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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6

  论文摘要 1997新和教育变革是前所未有的。
  一方面,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予当代青少年强健的体魄和身体素质上的稳步提高,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身体上的快速发育和早熟现象。针对犯罪行为而言,相当于犯罪行为的工具要素提早具备,使得行为人可以达成犯罪目的的条件提早完成。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是我国存在的现实社会问题,伴随青少年成长,通过家庭教育因素和具体事件,极容易对青少年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自负或是自卑,欺凌与被欺凌,甚至是严重的犯罪性行为。
  心理早熟是影响青少年行为的关键因素,在物质资料发达的时代,文化传播的迅捷是必然之结果。相较于之前,当代青少年能够快速地通过书本杂志、网络电视等大众传媒接收到形形色色的讯息,其中夹杂着大量负面的社会信息和超出未成年人应当接收范围的内容,甚至是淫秽、暴力内容。大量的现实情况反映出青少年相对心理状态远超前于以往。
  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规定很大程度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欠缺,故希望通过以具体的年龄为限对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有一个大概而又合理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刑事责任制度。因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程度之变化对其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提升已经达到造成严重可以引发社会问题的影响时,就应当是法律与时俱进作出合理修正之时。
  校园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从事实的角度反映出具体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对于这种滞后性的修正将是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三、 对青少年的保护

  自古以来,我国刑法谓之为“矜老恤幼”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之减轻免除罪名或处罚,体现的无非是对青少年的一种免责性保护,是对于其纠正犯罪行为、改过自新的恩准与期许。然从现代刑法之角度,刑罚是以矫正罪犯为主要目的,而非是基于复仇心理,在学校、家庭教育无可奈何、无法作为的情况下,决绝地斩断刑罚这条后路未必就是最好的保护。
  法贵在平,,公平正义是法律恪守的重要原则。刑罚保护青少年,既然保护犯下罪行的青少年,也必须保护受到危害或处于危险状态下的青少年,这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对于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给予适度的法律制裁亦是对普通青少年身心安全的必要维护。

  四、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 具体年龄界限上的调整
  鉴于当代青少年身心早熟的事实,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适当的降低,以达与时俱进之目的。
  (二) 有针对性的对于具体罪行给予调整
  针对校园霸凌等暴力行为进行专门性调整,或规定于相对付刑责阶段的具体罪行中,或在降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犯罪行为的外延加强对暴力事件的管控力度。
  (三) 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仅凭具体的界限规定无法达到实质正义,应当结合刑罚个别化,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法治框架下,尊重并结合法官对当事人刑责能力的判断。



本文编号:8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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