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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赠扶养协议和以房养老制度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1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如能有效开展,,其社会效益明显。因此,政府应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在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为“以房养老”提供可供发展的环境。“以房养老”业务所涉部门较多,政府应发挥其引导和协调的作用,通过统筹形成合力。作为实务的具体操作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质上为政府承担了一部分养老义务,必然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建议政府提供担保以消其顾虑,增强其积极性。而由有政府背景的公益组织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开展“以房养老”业务。
  第二,积极进行相关试点。符合中国国情的“以房养老”业务模式的成熟和完善,需要政府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具体做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当前出现的难点问题,如贷款年限和金额的合理确定、风险防范等,从中总结成功经验,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为广泛开展夯实基础。“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要得到国人特别是老年群体的认可,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第三,国家制定养老规划,成立专业住房银行。实施“倒按揭”养老模式需要政府承担更多责任,最好的方式是由政府作为担保人,成立专业性银行。成立专业银行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在“倒按揭”过程中的风险,也可以降低“倒按揭”产品的贷款利率,如果“倒按揭”产品的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持平或更低,将有助于“倒按揭”养老模式的推广。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房养老”模式。
  虽然我国要推行“以房养老”面临着很大的困境和问题,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除了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以房养老”的模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以房养老”是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养老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



本文编号:8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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