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7
论文摘要 夫妻约定将一方婚前的财产归另外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行为,是约定还是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争议,这直接导致了夫妻间财产转移纠纷在关系,而婚姻上的财产关系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婚姻内的财产关系是以引起婚姻关系为根据的,而且因为其有情感和伦理因素,对权利义务的对等和互动性要求较低。所以,在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时要考虑签订协议的背景和初衷,考虑其身份属性。
通过对上述一系列问题的综合考虑来确定夫妻间财产转移的性质更有利于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有利于法律的适用及引导健康的婚姻价值观念。
(四)夫妻间财产转移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间财产转移的性质确认后,应该严格按照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婚姻法》,属于夫妻间赠与的适用《合同法》,真正地做到婚内的交给婚内,婚外的交给婚外。《婚姻法》是调整家庭内部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而《合同法》是调整家庭外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不同的。对于实践中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间赠与混淆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这“既反映了审判人员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理解不够深入、准确,也凸显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五)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及内容之规定。如前所述,《婚姻法》只约定了夫妻财产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对书面的具体形式及约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做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约定的协名称内容纷繁复杂,,无法通过该书面协议确定夫妻双方约定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第二,缺乏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及解除之规定。我国的婚姻法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和解除的规定,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后,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缺乏救济途径。比如获得财产一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豖,比如一方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协议后快速提出离婚在婚姻中获得利益豗。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约定后对双方生效,但是没有关于撤销及解除的规定,导致一方无法救济,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判决,法院往往以婚姻法中无相关规定,所以适用《合同法》为理由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撤销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治标不治本,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处理方式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三、 结论
综上,在实践中应该区分夫妻间财产转移是夫妻间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则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自约定即对双方生效,不能形式任意撤销权。如果是夫妻间赠与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应该采取谨慎态度。不能因为婚姻法的规定不完善就简单适用其他法律来解决问题,应该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特别是要考虑婚姻伦理和情感因素。简单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仅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而且也不利于婚姻法的适用与发展。长此以往,婚姻法必将形同虚设,从而不利于对婚姻问题的处理。
但是司法实践中因为婚姻法的不完善,导致审判人员在一些特殊纠纷中无法进行公证的判决,对此,笔者认为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应该完善立法,而非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任意适用法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中应该增加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及内容要件和夫妻财产约定撤销和解除的相关规定,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编号:8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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