核算数据。有些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往往在异地或国外设置服务器,并运用网络技术实现财务核算。而由于地域和权限的制约,成员单位所在地税务人员无法对服务器进行控制,数据采集工作难以有效进行,从而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4.利用反结帐功能任意修改、删除记账凭证或账套。会计电算化软件一般设有反结账功能,在计算机高速运转支持下,,反结账操作可迅速完成,并可对过去的凭证进行修改、删除、添加,形成新的账簿资料。上述操作过程只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日志管理”中留下操作痕迹,但不会记录具体修改、删除或增加的内容。日后,企业可将事先备份的账套数据重新引入会计电算化系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核算。因此,企业经常采用修改、删除记账凭证或整个账套的方式使税务管理、检查处于无账可查或无真账可查的困境。
  此外,企业还经常以节约成本为由,不打印电子账簿资料,实际上是利用税务人员不熟悉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短板,削弱检查或掩饰存在多套账的事实;以打印机损坏或没有打印纸为由,妨碍取证工作;人为破坏计算机存储设备方式或切断电源拒绝税务检查;设置有限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会计电算化系统,缩小税务人员的检查范围;以系统安全为由替代稽查人员操作软件,变相置换检查权;利用未经汉化的国外会计电算化系统变相阻扰检查等。
  (二)企业利用会计电算化偷税的新手法
  1.设置多套账,提供税务机关虚假的财务数据。企业常用的偷税手法主要是设立多套账。而会计电算化为其提供了更有力的条件。主要手段如下:财务人员在做好数据备份的前提下,可同时设置若干套账形成多套账,或增、修改、删原账套凭证形成新账套;可采用同时安装、运行若干套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设置多套账,还可在一台电脑不同操作系统中安装电算化软件运行多套账。
  2.修改软件程序,生成虚假的财务数据。通过修改软件程序生成虚假的财务数据实现偷税,一般是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聘请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对原有软件程序进行“二次开发”,增加偷税的操作,因其专业性和隐蔽性,成功率更高。

  四、修订征管法中会计电算化的相关条款,规范和约束企业会计电算化核算

  会计电算化给税务管理带来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就是在修订《征管法》时要围绕会计电算化的特点以及征管难点,完善相关条款,规范和约束企业会计电算化核算。
  1.完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要求企业将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践中“会计核算软件”作为商品是无法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备案“使用说明书”对税务管理意义不大;“有关资料”指向不明确,不便操作。结合会计电算化软件种类、版本繁多,功能多样,服务器、操作人员权限至关重要等特点,在修订《征管法》时,要求企业将以下信息进行备案:会计电算化软件名称及版本;会计电算化软件具备的功能及各模块启用情况;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加密方式;服务器类型及存放地点;操作人员及授权。
  2.增加会计电算化软件无审批不得使用的条款。由于企业应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软件公司专门为企业设计开发,一般在市场上不出售,所以税务部门难以对软件进行全面了解。软件公司为满足客户的需求可能违规为客户设计偷税的功能,所以定制软件存在潜在的违风偷税风险。因此,建议修订《征管法》时增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不得使用的条款,否则,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3.增加定期测试软件的条款,避免企业对软件违规“二次开发”。目前,部分企业通过“二次开发”修改软件程序偷税,为避免这一情况,建议《征管法》修订时增加要求税务部门定期对企业使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测试的条款,建议采用“穿行测试法”测试,在待测试会计电算化系统中输入一组模拟测试数据,按流程进行操作,最终得出测试结果。
  4.增加定期打印电子记账凭证、帐簿的条款。定期将电子记账凭证和账簿打印出来与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可以制约多套账的产生、验证多套账的存在。当企业将电子记账凭证和账簿打印装订成册后,相当于固化其电子账套,任意删改凭证的做法就会得到抑制。若发生删改情况,税务部门通过比对也能识别、验证出来。因此,建议在修订《征管法》时,增加根据纳税人情况要求其定期打印账套资料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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