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1
论文摘要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且逐步向中小城镇扩展。这类案件的高发,不仅案件涉案数额大、参与人员多、不畅
一方面,伴随着理财观念的不断普及,人们渴望能“用钱生钱”。然而现有的投资环境并没有提供充足的投资理财渠道,这就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合理“契机”。另一方面,政策出于经济投入高回报的考虑,大多把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定义为“风险投资”,因而民营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机率很小、难度很大,不得不另辟蹊径,成为集资风险的深层动力。
(四)受害群众的防范意识不强
受利益趋使,受害群众往往能轻信非法集资者的托词,甚至主动为其做亲身宣传,使非法集资的恶劣影响愈演愈烈。其中缘由一方面是非法集资手段日益隐蔽,另一方面受害群众受贪利思想影响,辨别能力差。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以及集资初期尝到的甜头,受害群众辨别意识大打折扣,甚至不愿去相信被骗的事实,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更加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三、惩治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非法集资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的深层次原因,刑事司法虽然能够矫治犯罪,但在没有外部力量支持的情况下,很难全面落实“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工作方针。有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体系。
(一)加强行政监管,守好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关口
行政主(监)管部门数量大、分布广、职能多,能够接触、参与社会经济各部门的日常活动,做好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发生的第一道关口。第一,转变理念,主动出击,确立“准入”与“监管”并重理念,加强对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监测预警,及时处罚非法集资行为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强化问责机制,倒逼工作动力,对于助推甚至包庇非法集资活动的部门、人员,坚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审慎探索扩大国家赔偿、补偿范围,对于因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导致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扩大的,可合理确定赔偿、补偿的比例、数额,展现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应有态度。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合力
充分用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相关工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建立规范化的情况通报、个案协调、政策研讨等渠道,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统筹解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警,督促相关行政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合理确定打击面
严格区别主犯、中间人和一般参与者。对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偿还集资款,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中间层级非法集资者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从宽处理。适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对于个案中大多数出资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明知“投资”存在巨大风险而一心谋求暴利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行为人。
(四)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畅通融资投资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不断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提供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扶持和便利条件,同时扩大投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解决群众投资难、理财渠道不畅等问题,扎扎实实地用市场化运作的新机制引导社会建设投资、融资,并将之纳入法治轨道,引导民间投资与企业融资有效结合,实现资源互补。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提高执法人员的媒介素养,加强政法宣传工作力度。通过主流新闻媒体揭露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最新变种,阐明国家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和政策,明确参加非法集资的危害和后果,争取公众对于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利用博客、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公开个案办理流程,回应社会公众质疑,受理举报线索,在信息化条件下创新发展办案新模式,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努力昭示于阳光下。
本文编号:8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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