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视新媒体对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5
论文摘要 当今社会随着网络媒体与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已经成了最为快捷方便且兼具影响力的信息传播方式。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无时无刻都在关注着全国的热点事件,而在众多热点事件中,涉及刑事司法案件的新闻更是受到了全社会举足轻重的重视。作为社会的终极保障,司法活动永远处于媒体的聚光灯下。媒体监督司法,虽能促进司法透明化,但媒体的不当监督,却会带来舆论干预司法、扰乱司法秩序等负面影响。本文认为,如何完善网络媒体监督司法机制,最大限度发挥网络媒体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媒体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司法监督 媒体起诉 司法公正 权利保障
一、网络媒体监督: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监督机制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与生活方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5年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在较高的水平线上,尤其在发达地区和文化程度高的居民中。 互联网的发展,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为网络媒体的诞生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平台。“在网民当中,伴随着网络普及率的提升,不同的群体逐渐认识到了网络作为传媒的重要性,开始逐渐步入到网络之中。”
公共媒体履行的一个重要职能便是监督职能,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生的媒体监督主体,还有着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监督主体的复杂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得监督者的范围极大拓展,任何网民都可以是监督者,,同时也可能是被监督者。 这就直接意味着监督主体的复杂化。同时,阅读网上新闻,漫游于各大论坛已经成为了大多数网民每天上网必做的动作,网络虚拟空间极大的丰富了网民的精神生活,各种思想、各种观点在网络上汇集与碰撞,使得网络媒体监督充满着活力。其中影响最为巨大的便是网上论坛、天涯论坛、强国论坛等一些人气网站成为了网民最密集、讨论最热烈的地方,对于一些个案与事件的介入速度,甚至会超过官方网站,在网络媒体监督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监督途径的多样化
由于网络传播形式的不断发展,人们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途径与方式也更多。现阶段,网络信息获取的途径除了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等传统模式之外,以腾讯QQ,微信等为代表的即时通讯模式,以博客、微博等为代表的个人网站模式,以手机短信、手机彩信、手机广播等为代表的手机模式成为了新的信息快速获取方式。 而近年来极为流行的微博及微信朋友圈,更是简单与快捷的结合,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拥有网络,就可以将自己的所见所感等用手机或是电脑传至网络,而受众又可以通过转播等形式像传接力棒一样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各类信息无限制的传播出去,无形之中使得监督途径的多样化。
(三)监督效果的显著化
网络媒体监督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快捷性,信息的发布与反馈十分迅速,信息发布者刚刚将信息发布在网上,立即就成为了人尽皆知的消息,这就是所谓的“禁果效应”。正是由于“禁果效应”的存在,使得网络媒体监督的效果更加显著。就传统媒体而言,信息发布前的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程序决定了一些消息的彻底封锁或是改头换面的出现,致使监督的效果无法发挥,而在网络上,几乎没有什么消息能够被掩盖住,“禁果效应”的作用能够发挥最大化,如果你想获取某种消息,一般而言,就能够通过在网上发帖以提供某种奖励(如百度知道的财富币等)为代价获取。如果公众对某个信息产生兴趣,那么,通过网络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就能够挖掘出关于该信息的一切细节并曝光于网上,几乎没有任何信息能够被隐瞒(最好的例子便是近年来兴起的“人肉搜索”),这就大大提高了公众的监督效果。
二、现实弊端:网络媒体的不当监督妨碍着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开始意识到司法对于一个国家,对于一个社会乃至对于公民个人的重要性,因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各类媒体的注意力也就自然而然地集中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过程。当今社会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着无数双眼睛在注视。民众的关注与监督,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与透明度,然而所有事情都具有两面性,网络媒体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网络媒体的不当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一)实现“媒体起诉”僭越司法公诉权
公诉权作为重要的一种司法权,是法律赋予人民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的权力,是人民检察院独有的一种权力。网络又是一个信息过多而精华与糟粕并存的世界,没有任何人在第一时间就能够辨别信息的真伪。一些网络媒体在仅仅掌握案件表象,未经深入研究与调查的情况下,先于主观上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做出了认定,然后在检察机关尚未完全对案件事实审查清楚之前便进行具有倾向性的发帖与报道,使得许多网民留下先入为主的印象,通过左右社会舆论而产生了对案件审判的影响,造成所谓的“媒体起诉”。但是公诉权是具有唯一性的,仅仅属于人民人民检察院,网络媒体监督司法,是民主监督的体现,但绝不是取而代之或是控制司法,网络媒体监督决不能对司法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发布“不当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网络媒体由于其开放性,使得各类信息,不论优劣,不论真假均能够自由进入网络虚拟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借助网络发布信息,发表自己的观点。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商业炒作等目的,出现了以“标题党”、网络推手为代表的虚假信息制造者,借监督司法之名,实际目的却是吸引网民的眼球,寻求点击率。 对司法秩序的维持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由于国家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网络媒体的大量负面报道中,若是有一些确有其事,得到了证实,公众就更加相信网络媒体监督得力,更加相信有关报道,而网络媒体得到了公众的支持后,又会更加卖力和专注地报道司法黑暗,在没有司法腐败现象时,就会采取胡编乱造的方式“继续坚持揭露司法黑暗”,这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对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司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的国家,媒体过多的负面报道,容易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心。
(三)借口“新闻自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相关立法的滞后。当前,对于网络媒体监督司法的职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现实中,网络媒体假借司法监督之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最为显著的就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采用的一些人身攻击的词语或者是捏造的一些事情,实质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名誉权的侵犯。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决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人格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是受到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要有强烈的保护公民人格权的观念,不能以行使新闻自由为借口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三、多管齐下:完善网络媒体司法监督机制
在当前网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给人们带来了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的同时,一些负面影响也无法避免。上文中谈到了网络媒体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完善网络媒体司法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以法律规范网络媒体的行为,确保网络媒体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落到实处
网络监督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同时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我国现行的对于网络媒体监督的规范制度仅仅零星见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新闻业内部规范等一些文件中,也就相应地缺乏了对网络媒体的规范。此外,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网站与网民数量的几何级数式增长,以往的网络管理模式已经无法跟上发展的需要,网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已经开始出现无序化的趋势,一些网站开始不惜一切手段制造卖点来迎合大众口味,赢得点击率,而无序化的产生又进一步加重了网络管理的困难,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当前我国应当在借鉴一些西方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立足本国国情,对现行经验特别是网络监督方面进行总结和反思,最终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媒体监督法》,在当前积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环境下,使得网络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管理。
(二)合理运用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
完善网络监督司法机制还可以从技术层面与管理层面出发。首先,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对媒体的报道的时间与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的案件,公开起诉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允许媒体在任何阶段报道,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或是一些特殊案件中应当进行限制,因为一个社会关注的案件的报道,小则会对检察院的形象产生影响,大则会对司法的公正与社会的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应当允许检察机关进行规定,在一些特殊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媒体与其进行沟通和协调,之后再进行报道,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积极采用防止计算机犯罪与保障计算机安全的新技术产品,如一些新开发的智能软件能够过滤不良信息或是屏蔽不文明的语言等。最后,现在全国推行的上网实名制,也是一个极为不错的管理手段,能够规范网友的网上行为,更加有利于网络监督。
(三)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建设,提高公信力
当前,网络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主要依靠的还是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以信息引起公众的关注,然后汇聚力量才能真正发挥监督效用。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站不断涌现,与此同时,网民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总体而言,我国网民对主流媒体话语的信任还是始终存在的,因此,积极建设主流媒体网站对于司法监督而言无疑是作用巨大的。
本文编号:8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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