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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轻伤害案件办理中若干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3

  论文摘要 轻伤害案件是多发性案件之一,办理轻伤害案件存在着取证难、赔偿难、追逃难、调解难等众多困难,且法律规定部分轻伤害案件既可调解亦可自诉,“变数”较多,由轻伤害案件引起的信访问题也较为突出。为此,本文指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引发原因、办案难点,找出轻伤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查处轻伤害案件的对策,对于切实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因轻伤害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信访案件,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 信访

  一、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原因和特点

  我们平时所办理的轻伤害案件,是指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伤情鉴定为轻伤程度的案件,此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原因有很多,但民间矛盾纠纷是引发的主要原因。据统计约占到此类案件起因的80%左右。从外在表现形式看,常见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因琐事打架斗殴引起的;二是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如宅基地、居住邻里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矛盾等;三是由聚众闹事引起的;四是因其他矛盾纠纷引起的。但通过以上表现形式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发现更深层的原因:一是缺乏完善有效的基层矛盾调处组织,大量小矛盾无法得到及时排解从而引发伤害案件。打架斗殴多因民间纠纷未及时有效疏导、化解而起,日常工作中这类案件最多。亲戚、邻里、朋友双方当事人因房产、居住、婚姻、劳资等琐事纠纷未能及时得到化解,矛盾激化导致打架斗殴的比较普遍。二是社会公德教育滞后,部分人员素质涵养不高,做事粗暴偏激,报复心重,极易引发打架斗殴。由于当事人素质不高,遇事缺乏互谅互让的自觉性,缺乏理性的思考,态度简单粗暴,偏激。发生纠纷后容易互相指责,解决问题往往采取殴斗的过激行为,致使事件升级恶化,酿成恶果。三是法律宣传不力,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解决纠纷动辄诉诸武力,做事不计后果。由于近几年法律宣传相对滞后,许多人法制意识不强,遇事不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解决,凭个人喜好随心所欲,做事不考虑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为争一时之气,做出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来。
  基于以上原因,现阶段轻伤害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轻伤害案件高发性特点突出。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占伤害案件中的绝大多数。河南省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155944起,其中伤害案件21886起,占总受理案件数的14%。办理的伤害案件中刑事案件3292起,行政案件18594起。
  2.当事双方往往具有特定关系,并且案件发生都存在特定原因。轻伤害案件当事双方往往并不陌生,可能存在诸如邻里系、熟人、朋友、同事、亲属关系等特殊关系。案件起因往往由于亲朋、邻里不和,当事人双方因存在债权债务;酒后失言、失态引发冲突;个体经营者之间争夺摊位、争夺客户等。双方大多都有一定过错。
  3.当事人年龄结构复杂且以青壮年居多。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各个年龄阶段都有,但以青壮年居多,青壮年遇事易冲动,解决问题喜欢诉诸武力。同时,低学历者占多数,实施伤害行为时不顾后果,手段恶劣。
  4.个案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其中未成年人参与比例增大。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后往往会各自纠集多名其他人员参与,使案件升级、复杂化。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差,极易诱使参与,并且参与人数越来越多,成群体性趋势。
  5.随意性、突发性强。伤害行为大多起因于一些日常小纠纷,激化后临时起意,实施伤害行为人对伤害程度无预期,作案工具也以当时周围环境中随意获取的物品为主,事后都认为不值得而后悔。同时,由于轻伤害案件的偶发性特点,致害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
  6.邻里、家族间打架斗殴案件逐年增多。个体间因矛盾发生打架继而引发其他成员加入,参加人员以家庭成员、亲戚朋友为主,同时掺杂部分社会人员,场面混乱,利害关系复杂。发案后受伤人员较多,如不及时处置极易转化为恶性治安案件。
  7.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不大。此类轻伤害案件一般都事出有因,加之当事双方关系的特殊性,本身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办案过程中处理得当,此类案件产生的社会危害并不会很大,很容易消除。社会影响也很有限,很多案件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

  二、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接处警不及时,造成大量证据流失,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处理。部分基层办案单位在接到“110”出警的指令或者群众报警后,行动迟缓、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快速出警,应急措施不到位。到达现场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现场、尽量获取现场证据,调查取证不细致、不到位,对如何开展侦查没有一个完整的办案思路,而是简单了解情况后,只交待让伤者到医院就诊或做法医鉴定了事。没有对在场当事人或是寻找目击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有的受害人已伤愈出院,也未制作询问材料。结果导致案件在侦查中既丧失了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造成重要证据流失,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自诉均无法进行,最后形成疑难案件,又降低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期望值,增加了受害人及周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感,担心案件不能公正处理。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重调解,轻打击。伤害案件受理后,有的办案民警对伤害程度明显较轻的案件,过于注重调解。在既不了解案件的起因,事实调查未清,也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的定性又把握不准的情况下,甚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报复行凶等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也按照一般的因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来调解处理,想“和稀泥”,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大削弱了对伤害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非常不利于遏制伤害案件的多发。
  3.伤情鉴定慢,处理周期长。大家知道,伤害案件立案的重要依据是伤情鉴定意见,在被伤害者的伤情治疗和恢复期间,伤情鉴定一时难以做出。于是有些办案民警习惯将案件先“摆起”,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再行立案侦查;或者先作治安案件受理,待法医鉴定确定达到轻伤或以上标准时,再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样一来就极易造成因间隔时间较长,一些证据已难以收集;或是涉案人员趁机外逃,使案件不能正常处理;或是案件处理周期延长,引发受害方不满,造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出现。
  4.警力紧张导致大量轻伤害案件积压,顾此失彼,处理时间延长。基层办案单位警力紧张,民警大多都超负荷运转,除了日常繁琐的行政工作,每天还要处置接处警情,往往旧案子还未办结,新案子又发生了好几起,这样会造成一些案件积压,尤其是频发的伤害类案件久拖不决。

  三、轻伤害案件办理中针对存在问题的执法对策

  为提高轻伤害案件的处结率,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思想上要重视。大量轻伤害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之一,就是部分民警对轻伤害案件认识不够,思想上存在轻视的误区,在前期出警时没有及时收集和调取证据,事后丧失取证最佳时机,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群众意见很大。所以,不管是基层接处警民警,还是办案民警在对待轻伤害案件时首先要在思想意识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将这种思想贯穿办案始终。
  2.强化民警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民警执法办案水平。加强基层民警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使之熟练掌握伤害案件办理技巧和调解群众纠纷要点,增强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纠正查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接处警要及时。接到警情后,民警要迅速到达现场,遇有重大事件,有关领导要亲自出现场,,力争全面掌握第一手证据资料。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查缉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组织抢救受伤者,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案件现场,抓住第一时机,使用好录音笔、数码相机、DV等固定现场状况,发现提取作案工具,对现场周围的群众进行访问,尽可能收集和固定好第一手证据,防止证据流失。完善相关制度,狠抓贯彻落实。
  4.要加强与受害人的沟通交流。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要经常向被害人讲解我们的办案程序,让其对我们办案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能给予充分谅解。一时无法处结的案件,民警要耐心的做好受害人的解释工作,稳定情绪,取得受害人的理解与支持。对确实无法查清的案件,应及时向受害人解释清楚原因;对符合民事诉讼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告知受害人公安机关将继续侦查,请其积极配合发现新线索。
  5.加强沟通协调,节约执法成本。公安机关内部各有关执法部门群策群力,以现有法律为基础研究制定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有关细化规定,明确细化前期处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流程,指导基层公安机关规范办理轻伤害案件。同时,协调检、法部门共同制定办理轻伤害案件意见,统一三部门的认识,提高部门协作水平,更好地节约执法成本,寻求最佳执法效果。
  6.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将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让群众熟识,切实用法律来解决人民群众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并让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真正让老百姓从法律角度懂得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让他们意识到因为一时冲动打架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有关伤害案件的宣传报道力度,以案说法,现身说法,让人民群众从案件中得到警示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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