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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审查起诉工作应对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3


  论文摘要 一起耗时八年,被法院四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被上一级法院多次发回重审、不予核准死刑,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的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引发了司法界的大讨论。无论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切实落实,还是辩护律师的见识、责任感及技术能力,都是本案值得肯定之处。但除了上述意义之外,念斌案对司法改革所要求的,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重要的启示,本文拟以念斌案为切入点,对检察机关如何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下开展审查起诉工作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检察应对 念斌案

  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哲学家佛朗西斯·培根早就解释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虽然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念斌案都是一个有意义的案件,是一个疑罪从无的案件标本,得到法律共同体的普遍认同。但念斌无罪释放的结果绝对不值得司法界欢呼雀跃,暂且抛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一理论,这一场耗时巨长、耗费巨大的司法进程值得我们深思,审判机关勇于纠错、立足证据的理念更值得我们思考,这种意识和决断对今后审查起诉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提出及实质

  中国刑事诉讼理念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由此形成了一种阶段化的诉讼形态、一体化的诉讼构造以及三机关平行化的诉讼关系。我们印象中,刑事诉讼分为不同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各自掌握的诉讼阶段分别为大,各为中心。同时,在实际运作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是围绕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予以分析、论证及判断,体现的实质是以侦查中心而不是审判为中心。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求建立“以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同时还提出了推动此项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等。念斌案的审判,各级法院对案件的把关,正是体现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各项要求。
  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此也专门作出说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由此可以看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目的与实质在于促使司法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二、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新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包含但并不局限于以庭审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为“诉讼阶段论”,该制度的施行将改变现阶段以侦查为中心的现状,意味着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活动将紧紧围绕庭审而展开和构建,要求审判阶段对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即审判去空洞化。要实现这一目标,有以下几点对现阶段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一)对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提出了要求
  要求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要经得起法律检验这种法律的检验,包括对单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也包括全案证据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这实际上是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分别严把证据关,严格行驶法律赋予的证据搜集及举证职责,从而为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判定创造必要条件。而念斌案的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在合法、有效履行证明责任问题上,是有经验教训该吸取的。
  (二)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规则直接关系案件的走向及最终认定,包括证据搜集和认定的规范、法庭举证质证的规则,以及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严禁以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证据,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制造假证。只有在证据上严格把关,才能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这一要求其实是本质性的要求。
  (三)要求庭审中心主义的贯彻落实
  庭审中心主义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改变刑事诉讼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传统,有效发挥庭审的功能。为此,需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依法保证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从而适度阻断侦审连接,阻止缺乏可靠性保障、无法确定真假的书面言辞证据等二手材料进入审判。在庭审中应以原始证据再现案件发生过程,将庭审作为查明案情作出裁判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四)审判中心主义还要求刑事主审法官的独立、中立以及司法公正的坚守
  审判人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对于审判中心主义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现阶段开展的审判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便是为审判人员独立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是实现定罪与量刑的基础,具体适用法律、优先适用法律以及追求法律价值的选择都需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只有将自己的知识和理性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中,才能够得出相应的刑罚。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的道德因素、知识体系、政治倾向、法律素质都在起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司法回归理性是一种长期趋势,裁判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坚守尚有空间,司法正义的实现仍有赖于司法主体的理性和良知。

  三、审查起诉工作应对新挑战之策略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侦查、控诉都必需服从审判的需要,达到审判的要求,而且法院必需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与有效把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构建,无疑意味着刑事诉讼机制的重大变革。如果是以侦查为中心是打击犯罪为价值导向的,审判中心则具有防范冤假错案,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这一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大趋势的应有之义。故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应对挑战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是摆在每一名公诉人面前的难题,需从多角度更新并完善现有审查起诉工作。
  (一)牢固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处理好侦、诉、审、辩的关系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全貌的一次重大变革,通过新刑诉法体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侦案件全部录音录像、简易程序检察人员全部出庭、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规定,体现出,“贯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条核心理念便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 在这一主线的指引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提出,必定也要以监督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己任。
  以正在逐步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为例,该制度就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天津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通知,针对危害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毒品犯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额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这一程序的实行,本质是加大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以实现对司法效率的最大化追求。区法院已率先开展刑事速裁程序的探索实践,现阶段笔者所在区院尚未有提出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仅限于被动同意程度。在这一问题上,检察机关便要牢固树立庭审为中心的理念,需要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准确判断,综合考虑庭审的效率及效果,及时甄别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同时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员的平衡关系,以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两大刑事诉讼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最终保障庭审活动的有效、顺利进行。


  处理好侦、诉、审、辩的关系,对于形成科学良性的权力运行和权利行使机制,同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审查起诉部门承担着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责,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意不要过分介入侦查活动,避免对侦查机关产生不正确的误导;既要尊重法官的主导审判地位,又要恪守审判监督的职责。同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在律师阅卷权、会见权上要做到公开、透明,听取律师意见后及时思考及解决,形成相对又相容的控辩关系。
  (二)重新审视并严把证据规则
  笔者认为重新审视并严把证据规则这项工作应是审查起诉工作重中之重。念斌案的主要特点在于没有发现颠覆性辩护证据,如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或DNA鉴定作案另有他人等,主要依靠的是,各个击破支持指控的重要证据,在根本上动摇有罪证据体系,使裁判主体形成对指控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从而根据法定证明标准作出无罪判决。这一点值得每一个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深思。
  1.现阶段法律中规定的证据规则:
  现阶段,我国法律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在证据学乃至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提出了一个创新的概念,即瑕疵证据概念。瑕疵证据概念的提出,我国刑事领域的证据便分为三大组,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还有瑕疵证据的存在。法庭审判很大程度上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判断。德国证据法理论认为:“程序瑕疵与证据禁止,两者固然息息相关,但程序瑕疵,既非证据使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详言之,并非所有的违法取得之证据,都不得作为裁判之基础。”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证实犯罪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也就是说,从单个证据来看,无罪是可能的,而把这些证据连贯起来看,无罪则是不可能的。”
  2.审查起诉工作中对证据的把握:
  “我国审判程序中对于卷宗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这种情况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弊端极为相似。日本公审程序的特色是偏重书面调查,往往走形式,法官主要在办公室或者自己的住宅中根据这些调查来进行判断。” 这种卷宗依赖主义的形成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改变的。但通过审查起诉工作,可以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区分开来,从而使审判人员对两类证据区别对待。
  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并不是法庭在任何时候都会以证据存在瑕疵而排除该证据。这是由于我国当前刑事侦查工作取证技术的不足,证据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也是侦查人员一直忽视程序正义而追求实体正义的理念意识作怪。审查起诉工作中,既不能草木皆兵,也不能拿来主义,要区分不同证据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对于非法证据,如依靠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等证据,依靠威胁、引诱取得的证人证言,在审查中要秉承先排除后补救的原则,先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通过重新制作的方式还原案件事实,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则需要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以笔者亲身经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从事收受二手手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与其弟弟胡某乙在本市和平区某地共同经营一家名为虞美人的服装店,三人互相分工配合,由胡氏姐弟二人利用虞美人服装店为新疆籍扒窃人员从中间牵线搭桥扒窃人员认识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并提供场所供双方交易盗窃所得的手机。经公安机关数月蹲堵侦查,将正在实施交易行为的孔某某当场抓获,从孔某某身上查获手机若干。审查起诉阶段孔某某称被查获的手机均为正常途径得来的二手手机,那么被抓当时双方交易的手机便成为认定其收购新疆籍扒窃人员二手手机的关键性证据。虽然该手机已被发还被害人,但因公安机关的疏忽,扣押笔录及清单中无该部手机,无法证明该部手机的来源便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对于该手机的存在有同案人员胡氏姐弟的供述、新疆籍扒窃人员的证人、失主的陈述及发还清单予以证明,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该证据做出合理解释,对于瑕疵证据的形成原因及未因瑕疵证据而导致证据虚假做出解释,,从而形成判断,将证据及解释移送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主要向法官说明解释瑕疵证据的产生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根据该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
  (三)坚持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充分发挥审查起诉与诉讼监督职能
  我们都知道,一项好的制度,并不能百分百的保证不放掉一个坏人,但应当百分百的确定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能因害怕放掉坏人而抱有宁枉勿纵。自人类历史上出现诉讼争端之后,事实不明证据不清的案件便成为一大难题。疑罪从无制度的确立,就是要从法律上解决既不能排除犯罪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境地。该制度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是保障人权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追求法律社会价值中秩序与自由这两项价值的体现,是程序法治、程序正义的体现,无论理论与实践领域,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冤假错案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结于客观侦查的局限,疑案的出现时无可避免,但是如何避免疑案成为错案,就需要一种技术性的手段和方式,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当疑案出现时,通过一个有一个案件的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来逐步引导和规范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追诉活动,使刑罚权的使用真正规范起来,切实避免任何形式的滥用。凡是被不起诉的案件,被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应该逐案剖析、点评和通报,这才是刑事诉讼从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的重要途径。
  (四)做好万全准备,应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恢复了1996年以前实行的庭前案卷移送制度,法官在开庭前便直接接触案卷,先入为主的想法是无法避免和控制的,不自觉便会站在控方的立场分析判断证据。“因此,中国刑事审判中实际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 而且由于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及主观性,为了节省调查的时间,避免庭审时间的拖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选择直接宣读证人的笔录来支持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就笔者四年从事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来说,仅有两次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且均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方提请法庭让证人出庭作证。
  2.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旨在为控辩双方进行理性的协商、交涉、论证、争辩提供一种空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更要求庭审以更加理性、民主的方式查清案件事实,以准确打击犯罪。证人出庭作证这一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且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整体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往流于形式的法庭审判有本质区别,主要一个方面在于法官在采纳证据和案件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在一个习惯于书面审判模式的司法环境张,内生于书面审判模式的印证证明方式被法官惯性的用于对口头睁眼的审查判断,使证人的作证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因此,解决证人出庭作证效果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建立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赋予法官对证据和事实自由判断的权力,相应的,证明标准应确立为排除合理怀疑,以取代现在的证据确实、充分之形式化要求。” 法官不应是消化侦查机关卷宗的机器,审判也不应是宣读笔录的仪式。



本文编号:8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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